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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韶关市浈江区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3-10-31 17:16:56
来源:浈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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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韶关市浈江区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韶浈府规〔2023〕1号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直及驻区各单位:

《韶关市浈江区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韶浈府规审〔2023〕1号)已经2023年3月22日韶关市浈江区十届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径向区财政局反映。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0日        


韶关市浈江区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浈江区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评审工作,切实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05号)《韶关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韶关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成本控制办法》(韶府办〔2017〕2号)《韶关市市级基本建设类项目支出评审办法(试行)》(韶财预〔2021〕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修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财政性资金(含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资金,下同)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综合类、部门职能类和信息化类项目支出评审具体评审规则另行制定)的投资评审活动。涉及国家秘密以及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评审(以下简称财政评审)行为,是指区财政局组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预算、结算进行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的审查行为。

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属于财政评审范围的项目,须接受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的评审。

财政评审是财政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区财政局是财政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韶关市浈江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和实施财政评审工作。

评审中心和评审人员应依法独立行使评审监督权,保持评审的独立性和客观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干涉财政评审工作。

(一)评审中心和评审人员不得介入和参与评审职责无关的、可能影响独立评审监督的项目决策和管理环节:1.带有项目管理职能的议事协调机构;2.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重大评估、方案论证、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等决策性会议;3.预算(招标控制价)编制、合同或补充协议签订、重大设计变更、现场签证、隐蔽工程验收签字、重要材料(设备)价格认定、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等管理活动。

(二)项目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评审中心和评审人员参与上述决策和管理活动,用财政评审监督责任规避管理责任。

(三)评审中心发出评审意见(报告)征求意见后,项目建设单位未正式书面回复前,不得要求评审中心和评审人员参与解决评审问题、落实整改措施等超越评审职责、影响评审监督独立性的工作。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

(一)一般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收入(不含财政贴息)的建设、维护、修缮等项目。

(二)使用财政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含50%)的建设、维护、修缮等项目(包括注入资本金、投资补助、还本补助等方式)。

(三)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非经营性项目或使用财政补贴比例超过50%(含50%)的准经营性项目。

(四)使用财政性资金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二、三款规定,但政府另有批示或财政视情况需纳入财政投资评审的项目。

(五)其他纳入财政管理资金安排的建设、维护、修缮等项目。

(六)中央、省、市与我区两方或三方共同出资的水利项目、公路和水运项目、轨道交通和民用航空项目,财政投资评审职责分工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不纳入财政评审范围:预算单位使用部门公用经费支付日常办公场所维修、办公设施设备维修及其他零星维修事项;预算单位自行将日常零星维修事项按月、季度或年度累加构成“维修、修缮工程项目”的事项;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设备;前期工作经费;征地协议、补偿标准;项目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及经营服务性收费。

经审定的工程预算(含变更工程预算)、结算作为政府采购预算、项目招标最高投标限价(或合同价)、核拨项目建设进度款、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

(一)项目预算及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三)项目招标方式、招标程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

(四)工程建设各项支出的合理性、准确性。

(五)项目政府采购情况。

(六)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

(七)其他需要评审的内容。

  财政投资评审的时限。

一般情况下,评审中心对建设单位送审的完整齐全的工程预算、结算文件及其相关资料,自送达签收之日起以下时限内(补充资料、回函、查勘现场、对数等时间另计)完成财政评审工作:

(一)工程预算(最高投标限价):

投资400万元以内(含)的:10个工作日。

投资400万~5000万元(含)的:15个工作日。

投资5000万~10000万元(含)的:20个工作日。

投资10000万元以上的:25个工作日。

(二)工程结算:

投资400万元以内(含)的:15个工作日。

投资400万~5000万元(含)的:25个工作日。

投资5000万~10000万元(含)的:30个工作日。

投资10000万元以上的:50个工作日。

(三)特大型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评审时间。

第二章  评审工作职责

  区财政局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财政评审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财政评审相关制度和规定。

(二)指导评审中心的工作。

(三)协调评审中心与项目其他各方关系,受理评审投诉,处理评审争议。

  评审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财政投资评审应遵循客观、公正、规范、节约的原则,切实保护国家利益、政府利益和维护参加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依法独立实施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意见),对评审报告(意见)负责。

(三)及时向区财政局报告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四)管理评审档案。

(五)完成区财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项目主管单位职责。

项目主管单位是指建设单位的主管单位或项目资金使用的管理单位、区政府投融资主体。项目主管单位应高度重视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结算审核工作,加强对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管,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按规定报送财政投资评审项目的送审条件进行初步审核。

(二)及时向评审中心报送,并通知建设单位配合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三)根据评审中心的评审报告意见,督促建设单位执行或整改。

(四)涉及调整概算的,应当按照国家、省、市和区的有关规定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在调整概算批复前不得办理工程预、结算。

第十  建设单位职责。

建设单位(含建设管理单位)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和管理项目的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单位应加强对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管,落实建设主体责任,确保项目建设依法依规、节约高效,履行以下职责:

(一)合理编制招标文件,明确约定参建各方须配合评审中心及时提供评审所需相关资料

(二)及时按要求报送评审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向评审中心提供或补充评审所需资料及相关证明,对所提供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三)属一级预算单位或区政府投融资主体的,同时履行项目主管部门职责。

(四)对工程造价因设计变更或技术方案调整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根据有关规定报批。

(五)配合开展询证工作。建设单位送审项目时即须做好配合询证的人员和资料的准备工作,在收到询证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组织相关人员配合评审中心开展询证工作,针对审核提出的问题明确发表客观、真实的意见并附相关佐证资料,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完成询证工作的,应书面提出延期询证申请,延期最长不得超过30日。

(六)及时反馈评审意见。建设单位在收到评审中心出具的项目评审意见5日内,提交经建设单位以及主管部门盖章确认的书面意见,逾期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则视为同意。

(七)对评审中心出具的评审报告(意见),建设单位应认真执行,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八)做好退审整改工作。评审过程中如发现缺少资料且建设单位不予配合提供、项目建设程序存在重大违规问题以及其他影响评审工作无法完成的情形,评审中心出具项目退审意见书并终止评审工作,建设单位按相关要求进行核查整改。

(九)其他按规定需要履行的职责。

第三章  工程预算评审程序

第十  工程预算送审程序。

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或者核对工程预算,按要求报区财政局确认资金来源,经区财政局签署意见后送审。

第十 工程预算送审要求。

(一)一般要求:

1.项目送审以一个立项项目或同一立项项目下若干招标子项目为单位。

2.立项项目或同意立项项目的工程预算送审须有区发展改革部门批复的立项批文。

3.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审查且不得改变项目立项文件确定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工程预算不得超过经审查的投资概算。

4.暂列金原则上不得超过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0%(含10%),且需在招标文件列明使用范围、明细项目、结算原则等内容。暂列金用于因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引起的工程量偏差或因政策性调价引起的工程价款调整,项目实施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调价和支付。因政策性调价引起的工程价款总金额调整,经评审中心最终审定后在结算报告中单独列示,无需报批。已列入暂列金范围且不突破暂列金额的项目,在实际使用时,可不用另行报区政府审批变更工程预算,直接送审工程结算,单项超过招投标限额的除外。

(二)建设单位应对项目建设的有关情况进行逐项核查,并按要求填报《建设单位自查说明(工程预算)》(附件2),与工程预算资料一同报送(附电子版)。

(三)建设单位工程预算送审文件应当明确承诺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  工程总承包建设项目送审特别要求。

(一)项目建设单位提交采用工程总承包的政府会议纪要。

(二)项目建设单位应督促总承包单位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图纸及相关资料,及时编制和上报工程预算,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核对,根据合同约定下浮后的工程预算不得超过中标的设计限额,三方无异议签章后及时送审。

(三)总承包单位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图纸及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等相关资料,经项目建设单位确认后,需30日内提交工程预算;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对工程预算进行核对,原则上以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提交的第一版施工图(已审图合格且经项目建设单位确认,行业主管部门规定无须审图的除外)所编制的工程预算为准报审,后续图纸会审以及因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的设计调整、优化后的图纸版本按变更处理。经评审中心审定的工程预算是确定最终合同价的依据。

(四)人防、消防、配电等专业工程设计方案需要相关部门审批的,在出具评审意见前必须通过审查,如因方案未及时通过审查导致工程预算评审延误的,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在实施过程中由于设计原因导致整体方案改变的,按设计遗漏、错误、缺陷和不足处理,增加工程造价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五)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提交施工图时间90日内报审工程预算;如因总承包单位逾期提交或项目建设单位未及时确认、核对工程预算,导致项目已实际开工并实施工期(工程量或形象进度)超过三分之一后才报审,形成“三边”“多边”工程事实,违反相关规定的,工程预算报审需提供经区政府或其授权议事协调机构审批(或会议纪要)同意继续审核工程预算的书面依据,否则评审中心不予受理,项目建设单位承担由此造成建设成本可能失控的所有责任。

(六)总承包单位有责任和义务深化和优化设计,保证设计文件的深度。

1.暂列金(在设计限额内)要考虑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省级或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调整;地质条件变化等不可抗力造成设计变更等因素造成的造价调整。

2.暂列金不得用于因总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文件存在遗漏、错误、缺陷和不足导致造价增加的事项。

3.在实施过程中的设计优化,原则上不得增加工程造价。

(七)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依法招标。主要设备、主要管材、特殊材料、特殊工艺等在工程预算中以“暂估价”单列,实施时,按照经济、实用、合理的原则选型、定价并经有关参加单位充分协商一致并形成书面材料。

(八)因项目建设单位预算送审延误导致工程预算评审延后,造成工程进度款、结算款支付问题,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

第十  工程预算评审。达到前款送审要求后,建设单位将立项批文、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图纸等预算纸质文件及对应电子版报送评审中心评审,评审中心重点审查以下事项,并在规定的时限出具评审意见:

(一)建设规模、标准及内容是否存在明显不合理性。

(二)预算报审内容及金额是否控制在概算批复范围以内。

(三)预算项目是否与设计相符。

(四)多个单项工程构成一个工程项目的,审查工程项目是否包含各个单项工程,有无重算。

(五)单项工程预算编制是否真实、准确,主要包括。

1.工程量计算是否符合规定的计算规则,是否准确。

2.定额选用是否合规,分项工程预算定额选套是否恰当。

3.工程取费是否执行相应计算基数和费率标准。

4.设备、材料用量是否与定额或设计含量一致。

5.设备、材料是否按信息价或市场计价。

6.利润和税金的计算基数、利润率、税率是否符合规定。

(六)应当重点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工程结算评审程序  

第十  工程结算送审时间节点、程序。

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核对结算文件,各方对工程结算文件核对无异议并签章确认。建设单位自签章确认之日起30日内将工程结算文件报送评审中心评审。

除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外,评审中心不接受未进行预算审核、送审金额超合同价且未办理变更手续的送审项目。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需经区政府或其授权议事协调机构审批(或会议纪要)确定。

第十  工程结算编制、送审要求。

(一)项目送审以一个合同为最小单位,工程施工通过竣工验收。

(二)待摊费用及其他费用结算直接报财政部门审核支付,无须单独报送评审中心评审。

(三)按程序编制、核对工程结算文件。

(四)工程结算报送财政评审前,建设单位应按照规范要求做好工程结算编制及核对确认工作。具体编审要求详见《浈江区财政投资项目工程结算文件编报要求》(附件1)。

(五)填报自查说明。

建设单位应对项目建设的有关情况进行逐项核查,并按要求填报《建设单位自查说明(工程结算)》(附件2),与工程结算资料一同报送(附电子版)。项目主管部门应对照建设单位自查说明,对建设单位报送财政投资评审的工程结算项目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

未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结算核对文件以及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的工程结算,评审中心一律不予受理。

(六)工程结算资料报送要求。

建设单位应按照《浈江区财政投资项目工程结算项目资料规范要求》(附件3)向评审中心提供或补充财政评审所需资料及相关证明,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 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项目工程、工程量计量签证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管理工作。

(一)项目工程变更评审要求。

1.项目工程变更。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执行,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变更的结算项目,评审中心不予确认。

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费用,纳入工程变更管理。

2.工程总承包建设项目。

(1)报审结算需严格界定变更责任,界定属于总承包单位设计文件存在遗漏、错误、缺陷和不足导致的变更事项,属于总承包单位的责任,造成工程投资的增加,不予确认。

(2)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项目前期管理,严格限制配合总承包单位为用完设计限额额度,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行为。

(3)审定工程结算价原则上不得超过中标设计上限,即:经审核后的预算价X(1-承包人报价下浮率),超过上限的,项目建设单位需按规定报区政府同意。

(二)工程量计量签证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要求。

1.不得以“总承包工程”“风险包干”“费用包干”等理由,不提供及时、准确的工程量计量、工程变更签证,凡不提供及时、准确的计量签证、变更签证资料的,不予确认。

2.重要事项、重要变更、计量签证以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必须提供对应现场视频、照片、发票等形成闭环的佐证资料。

3.报审签证、验收资料等文件属于已经参加各方核对无异议且签章确认的文件,进入财政投资评审阶段,原则上仅允许对签证进行说明、明确和完善细节,不得改变签证实质性内容或重新签证,完善签证后不得增加造价;不允许“拆东墙补西墙”式签证,评审过程中排除某个签证后,另外增加的签证不予确认。

4.工程总承包建设项目,主要设备、管材(主材)以及专业工程等在工程预算中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进行单列的,或实施过程中对原已审定预算价设备、主材等进行了变更的(含提高标准和降低标准),结算时需提供选型、确价、实施采购、招标等决策过程文件,互相佐证的采购(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发票、银行转账单等依据佐证,专业工程需提供图纸及图纸匹配的清单计价文件等相关完整资料。

十九 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项目管理和结算文件核对质量,确保送审结算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合规,按实办理竣工结算。

(一)送审结算文件属于经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核对无异议签章、确认生效的结算文件。

(二)评审中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财政资金使用进行监督,依法独立对项目建设单位的工程结算情况进行评审监督,通过评审反映工程结算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问题,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整改,今后认真履行职责,提高投资绩效。监督对象是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没有合同关系和监督责任,不替代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重复结算。

(三)项目建设单位应按实办理工程结算,既不高估冒算也不少算、漏算。对报审结算文件出现少算、漏算等问题的责任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承担。因项目建设单位与项目建设参建单位未按实办理竣工结算造成少算、漏算,财政评审过程提出增加不予确认。

二十  工程结算评审。达到前款送审要求后,建设单位将验收报告、核对无异议并签章的结算书、竣工图纸等结算纸质文件及其电子版报送评审中心审核,评审中心在规定的时限审结出具评审报告。应在预算审查事项的基础上,重点审查以下事项: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情况。

(二)现场调查结果与竣工验收图和提供的审查相关资料是否一致。

(三)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是否合理。

(四)工程材料、设备和人工等价格的变化情况。

(五)补充合同(协议)的内容与主合同的内容是否相符及其执行情况。

(六)是否存在不平衡报价情况。

(七)工期完成情况及奖惩。

(八)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经济政策变化情况。

(九)应当重点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 评审程序。

(一)评审中心通过审核结算文件、查勘现场、询证等评审程序,对工程结算存在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合规性问题的评审事项向项目建设单位发出书面征求意见,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意见组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核对,项目建设单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核对无异议签章、确认后及时回复核对意见。

(二)评审中心仅对复函确认有异议但提出理由和佐证材料不予采纳的评审事项,再次发函后约定时间与项目建设单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三方对数(不与施工单位对数)。

(三)经对数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评审事项,召开会商会议解决,最终审定工程结算。

第二十  工程结算项目正式受理后,在财政评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中心将终止评审工作,出具《项目退审意见书》,由建设单位对项目进行整改完善,符合条件后再送审,项目主管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做好整改工作。

(一)报送项目资料无法支撑审核结论的。

(二)项目建设程序上存在重大违规问题的。

(三)建设单位无法在规定时间内配合完成财政评审工作的。

(四)项目存在超投资概算、项目支出预算、合同价,评审中心出具最终评审报告(意见)前仍未提供审批文件的。

(五)由于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经区政府批准同意退审的。

第五章   评审报告

第二十  评审中心应当以经过核实的证据为依据,出具评审报告,形成评审意见(结论)。

第二十  评审中心出具的评审报告(意见)应当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确认,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对评审报告无异议的,应在评审报告上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评审中心将视具体情况组织召开会商会。如会商对评审报告无法取得一致,由评审中心对评审报告进一步复核;若对复核后出具的评审报告仍无法取得一致,评审中心可以对评审报告予以单方认定,并对异议情况予以说明。  

第六章   工程变更

第二十  工程变更定义。

工程变更是指工程实施过程中,合同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增、减、取消或者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条件的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者工程量的增减变化;规划、功能、设计的调整,使工程的实施内容、范围、方式、建设规模及标准等方面发生变化,由此引起合同价款变化而发生的变更。

第二十 工程变更的分类。

工程合同价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根据工程承包合同金额及变更引起费用,将工程变更分为重大工程变更、较大工程变更和一般工程变更。工程合同价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原则上应严格根据预算执行,不允许工程变更增加投资金额,超出合同价范围。

(一)重大工程变更。

1.因合同工程量调整导致投资金额增减(投资金额增减=增加额绝对值+减少额绝对值,下同)占工程合同价20%以上的。

2.工程费用新增累计超过工程合同价5%以上的。

(二)较大工程变更。

1.因合同工程量调整导致投资金额增减占工程合同价10%-20%(含)的。

2.工程费用新增累计不超过工程合同价5%(含)的。

(三)一般工程变更是指除重大和较大工程以外的变更。

第二十 工程变更程序。

所有工程变更,包括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提出的申请,均由项目建设单位将工程项目变更事项提交至相关审批部门,提供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变更的原因或依据;

(二)变更的内容及范围;

(三)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及合同价款的增减;

(四)变更对工期等相关工作的影响;

(五)较大、重大变更事项提交审批前,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工程技术或经济方面专家进行充分论证,提供专家论证意见;

(六)变更的实施方案及必要的附图、计算资料、照片、视频等佐证资料;

(七)相关审批部门要求说明的其他情况。

二十八 工程变更审批。

(一)审批规定

1.属于一般工程变更的,项目单位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书面报分管区领导签批同意。

因规划、功能、设计的调整,使工程的实施内容、范围、方式、建设规模、标准等方面发生变化引起的变更,须向区发展改革部门报备。

2.属于较大和重大工程变更的项目,建设单位经其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项目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汇总后按程序报区政府审批。

较大工程变更,经分管区领导、常务副区长审批;重大工程变更,经分管区领导、常务副区长、区长审批。属区委、区政府“三重一大”事项的,按区委、区政府“三重一大”事项规定程序审批。

(二)实施条件。

1.原则上属一般工程变更的,项目建设单位经其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向分管区领导审批同意后,可组织实施;较大和重大工程变更,经区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2.工程出现较大和重大工程变更事项,因现场不能耽误实施时间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经其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并将变更申请资料送相关审批部门签收后,即可先行实施;但事后经相关审批部门或区政府认定不属于不能耽误时间变更事项或无需变更事项,项目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和相关责任人需承担擅自变更的责任。

3.工程变更定价原则按照项目招标文件、合同约定及区政府相关规定执行,经项目建设单位或全过程造价咨询企业核对后实施,最终的量和价以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结(决)算审核结果为准。

(三)工程变更费用累计超过经部门审批投资额的,需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投资规模调整手续;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

第七章  监督管理

二十九  建设单位应落实控制成本主体责任,认真对待评审中心询证以及评审处理意见整改工作,不及时配合完成询证、整改工作,或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的,记入评审报告(意见)。

三十  建设单位不得滥用中介服务,造成财政资金浪费。

建设单位原则上购买一次编制预算文件、一次核对结算文件服务,不得反复多次购买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造成财政资金浪费;出现反复多次购买服务的,多支出服务费不得在项目列支,由建设单位自行解决。

第三十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造价咨询服务质量和合同管理,在购买服务招标文件和合同明确约定:

造价咨询企业或施工单位编制、审核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工程结算等建设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偏差率,不得超过规定的5%。质量偏差率(i)=〔(|审核定案金额-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施工单位送审金额|-|非技术错误金额|)/审核定案金额〕×100%。经评审中心审定后,出现编制质量偏差率i超过以下情况的,建设单位有责任按如下处理:

(一)单项偏差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项目,每出现一次扣减审核费的10%。

(二)i在3%(含)-4%或总价偏差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扣减审核费的30%。

(三)i在4%(含)-5%或总价偏差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扣减审核费的40%。

(四)i=5%或总价偏差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扣减审核费的50%。

(五)i超过5%或总价偏差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扣减审核费的100%。

(六)以上第1项单项偏差扣费和其余2至6项总价偏差扣费叠加计算,扣完为止。

第三十  为防止施工单位高估冒算,如属于施工单位或者其委托造价咨询企业原因造成所申报结算款超出建设单位核对或者评审中心最终审定结算款的5%时,建设单位有责任督促施工单位承担超出5%部分的核对费用,并就结算文件质量偏差率超过规定的5%的情况向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举报。

第三十  接受建设单位委托的造价咨询企业所编制的建设工程造价文件编制质量偏差率超过规定的5%的,建设单位有责任向造价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举报。

第三十  接受建设单位委托的造价咨询企业故意或者因其重大过失,提供虚假审核报告的,评审中心有权责令其改正;造成损失的,造价咨询企业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涉及违法乱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  对于建设、监理等单位提供给评审中心作为财政投资项目的评审资料,如有虚假成分的,一经查实报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涉及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  财政投资评审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或个人存在违规行为的,由区政府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  评审工作有关人员应廉洁自律,奉公守法。因重大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报告(评审意见)的,应承担相应经济或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三十八  总投资小于50万元(不含50万元)的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区发展改革部门不予立项,列入部门预算管理的小额建设、维护、修缮等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企业进行预算编制、结算核对,并将工程结算核对结果报评审中心进行审查、备案,区评审中心按年度备案统计项目个数的10%抽查复核。

三十九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四十  本办法未尽事宜,可按照有利于推进项目结(决)算财政评审的原则,参照市、区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有效期内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3年。本办法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予以评估修订。《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浈江区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韶浈府办〔2018〕1号)《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的通知》(韶浈府办〔2019〕7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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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浈江区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结算文件编报要求.doc

附件2:浈江区财政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自查说明.doc

附件3:浈江区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结算资料规范要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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