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浈江区人民调解“以案定补”管理办法》(韶浈府规〔2024〕1号)
政策解读:《韶关市浈江区人民调解“以案定补”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韶浈府规〔2024〕1号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调解”以案定补”管理办法》(韶浈府规审〔2024〕1号)已经2024年7月12日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政府十届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3日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调解”以案定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发挥调解职能作用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专项行动的通知》(粤司办〔2024〕3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工作保障机制,调动我区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主渠道功能和“第一道防线”作用,有效推动平安浈江、法治浈江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广东省人民调解工作规范(试行)》《广东省民生实事人民调解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规范指引》和《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落实省民生实事 加强人民调解工作 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行动计划》(粤司办〔2018〕172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案定补”是指对人民调解员调解成功的民间纠纷,依据纠纷性质、难易程度、社会影响、工作质量,给与适当工作成本补贴的一种激励机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人民调解“以案定补”案件补贴经费(以下简称“案件补贴”)是指上级及同级财政部门专项工作经费中,专门用于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的经费。
第四条 案件补贴实行专款专用,由区司法局负责管理,统一核算并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民间纠纷案件属于案件补贴的范围。下列纠纷不属于本办法的补贴范围:
(一)行政调解的;
(二)司法调解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
(四)其它不属于人民调解受理范围的。
第六条 案件补贴的对象为在区司法局备案的人民调解员,但公职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的除外。
第七条 案件补贴按照“一案一补”“谁调解,补助谁”的原则发放,体现责、权、利相一致,充分发挥人民调解预防、减少和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
(一)一案一补。共同调解的案件、跨地区调解成功的同宗案件,按一宗案件进行补贴;同一宗案件多次调解,按结案案件进行补贴。
(二)专款专补。补贴落实到案件的经办人民调解员。
(三)专补专用。人民调解案件补贴不作为镇(办)、村(社区)人民调解员的固定报酬。
第八条 建立科学合理人民调解案件评级指标体系,实行分类发放。区司法局根据人民调解案件的调解难易程度,综合考量调解是否成功、调解程序、案件卷宗、涉案人员数量、社会影响、涉案标的、案件档案质量等相关因素,确定“以案定补”的人民调解案件的案件类别和相应的补贴标准。每宗案件只能划入一个类别,对应相应的补贴标准。
“以案定补”的人民调解案件分为五类:一类为特别重大案件、二类为疑难复杂案件、三类为普通案件、四类为书面调解的简易案件、五类为口头调解的简易案件,补贴标准分别为:一类案件400元/宗、二类案件300元/宗、三类案件200元/宗、四类案件100元/宗、五类案件50元/宗。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一类案件:
1.涉案当事人在 30 人以上;
2.涉及争议标的在 20 万元以上;
3.因案伤残或死亡 3 人以上;
4.区以上人民政府交办的纠纷案件;
5.到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上访或信访的纠纷案件;
6.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案件;
7.其他经区司法局研究认定的重大矛盾纠纷案件。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二类案件:
1.涉案当事人在 10 人以上、30 人以下;
2.涉案标的在 5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
3.因案伤残或死亡 3 人以下;
4.经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功,依法由镇(办)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案件;
5.其他经区司法局研究认定的疑难复杂矛盾纠纷案件。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三类案件:
1.涉案当事人在 4 人以上、10 人以下;
2.涉案标的在 1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
3.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并按时履行完毕。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四类案件:
1.涉案当事人在 4 人以下且案情不复杂;
2.涉案标的在 1 万元以下;
3.经调解达成书面调解协议并及时履行完毕的简易案件。
(五)经调解达成口头调解协议并即时履行完毕的简易案件为五类案件。
疑难复杂案件、特别重大案件经多次调解虽不成功,但相关材料能证明人民调解员有效控制矛盾进一步恶化,并能够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人民调解终止告知书》,且规范制作人民调解卷宗的,按照案件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
第九条 人民调解案件应按“一案一登记”“一案一卷宗”的原则进行归档。卷宗材料应包括:
(一)封面;
(二)目录;
(三)人民调解申请书或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
(四)调查记录、调解笔录及相关证据材料;
(五)人民调解协议书;
(六)人民调解回访记录;
(七)司法确认有关材料;
(八)卷宗情况说明;
(九)封底。
一至四类案件应按照上述规定,制作完整规范的调解案件卷宗。
五类案件,由两名人民调解员根据口头调解协议填写《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并交纠纷双方当事人签名。人民调解员要确保《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所记载信息完整真实和准确无误,并附有调解现场照片(人民调解员与至少一方当事人一同在内)以及人民调解员对《民间纠纷调处登记表》所记载信息完整真实的承诺。
第十条 区司法局负责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的统一发放工作。
人民调解“以案定补”的审核和发放按季度进行,并应依次遵循下列程序:
(一)申报。人民调解员申领补贴时,应提交调解卷宗。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将本季度所调解的调解案卷报送所在地的镇(办)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对报送案件的真实性负责。
(二)初审。镇(办)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人民调解员的申报资料应当在7日内进行初审,以确保案件内容真实、程序合法、材料完整和及时上报,并对初步确定案件补贴标准和补贴金额登记备案并制表上报区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区司法局)进行审核。
(三)审核。区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区司法局)应当在收到镇(办)人民调解委员会呈报的材料后5日内根据镇(办)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初审情况,对案件补贴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在审核申报材料时,发现申领手续不完备、调解卷宗制作不规范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在规定时限内补正提交。补正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审核;逾期提交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核。
(四)补贴的发放。通过复核的,应当及时发放补贴。补贴发放周期按季度以非现金形式发放,直接发放到应领取补贴的人民调解员账户,确保人民调解员及时、足额领取。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更新人民调解员名册,并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区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司法所应不定期对案件补贴工作进行检查。补贴发放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司法局责令退回补贴;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吞、挪用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的;
(二)经查实调解案件有夸大纠纷事实、虚报案件套取补贴的;
(三)调解协议被司法、仲裁机关撤销或认定无效的;
(四)当事人举报人民调解员违反工作纪律,经查证属实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报送案件出现前款情形之一的,人民调解组织和办理本案的人民调解员三年内不得参与评优评先。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本办法所称的“日”是指工作日。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8年11月5日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的《浈江区人民调解“以案定补、以奖代补”实施方案(韶浈府办〔2018〕1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