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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浈江区人民调解“以案定补”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4-09-13 12:03:40
来源:浈江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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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韶关市浈江区人民调解“以案定补”管理办法》(韶浈府规〔2024〕1号)



为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工作保障机制,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经过广泛深入调研,同时借鉴先进经验,印发《韶关市浈江区人民调解“以案定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现将本办法政策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背景

2018年11月5日,为调动我区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主渠道功能和“第一道防线”作用,有效推动平安浈江、法治浈江建设,根据《广东省民生实事人民调解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规范指引》《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落实省民生实事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全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行动计划》等文件精神,印发了《浈江区人民调解“以案定补、以奖代补”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原方案),在我区建立了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制度。

《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发挥调解职能作用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专项行动的通知》(粤司办〔2024〕38号)中强调:“提升省级人民调解专项经费使用绩效,将口头调解、行业专业调解案件纳入以案定补范畴”,扩大了以案定补范畴;并且,原方案已届规范性文件实施有效期不超过5年的期限,确有修改之必要。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77号)《韶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韶府规〔2022〕13号)要求,本办法符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特征,因此,按照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对原方案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本办法。

二、制定法律法规依据及上级政策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

3.《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

4.《广东省人民调解工作规范(试行)》

5.广东省司法厅印发《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落实 省民生实事 加强人民调解工作 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行动计划》粤司办〔2018〕172 号

6.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省民生实事人民调解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规范指引》的通知(粤司办〔2018〕182 号)

7.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

8.《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发挥调解职能作用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专项行动的通知》(粤司办〔2024〕38号)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送审稿)不分章节,共十五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总体性规定。第一条主要涵盖了起草本办法的依据和目的。第二条明确了“以案定补”的定义。第三条和第四条明确了经费来源、管理和监督。

二是“以案定补”落实有关规定。第五条明确了案件补贴的范围。第六条规定了案件补贴对象。第七条规定了案件补贴原则。第八条规定了案件补贴分类及标准,“以案定补”的人民调解案件分为五类:一类为特别重大案件、二类为疑难复杂案件、三类为普通案件、四类为书面调解的简易案件、五类为口头调解的简易案件。补贴标准分别为:一类案件400元/宗、二类案件300元/宗、三类案件200元/宗、四类案件100元/宗、五类案件50元/宗。 第九条明确了各类案件的归档要求。第十条规定了“以案定补”的申报程序。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明确了监督和管理要求。

三是附则。第十三条解释了“以上”等定义。第十四条明确本办法由区司法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方案同时废止。

四、与原方案相比,本办法优化之处

1.结构上,本办法与原方案不同,本办法采取条文结构,逻辑结构更严整。

2.实施程序上,与原方案相比,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了申报、初审、审核、发放等案件补贴程序,更为规范。

3.内容上,一是扩大了以案定补的范畴,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了口头调解成功的简易案件纳入以案定补范畴,并明确补贴标准为50/宗。二是新增了案件卷宗归档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了人民调解“以案定补”的审核发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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