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浈江区先进人民调解组织和先进人民调解员推荐评选办法》政策解读
政策文件:《韶关市浈江区先进人民调解组织和先进人民调解员推荐评选办法》(韶浈府规〔2024〕2号)
为规范全区先进人民调解组织和先进人民调解员评选表彰工作,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经过广泛深入调研,同时借鉴先进经验,印发《韶关市浈江区先进人民调解组织和先进人民调解员推荐评选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文件制定背景
2017年6月9日,为充分调动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增强人民调解员的社会责任感和职业荣誉感,进一步发挥模范引领作用,鼓励先进、弘扬新时代精神,不断扩大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信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以及《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1991年7月12日司法部令15号发布)第七条“地(市)、县级司法局(处)表彰的统称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先进人民调解员,分别由地(市)、县级司法局(处)批准”和第十条“表彰奖励集体和个人,地(市)、县级司法局(处)每一年或两年一次”之规定,印发了《浈江区评选优秀调解组织和优秀调解员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原方案),在我区建立了先进人民调解组织和先进人民调解员评选制度。
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77号)《韶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韶府规〔2022〕13号)要求,本办法符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特征,因此,按照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对《浈江区评选优秀调解组织和优秀调解员实施方案》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本办法。
二、制定本办法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及上级政策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
3.《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4.《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
5.《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
6.《广东省人民调解工作规范(试行)》
7.广东省司法厅印发《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落实 省民生实事 加强人民调解工作 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行动计划》粤司办〔2018〕172 号
8.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不分章节,共十三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总体性规定。第一条主要涵盖了起草本办法的依据和宗旨,第二条明确了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本区评选先进人民调解组织和先进人民调解员。对评为国家模范人民调解组织和模范人民调解员、省优秀人民调解组织和优秀人民调解员、市先进人民调解组织和先进人民调解员的奖励同样适用。第三条明确了评选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是明确评选的有关规定。第四条明确了评选的范围。第五条、第六条明确了评选名额、奖项设置,第七条规定的奖励金额与原方案保持不变。第八、第九条和第十条为评选的条件、评选程序。第十一条明确了奖励金使用范围。
三是附则。第十二条明确本办法由区司法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方案》同时废止。
五、与原方案相比,本办法优化之处
1.结构上,本办法与原方案不同,本办法采取条文结构,逻辑结构更严整。
2.实施程序上,与原方案相比,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了推选申报、审核、考察、审定、表彰等先进评选程序,更为规范和完善。
3.内容上,一是确立了每两年评选一次先进的评选制度、按比例评选先进人民调解组织和先进人民调解员制度以及评选金、银、铜先进人民调解组织等级评选制度,评选先进人民调解组织和先进人民调解员更为科学合理,更能发挥人民调解经费的绩效功能。二是按照评选权限,将原“优秀人民调解组织和优秀人民调解员评选”修改为“先进人民调解组织和先进人民调解员评选”。三是明确规定了先进人民调解组织奖励金的用途。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先进人民调解组织奖励金应用于调解组织场所规范化建设、人民调解工作宣传和人员培训、购置办公用品等”。四是按比例设置评选的名额,使得评选数量更加科学合理,原《方案》规定区级优秀调解组织数量为15个,优秀调解员数量为20人,现调整为每次评选区级先进人民调解组织名额按照备案人民调解组织总数的10%确定,评选先进人民调解员名额按照备案人民调解员总数的3%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