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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浈江区先进人民调解组织和先进人民调解员推荐评选办法》(韶浈府规〔2024〕2号)

2024-09-13 11:56:08
来源:浈江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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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韶关市浈江区先进人民调解组织和先进人民调解员推荐评选办法》政策解读


韶浈府规〔2024〕2号

《韶关市浈江区先进人民调解组织和先进人民调解员推荐评选办法》(韶浈府规审〔2024〕2号)已经2024年7月12日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政府十届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3日


韶关市浈江区先进人民调解组织和

先进人民调解员推荐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人民调解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建设,充分调动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增强人民调解员的社会责任感和职业荣誉感,扩大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信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在全区范围内对热爱调解事业、成绩优异、社会反响良好的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进行先进评选和通报表扬,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评选先进人民调解组织和先进人民调解员。

对评为国家模范人民调解组织和模范人民调解员、省优秀人民调解组织和优秀人民调解员、市先进人民调解组织和先进人民调解员的补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评选先进人民调解组织和先进人民调解员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扎根基层的原则。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主渠道功能和“第一道防线”作用,有效推动平安浈江、法治浈江建设。评选能够深入把握方针政策,熟悉法律法规,精通相关业务,掌握调解技巧,会预防、会调查、会调解,调处矛盾纠纷成效显著,为维护一方的社会稳定作出了较大贡献的人民调解组织和调解员。

(二)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要广泛宣传评选“先进调解组织和先进人民调解员”活动的重要意义,发动基层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积极参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评选活动的公正性。

(三)坚持评先争优的原则。要坚持标准,好中选优,使评选活动真正成为鼓舞士气、创先争优、激励先进、推动工作的过程。

第四条 本办法评选先进人民调解组织的范围为已上报区司法局备案的镇(办)人民调解委员会、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事)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

评选先进人民调解员的范围为经各人民调解组织推选、聘任产生的,已上报区司法局备案的专、兼职人民调解员(不含公职人员)。

第五条  先进人民调解组织和先进人民调解员的评选,原则上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区级先进人民调解组织名额按照备案人民调解组织总数的10%确定,评选先进人民调解员名额按照备案人民调解员总数的3%确定。

第六条 区级先进人民调解组织的评选设金牌人民调解组织、银牌人民调解组织和铜牌人民调解组织,其中金牌人民调解组织数量占先进调解组织总额的10%,银牌人民调解组织数量占先进调解组织总额的40%,铜牌人民调解组织数量占先进调解组织总额的50%。

对评为区级先进人民调解组织的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金牌人民调解组织2000元、银牌人民调解组织1000元、铜牌人民调解组织500元。

对评为国家级模范调解组织、省级优秀调解组织、市级先进调解组织的,分别补助3000元、2000元、1000元。

第七条  区级先进人民调解员的评选不分等级,统一补助500元。

被评为国家级模范调解员的,补助标准为2000元。

被评为省级优秀调解员的,补助标准为1500元。

被评为市级先进调解员的,补助标准为1000元。

第八条  评为先进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程度高。至少做到“十有”,即有名称、有场所、有印章、有标识、有徽章、有标牌、有程序、有文书、有档案、有制度;有规范调解室,调解室面积在 15 平方米以上,调解室整洁美观、庄重大方,张贴人民调解制度和人民调解宣传标语,配备相关办公设施设备。

(二)积极参与矛盾纠纷排查化解。调解矛盾纠纷和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工作成效明显,调解成功率98%以上,及时向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和有关部门报告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情况,为基层社会治理和平安浈江建设作出突出贡献;

(三)制度健全,工作规范。调解工作资料完备,统计上报及时、准确,积极申报人民调解“以案定补”,积极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第九条  评为先进人民调解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热爱人民调解事业,带头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二)工作业绩突出。从事人民调解工作二年以上,调解矛盾纠纷数量多,调解成功率、协议履行率高,或者面对突发情况,临危不惧,有效防止矛盾激化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事迹突出。

(三)调解技能强。认真学习贯彻人民调解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刻苦钻研业务,具有丰富的调解经验和较强的调解技能,实践中能够熟练掌握和运用各项法律法规政策,善于根据不同的矛盾纠纷采取针对性的调解方法;注重研究新形势下矛盾纠纷特点规律,总结调解经验做法。

(四)廉洁自律。甘于奉献,不计较名利得失,公道正派,严格遵守调解工作纪律。

(五)个人及其所负责的单位没有出现因调解不当导致“民转刑”案件、非正常死亡事件或者因徇私舞弊、调解不公,导致当事人投诉、信访等被一票否决的情形。

第十条  先进人民调解组织和先进人民调解员评选应当依次遵循下列程序:

(一)推选申报。先进人民调解组织的评选,应当先由符合评选条件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书面申报,先进人民调解员的评选,应当先由所在调解委员会民主推荐。并认真填写《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审批表》《先进人民调解员审批表》(表中主要事迹不超过三千字)等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二)审核。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镇(办)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事)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所在地的镇(办)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审核同意;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区司法局负责审核同意。

(三)考察。由区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考察,根据考察结果进行初评,向社会公示初评结果并征求意见。

(四)审定。区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根据公示情况进行审定。

(五)表扬。对先进人民调解组织和先进人民调解员予以通报表扬和补助。

第十一条先进人民调解组织补助金应用于调解组织场所规范化建设,人民调解工作宣传和培训,购置办公用品等。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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