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浈江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2017-09-01 12:00:00
来源:浈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分享:

韶关市浈江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定方案
为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5〕131号)、《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韶府〔2016〕10号),解决畜禽养殖产生的环境污染问题,根据《关于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和三区整治工作的通知》(韶农〔2016〕37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划定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综合考虑各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及生态功能重要性,在与生态保护红线格局相协调前提下,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区域为重点,兼顾江河源头区、重要河流岸带、重要湖库周边等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区域,科学合理划定禁养区、限养区范围,切实加强环境监管,促进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
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标。
三、划定原则及依据
(一)划定原则
1.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2.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3.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原则;
4.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二)划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2015年1月1日施行)第三章第四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四章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修订,2008年6月1日施行)第四章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3年6月29日修订)第二章第十九条;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2013年11月11日)第二章第十一条;
6.《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 81-2001)第三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29日修订)第四章第七十五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0月9日颁布)第三章第三十二条;
9.《风景名胜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4号,2006年9月6日)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
10.《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 第7号)第二章第五条;
11.《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规划纲要》(2006-2020年);
12.《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2015年4月2日)第一条第三款;
13.《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2016年10月24日);
14.《关于印发广东省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主要污染物减排技术指南的通知》(粤农〔2012〕140号);
15.《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2007);
16.《村镇规划卫生规范》(GB18055-2012);
17.《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09);
18.《广东省丹霞山保护管理规定》(2009年6月1日起实施);
19.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四、划定方案
(一)禁养区范围
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划定的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畜禽养殖场的区域,即划分图件中的禁养区(一)、禁养区(二)和禁养区(三)。
禁养区(一)包括以下区域:
(1)韶关市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花坪镇西牛潭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附件1);
(2)丹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
(3)丹霞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
禁养区(二)包括以下区域:
(1)韶关市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花坪镇西牛潭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附件1);
(2)丹霞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一般景区。
禁养区(三)包括以下区域:
(1)韶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中浈江区城市规划范围;
(2)犁市镇、花坪镇镇区规划范围。
(二)限养区范围
限养区指畜禽养殖密集并已超过区域内土地承载能力需严格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实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和其他不适合发展畜禽养殖的区域,主要包括以下区域:
1.主干道(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500米的区域;
2.丹霞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外围景观环境保护带;
3.韶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中浈江区城市规划范围外延500米的区域和犁市镇、花坪镇镇区规划范围外延500米的区域;
4.北江河、武江河和浈江河岸线两侧500的区域(已列入禁养区范围的除外);
5.皇岗山森林公园、莲花山森林公园;
6.超过土地承载力的区域;
7. 其他不宜建设养殖场的区域。
(三)适养区范围
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
五、管理要求
(一)禁养区管理要求
禁养区(一)内不得建设畜禽养殖生产设施。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由有关镇(办)及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搬迁或关闭;
禁养区(二)内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畜禽养殖场(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已建成的有污染物排放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由有关镇(办)及部门依法责令限期升级改造为不排放污染物、搬迁或关闭;
禁养区(三)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由有关镇(办)及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搬迁或关闭。
(二)限养区管理要求
限养区内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改建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量。
(三)适养区管理要求
在适养区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应符合发改、国土、林业、环保、农业、水务等部门的审批和建设要求。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严格落实畜禽废物综合利用措施,保证畜禽粪便、废水综合利用、粪污处理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
(四)各镇要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做好辖区内畜禽养殖活动的规划布局调整和规范清理工作。同时要结合本辖区发展规划,科学规划养殖区域,鼓励、引导畜禽养殖业向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方向发展。
(五)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方案,科学制定土地利用与畜禽养殖规划,在适养区内合理布局建设规模适度的养殖场(小区),区发改、农业、国土、林业等部门在规划、选址、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要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程序,推进我区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和健康发展。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由农业、发改、民政、财政、住建、林业、统计、城管、国土、公安等部门参加的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定工作领导小组,各镇参照区的做法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推进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养殖专业户的关停和搬迁等工作。
(二)落实工作责任,严格执法监管。各乡镇、各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监管合力。区农业局配合市环保局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对畜禽养殖项目环保手续履行情况、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污染物达到标准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依法进行处理处罚,推动畜禽养殖项目规范环境治理行为。区农业局负责畜禽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推动实现区域畜禽养殖粪污处理种养平衡;要组织开展综合利用技术示范推广,开展节水养殖、清洁生产、还田利用、生态养殖等试点示范建设,指导畜禽养殖项目改进设施和工艺。各乡镇要履行属地管理职责。
(三)严格考核。将畜牧产业发展与畜禽污染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切实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纳入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年度考核。建立约谈、监督问责制度,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乡镇属地管理、上下整体联动的工作格局。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镇及区直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特别是要大力加强面向农村的宣传,及时报道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经验做法及先进典型,及时曝光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违法行为,为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七、其他要求和说明
(一)术语与定义
畜禽养殖场:生猪≥500头(出栏)、奶牛≥100头(存栏)、肉牛≥100头(出栏)、蛋鸡≥10000羽(存栏)、肉鸡≥50000羽(出栏)。对具有不同畜禽种类,其规模可将鸡、鸭、牛等畜禽种类的养殖量换算成猪的养殖量,换算比例为:30只蛋鸡、30只鸭、15只鹅、60只肉鸡、3只羊折算成1头猪,1头奶牛折算成10头猪,1头肉牛折算成5头猪。如广东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畜禽养殖污染:是指在畜禽养殖过程中排放的畜禽废渣(畜禽粪便、畜禽舍垫料、废饲料及散落毛羽等固体废物),清洗养殖场所产生的各种污水,恶臭以及畜禽尸体等对环境造成的危害或破坏。
关闭:指畜禽养殖场、养殖专业户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并恢复原状。
搬迁:指畜禽养殖场、养殖专业户关停(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后迁建到适养区内继续从事畜禽养殖,但必须按相关规定办理规划、用地和环保等审批手续。
(二)本方案发布后国家、省颁发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对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三)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般5年内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执行。
(四)本方案适用于浈江区辖区内畜禽养殖场、养殖专业户的养殖污染防治。
(五)此前印发的《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浈江区生猪和家禽发展规划和布局的通知》(韶浈府办〔2013〕26号)不再适用,以本方案为准。
附件: 1.水源地保护区一览表;
2.浈江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