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广东省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经责令整改后未及时改正,对老年人造成一定损害的。”、《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或者实施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