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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浈江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规定

2022-10-21 10:16:55
来源:区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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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规范管理,提升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居组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接受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工作指导,协助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并对辖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进行年度考核。

第二章 适用对象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是指按照《居组法》规定选举产生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按照党章规定选举产生或任命的社区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和委员;按公开招聘条件受聘并履行了有关法定程序的人员;由市、区、镇人民政府或街道统一公开招录到社区党组织、居委会、工作站和党群服务中心从事社区服务、管理和党建工作的就业年龄段城市社区工作人员(注:购买服务人员除外)。曲仁(田螺冲)办事处所辖居民区工作人员参照执行。

第三章  职数和任职条件

第四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职数配备和职位设置,由区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区政府批准。社区党组织书记与社区居委会主任实行交叉任职。

第五条  在职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韶关市常住城镇户口,且享有政治权利的居民,年满18周岁,男性一般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一般不超过55周岁;

(二)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中专、技校)以上学历,有一定的组织、协调、管理能力和服务社区居民的能力。

第四章  主要职责

第六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二)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充分利用社区内各种社会资源,开展便民利民的公共服务;加强与辖区单位的沟通和联系,充分调动和发挥居民骨干的作用;

(三)调解民间纠纷;

(四)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五)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构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卫生健康、社会救助、社区养老、未成年人保护、居民纠纷等工作;

(六)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构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并提出建议;

(七)根据社区党组织的安排,认真做好党的建设工作,动员党员群众积极参与社区治理,联系服务驻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两新”组织,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和其他基层组织开展便民利民服务、志愿互助服务和慈善活动,推动协调辖区内各类组织开展共驻共建活动;

(八)协助做好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交办的其它行政工作;

(九)加强学习,熟悉、掌握相关政策和业务知识,提高自身的整体素质。

第五章   人员的来源、聘用和管理

第七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按照《居组法》的有关规定选举产生;社区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和委员按照党章规定选举产生或任命。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因退休、辞职等原因出现职位空缺的,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及时报区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民政局)备案。空缺职数的,镇(街)根据工作需要向区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民政局)提出职数使用申请,原则上一年只能申请招聘一次,区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采用公开招聘(聘用)方式予以补充。公开招聘(聘用)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基本程序是:

(一)各镇(街)要及时向区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民政局)申请补充空缺职数;

(二)区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民政局)制订公开招聘方案进行统一招聘。启动实施公开招聘程序后,区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拟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浈江发布或宣传栏等向社会发布招聘公告,公布拟聘岗位、招聘条件、报名方式等事项;

(三)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四)组织报名人员进行考试(笔试、面试);

(五)按考试综合成绩由高到低顺序确定进入体检人员,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聘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六)根据体检情况确定考察对象,并进行考察;

(七)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浈江发布或宣传栏等向社会公示拟聘人选名单;

(八)讨论决定公示无异议的拟聘用人选,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第八条  公开招聘(聘用)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除应符合第五条的任职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合格、品德端正;

(二)年龄满18周岁且不超过35周岁(含35周岁),本科(非在职)以上学历可放宽至37周岁,具备社工师资格、社会工作类专业背景、退役军人、综管员等人员可放宽至40周岁,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三)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专业不限;

(四)应届毕业生可参加应聘,应聘时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须签署《考生报考承诺书》,同时还须提供以下任意一项证明:由该应聘人员学校开具的能在聘用前颁发毕业证书的证明、就业推荐表、学生证,明确正式聘用前能取得毕业证书,并对本人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不予聘用;

(五)韶关市辖三区(浈江、武江、曲江)范围内城镇居民户口,并满足迁来本址1年以上(含1年)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招录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1)曾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2)近三年内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3)曾因涉黑涉恶受到处罚的人员;(4)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人员;(5)被机关、事业单位、社区工作岗位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6)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录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第九条  社会公开招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须成立浈江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招聘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聘用的原则,负责开展招聘工作。同一批次公开招聘聘用人员在三个月内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的,可按该批次考试综合成绩排名顺序递补聘用。

第十条  经区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民政局)批准后,每年预留一定名额用于安置复退军人和随军家属等。聘用期到换届满期为止,所聘用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下届可参加换届选举。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下放至镇(街),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由所在镇(街)与社区专职工作者签订社区服务协议。统一公开招考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满后,经区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民政局)考核合格后,由区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民政局)调配使用,并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镇(街)收到人员安排通知10个工作日内与公开招聘聘用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签订就业服务协议,并实行“两年一签”。依法选任的居委会成员,其服务协议根据任期自动生效。

第十一条   镇(街)要建立健全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人事档案(注:社区书记落实区级备案管理制度)制度。档案内容主要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劳动合同、工作经历、岗位及等级调整、年度考核、教育培训和表彰奖励等情况;是党员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要同时建立《党员档案》。要加强社区“两委”成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社区书记、主任由区委组织部负责管理、社区其他“两委”成员由各镇(街)负责管理。因患严重疾病不能正常上班、不能正常工作、不能完成岗位工作任务的,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任职期间需要辞职的,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附辞职申请和意见,报区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民政局)备案。

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收到申请书10个工作日内,征求镇(街)纪委意见和公安意见后作出答复。申请人在提出辞职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不得擅自离职、离岗。申请人给镇(街)、社区造成经济损失或存在其他问题尚未处理完毕的,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暂缓批准。 

第十三条 将社区专职工作者培训考核工作纳入干部教育培训总体规划。以镇(街)为主,每年对社区“两委”成员进行集中轮训。区直相关部门和镇(街)分工负责,每年对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进行全员培训。鼓励支持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参加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和社会工作学历教育,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教育培训经费纳入区级财政预算。

年度考核工作由镇(街)组织实施。考核方式采取年度考核和日常考核、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组织考评与群众评议相结合等方式进行,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和居民满意度。对社区副职以下(含副职)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考核,各镇(街)应征求社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的意见,且社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的考核权重不得少于考核总分值的 30%。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4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占比不超过 20%。考核结果应进行公示,并要与培养使用、评先评优、问责追责等结合起来,以此作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续聘、解聘、奖惩、调整岗位和晋升工资的重要依据。 

年度考核结果报区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民政局)备案。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进行通报批评。对年度考核连续2年不合格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应当责令其辞职;不辞职的,应当启动罢免程序。担任社区党组织成员的,按党内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人员待遇和经费保障

第十四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任职期间实行统一的财政补贴标准,其构成包括财政补贴、岗位津贴、社会保险费用,并由区民政局通过财政支付平台进行直接发放。在每年调整提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应缴社会保险金时,单位应缴社会保险金金额,由区财政负担。

第十五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按月发放,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获得初级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每人每月增加岗位津贴50元;获得中级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每人每月增加岗位津贴100元;获得高级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每人每月增加岗位津贴200元。

第十七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必须参加社会保险。个人应缴部分的社会保险金由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从其工资补贴中代扣代缴。

第十八条  社会公开招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所需相关经费由区财政局核拨。

第十九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到规定任职年龄或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按社保有关规定申请领取养老保险金。

第七章  考勤

第二十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婚丧、计划生育、军嫂探亲(两地分居)、公休假等假期待遇,工资补贴照发。

第二十一条  事假由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制定请批假制度。凡因私事必须本人办理请假的,原则上要在休完公休假后,方可请事假,但须经批准。事假全年累计在15天以内的,财政补贴照发;超过15天的,扣发超假天数补贴,并及时报区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民政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经常迟到、早退、不能完成岗位工作任务或不按规定程序请病事假的或因换届选举而落选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由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意见,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区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民政局)审核同意后,由各镇、街解除其与社区的工作关系,并不再发放其财政补贴。

第二十三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旷工一天,按月工资补贴比例扣除一天的工资补贴。连续旷工15天以上或一年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按自动离职处理,不再发给工资补贴。

第二十四条  社区各工作岗位应设立AB岗,某一岗位的工作人员因故离岗时,应指定相同或相近岗位的工作人员代行其职责,避免造成工作延误。

第八章 职业发展

第二十五条 积极把优秀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发展成为党员;注重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优秀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为各级“两代表一委员”人选、劳动模范人选等;逐步建立从“社区干事—社区副职—社区正职”的成长链条。

第二十六条 按相关规定加大从社区正职中招录公务员和从优秀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中招录乡镇事业编制人员力度;注重把政治素质过硬、工作实绩突出、群众公认度高的社区正职选拔到镇(街)领导岗位。

第九章 罢免和职务自行终止

第二十七条  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或严重失职,或因连续两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社区居委会安排工作的,由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向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提出罢免建议和理由。社区居委会应当在30日内召开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罢免须经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八条  罢免社区居委会成员应当在区民政局和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进行,由重新选举产生的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第二十九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镇(街)报请区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民政局)审查确认后,其职务自行终止,不再发给工资补贴,并由社区居委会公告:

(一)户籍迁出本市的;

(二)死亡的;

(三)被判处管制以上刑罚的;

(四)丧失行为能力的;

(五)涉黑涉恶的;

(六)连续两次民主评议和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七)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原《浈江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规定》(韶浈府办〔2018〕93号)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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