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韶关市浈江区先进人民调解组织和先进人民调解员推荐评选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规范全区先进人民调解组织和先进人民调解员评选表彰工作,依据国家及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经广泛调研论证、借鉴先进地区经验,我区制定并印发《韶关市浈江区先进人民调解组织和先进人民调解员推荐评选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文件制定背景
2017 年 6 月 9 日,为充分调动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增强其社会责任感与职业荣誉感,发挥模范引领作用,弘扬新时代人民调解精神,扩大人民调解工作社会影响力与公信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以及《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1991 年 7 月 12 日司法部令 15 号发布)第七条 “地(市)、县级司法局(处)表彰的统称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先进人民调解员,分别由地(市)、县级司法局(处)批准”、第十条 “表彰奖励集体和个人,地(市)、县级司法局(处)每一年或两年一次” 之规定,我区印发《浈江区评选优秀调解组织和优秀调解员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原《方案》),正式建立先进人民调解组织和先进人民调解员评选制度。
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 277 号)、《韶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韶府规〔2022〕13 号)相关要求,本《办法》符合行政规范性文件特征。为此,我区严格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标准,结合国家及省、市最新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对《浈江区评选优秀调解组织和优秀调解员实施方案》进行修订完善,形成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本《办法》制定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策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
3.《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4.《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
5.《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
6.《广东省人民调解工作规范(试行)》
7.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落实省民生实事 加强人民调解工作 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行动计划》(粤司办〔2018〕172 号)
8.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 号)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不分章节,共十三条,核心内容如下:
(一)总体性规定
第一条明确《办法》的制定依据与宗旨;第二条界定适用范围,涵盖本区先进人民调解组织和先进人民调解员的评选,同时适用于获评国家模范、省优秀、市先进相关组织及个人的奖励;第三条明确评选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评选相关规定
第四条明确评选范围;第五条、第六条划定评选名额及奖项设置,第七条规定的奖励金额与原《方案》保持一致;第八条至第十条分别明确评选条件、评选程序;第十一条界定奖励金使用范围。
(三)附则
第十二条明确《办法》由区司法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原《方案》同时废止。
四、与原《方案》相比的优化之处
结构更严谨:摒弃原《方案》的框架形式,采用条文式结构,逻辑层次更清晰、体系更完整,符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体例要求。
程序更规范:《办法》第十条细化明确了 “推选申报 — 审核 — 考察 — 审定 — 表彰” 的全流程评选程序,相较于原《方案》,流程设计更规范、可操作性更强,确保评选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内容更科学:确立三项核心制度:明确每两年评选一次的常态化机制、按比例分配评选名额的量化机制、先进人民调解组织金 / 银 / 铜等级评选机制,进一步提升评选工作的科学性,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经费的绩效效能;
规范评选名称:依据评选权限,将原 “优秀人民调解组织和优秀人民调解员” 调整为 “先进人民调解组织和先进人民调解员”,与上级文件表述保持一致;
明确奖励金用途:专门规定先进人民调解组织奖励金应用于 “调解组织场所规范化建设、人民调解工作宣传和人员培训、购置办公用品等”,确保奖励金专款专用、发挥实效;
优化名额设置:摒弃原《方案》固定名额(优秀调解组织 15 个、优秀调解员 20 人)的方式,调整为按备案基数比例确定名额(先进人民调解组织按备案总数 10% 确定,先进人民调解员按备案总数 3% 确定),使评选数量更贴合实际工作需求,分配更合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