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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韶关市浈江区先进人民调解组织和先进人民调解员推荐评选办法》的政策解读

2025-12-30 15:49:19
来源:浈江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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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浈江区先进人民调解组织和先进人民调解员推荐评选办法》(韶浈府规〔2024〕2号)


一、背景依据

(一)出台背景

2017年6月9日,为充分调动我区人民调解组织及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增强调解队伍职业荣誉感与社会责任感,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提升人民调解工作社会公信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我区印发《浈江区评选优秀调解组织和优秀调解员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原《方案》),建立常态化人民调解先进评选激励机制。

随着行政制度规范化建设持续推进,按照《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77号)、《韶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韶府规〔2022〕13号)关于行政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化、法治化的统一部署和硬性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人民调解评优工作流程、统一评选标准、健全长效激励机制,解决原有内部文件约束力不足、规范性不强等问题,我区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及省市最新政策要求,在总结原《方案》多年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对原有制度内容进行全面梳理、修订完善和规范提升,严格依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标准,形成本《办法》。

(二)法律与政策依据

本《办法》制定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策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

3.《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4.《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

5.《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

6.《广东省人民调解工作规范(试行)》;

7.《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落实省民生实事 加强人民调解工作 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行动计划的通知》(粤司办〔2018〕172号);

8.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

二、目标任务

(一)需要解决的问题

1.评选标准不清晰。旧方案未量化名额比例、未设置分级奖项,先进集体仅笼统评优,激励梯度不足,“好中选优”缺乏实操标准。

2.覆盖范围有漏洞。未将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纳入统一评选,未对国家、省、市三级获评先进配套区级补助,多层级表彰激励衔接断层。

3.评选流程不闭环。原有申报、审核、考察、公示、审定环节简化,缺少分主体分级审核规则,社会监督机制不完善。

4.约束机制不健全。未明确调解不当引发“民转刑”、信访投诉等一票否决情形,重表彰、轻监管。

5.资金管理无规范。未明确先进组织补助资金使用边界,存在资金混用、用途不明风险。

(二)总体目标

1.规范化目标。建立周期固定、名额量化、分级设奖、标准明确、程序闭环的区级人民调解先进评选长效制度,统一国家、省、市、区四级先进配套补助标准;

2.队伍建设目标。激发专兼职调解员干事热情,增强职业荣誉感,打造政治过硬、业务精通、公道正派的基层调解队伍;

3.治理效能目标。压实各类调委会矛盾排查化解责任,确保调解成功率稳定在98%以上,减少矛盾激化、民转刑、群体性事件,筑牢基层平安稳定防线;

4.制度长效目标。构建“评优激励+以案定补”双重保障体系,规范补助资金使用,形成比学赶超、创先争优的调解工作氛围。

三、关键词、专业术语诠释

1.人民调解组织:在浈江区司法局备案,承担辖区民间纠纷排查、调解、法治宣传职能的机构,包含镇(办)调委会、村(社区)调委会、企事业单位调委会、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四类。

2.人民调解员:经调解组织聘任、区司法局备案的专职、兼职调解人员,不含公职人员,是矛盾纠纷一线处置主体。

3.先进人民调解组织分级:区级先进集体分三档,金牌、银牌、铜牌人民调解组织,按固定比例分配名额并对应差异化补助。

4.十有标准:先进调委会硬性硬件规范,即有名称、有场所、有印章、有标识、有徽章、有标牌、有程序、有文书、有档案、有制度;调解室面积不低于15㎡。

5.一票否决情形:调解组织/调解员参评资格取消条件,含调解不当引发民转刑案件、非正常死亡,徇私舞弊、调解不公造成当事人投诉信访等。

6.五级评选程序:推选申报→分级审核→实地考察初评公示→区调委会审定→全区通报表扬并发放补助。

7.多层级配套补助: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模范/优秀/先进调解组织、调解员,除上级表彰外,区级额外发放一次性补助。

8.补助资金用途:先进调解组织补助金仅限场所规范化建设、调解宣传、业务培训、办公设备购置,不得挪作个人福利发放。

四、主要内容

本《办法》不分章节,共十三条,核心内容如下:

(一)总体性规定

第一条明确《办法》的制定依据与宗旨;第二条界定适用范围,涵盖本区先进人民调解组织和先进人民调解员的评选,同时适用于获评国家模范、省优秀、市先进相关组织及个人的奖励;第三条明确评选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评选相关规定

第四条明确评选范围;第五条、第六条划定评选名额及奖项设置,第七条规定的奖励金额与原《方案》保持一致;第八条至第十条分别明确评选条件、评选程序;第十一条界定奖励金使用范围。

(三)附则

第十二条明确《办法》由区司法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五、新旧文件的衔接和差异

1.结构更严谨。摒弃原《方案》的框架形式,采用条文式结构,逻辑层次更清晰、体系更完整,符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体例要求。

2.程序更规范。《办法》第十条细化明确了“推选申报—审核—考察—审定—表彰”的全流程评选程序,相较于原《方案》,流程设计更规范、可操作性更强,确保评选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3.内容更科学。确立三项核心制度,明确每两年评选一次的常态化机制、按比例分配评选名额的量化机制、先进人民调解组织金/银/铜等级评选机制,进一步提升评选工作的科学性,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经费的绩效效能;

4.规范评选名称。依据评选权限,将原“优秀人民调解组织和优秀人民调解员”调整为“先进人民调解组织和先进人民调解员”,与上级文件表述保持一致;

5.明确奖励金用途。专门规定先进人民调解组织奖励金应用于 “调解组织场所规范化建设、人民调解工作宣传和人员培训、购置办公用品等”,确保奖励金专款专用、发挥实效;

6.优化名额设置。摒弃原《方案》固定名额(优秀调解组织15个、优秀调解员20人)的方式,调整为按备案基数比例确定名额(先进人民调解组织按备案总数10%确定,先进人民调解员按备案总数3%确定),使评选数量更贴合实际工作需求,分配更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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