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韶关市浈江区人民调解“以案定补”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调解“以案定补”管理办法》(韶浈府规〔2024〕1号)
一、背景依据
(一)政策出台背景
2018年11月5日,为充分调动我区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与主动性,切实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主渠道功能和“第一道防线”作用,有力推进平安浈江、法治浈江建设,根据《广东省民生实事人民调解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规范指引》《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落实省民生实事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行动计划》等文件精神,我区印发《浈江区人民调解“以案定补、以奖代补”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原《方案》),正式建立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制度。
近年来,人民调解工作形势发生新变化,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发挥调解职能作用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专项行动的通知》(粤司办〔2024〕38号)明确要求:“提升省级人民调解专项经费使用绩效,将口头调解、行业专业调解案件纳入以案定补范畴”,进一步扩大了“以案定补”适用范围。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77号)《韶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韶府规〔2022〕13号)相关要求,本《办法》符合行政规范性文件特征。为此,我区严格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标准,依据国家及省、市最新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对原《方案》进行修订优化,形成本《办法》。
(二)法律与政策依据
本《办法》制定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策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
3.《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
4.《广东省人民调解工作规范(试行)》;
5.《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落实省民生实事 加强人民调解工作 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行动计划的通知》(粤司办〔2018〕172号);
6.广东省司法厅《省民生实事人民调解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规范指引》(粤司办〔2018〕182号);
7.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
8.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发挥调解职能作用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专项行动的通知》(粤司办〔2024〕38号)。
二、目标任务
(一)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
1.激励覆盖不全。原方案仅覆盖书面调解案件,大量当场化解的口头简易纠纷无补贴,调解员处理小额小事调解动力不足。
2.案件分级粗放。纠纷难易、涉案规模、社会影响区分标准模糊,补贴标准与实际工作量不匹配。
3.流程管理不规范。补贴申报、初审、审核、发放环节权责不清,缺少时限要求,资金发放效率低。
4.卷宗标准缺失。未统一各类调解案件归档要求,审核缺少客观依据,易出现虚报套取补贴风险。
5.监管约束薄弱。对虚报案件、挪用补贴等违规行为惩戒机制不完善,经费使用绩效难以保障。
(二)总体目标
1.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建立分类分级、精准匹配工作量的调解案件成本补贴制度,实现民间纠纷调解补贴全覆盖;
2.激发一线调解活力。落实“谁调解、补助谁”,保障备案专职、兼职非公职调解员劳动回报,调动基层调解组织积极性;
3.规范调解全流程标准化。统一案件分级、卷宗归档、季度申报审核、资金发放标准,推动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
4.筑牢基层维稳防线。通过激励引导矛盾纠纷就地、及时化解,减少信访、诉讼增量,助力平安浈江、法治浈江建设;
5.强化专项资金监管。实行专款专用、全程监督、违规追责,实现财政调解补贴资金透明、安全、高效使用。
三、关键词、专业术语诠释
1.以案定补:指对备案人民调解员调解成功的民间纠纷,综合纠纷性质、难易程度、涉案人数、标的、社会影响、卷宗质量等要素,分等级发放工作成本补贴的专项激励机制;补贴仅用于弥补调解工作开支,不属于固定工资报酬。
2.案件补贴经费:上级、区级财政专项划拨,专门用于发放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补贴的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由区司法局统一核算,接受财政、审计监督。
3.人民调解案件:各镇(街)、村(社区)、行业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处的民间纠纷;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法定专门机关管辖纠纷不在补贴范围内。
4.备案人民调解员:在区司法局完成信息登记备案、非财政供养公职人员的专职/兼职调解员;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公职人员兼任调解员不享受补贴。
5.一案一补:同一宗纠纷无论多次调解、跨区域联合调解,仅按1宗案件核算补贴;共同调解案件补贴发放给实际经办调解员。
6.五类分级案件:按调解难度、涉案规模、社会影响划分5档补贴标准:一类特别重大案件、二类疑难复杂案件、三类普通案件、四类书面简易案件、五类口头即时调解简易案件。
7.调解终止减半补贴:重大、疑难案件经多次调解未达成协议,但调解员有效稳控矛盾、引导当事人走法律途径,规范制作卷宗并出具《人民调解终止告知书》,按对应等级补贴标准50%发放补助。
8.一案一卷宗:所有一至四类调解案件必须制作完整标准化卷宗;五类口头调解案件仅需填写口头协议登记表、留存现场照片、当事人签字材料。
9.季度申报发放:补贴按季度集中申报、审核、发放,采取非现金转账直接拨付至调解员个人账户,不经过调委会、镇办中转。
四、主要内容
本《办法》不分章节,共十五条,核心内容如下:
(一)总体性规定
第一条明确《办法》的制定依据与核心目的;第二条界定“以案定补”的具体定义;第三条、第四条明确经费的来源渠道、管理主体及监督责任,确保经费使用规范透明。
(二)“以案定补”实施相关规定
第五条划定案件补贴的适用范围;第六条明确案件补贴的发放对象;第七条确立案件补贴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第八条细化案件补贴分类及标准——将“以案定补”人民调解案件分为五类,其中:一类为特别重大案件(补贴400元/宗)、二类为疑难复杂案件(补贴300元/宗)、三类为普通案件(补贴200元/宗)、四类为书面调解的简易案件(补贴100元/宗)、五类为口头调解的简易案件(补贴50元/宗);第九条明确各类案件的归档标准及要求;第十条规范“以案定补”的申报流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强化对补贴发放全流程的监督管理要求,保障政策落地见效。
(三)附则
第十三条对《办法》中“以上”等表述作出明确释义;第十四条明确《办法》由区司法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方案》同时废止。
五、新旧文件的衔接和差异
1.结构更严谨。打破原《方案》的框架式结构,采用条文式体例,逻辑层次更清晰、体系更完整,完全契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格式要求,提升政策执行的可操作性。
2.程序更规范。《办法》第十条明确了“申报—初审—审核—发放”的全流程案件补贴程序,相较于原《方案》,流程设计更细化、权责更明晰,确保补贴发放公开、公平、高效。
3.内容更完善。扩大补贴范畴:严格落实上级政策要求,将口头调解成功的简易案件正式纳入“以案定补”范围,并明确50元/宗的补贴标准,进一步激发调解员处理简易纠纷的积极性;
4.强化归档管理。新增各类案件卷宗归档要求,通过规范档案管理,夯实“以案定补”审核依据,推动人民调解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5.贴合实践需求。结合当前人民调解工作实际,优化补贴分类逻辑,使补贴标准更贴合案件复杂程度,提升经费使用绩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