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韶关市浈江区人民调解“以案定补”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工作保障机制,强化人民调解经费使用绩效,依据国家及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经广泛调研论证、借鉴先进地区经验,我区制定并印发《韶关市浈江区人民调解“以案定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背景
2018年11月5日,为充分调动我区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与主动性,切实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主渠道功能和“第一道防线”作用,有力推进平安浈江、法治浈江建设,根据《广东省民生实事人民调解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规范指引》《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落实省民生实事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行动计划》等文件精神,我区印发《浈江区人民调解“以案定补、以奖代补”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原《方案》),正式建立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制度。
近年来,人民调解工作形势发生新变化,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发挥调解职能作用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专项行动的通知》(粤司办〔2024〕38号)明确要求:“提升省级人民调解专项经费使用绩效,将口头调解、行业专业调解案件纳入以案定补范畴”,进一步扩大了“以案定补”适用范围;同时,原《方案》已届满行政规范性文件最长5年的有效期,亟需结合新政策、新要求进行修订完善。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77号)《韶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韶府规〔2022〕13号)相关要求,本《办法》符合行政规范性文件特征。为此,我区严格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标准,依据国家及省、市最新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对原《方案》进行修订优化,形成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本《办法》制定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策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
3.《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
4.《广东省人民调解工作规范(试行)》
5.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落实省民生实事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行动计划》(粤司办〔2018〕172号)
6.广东省司法厅《省民生实事人民调解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规范指引》(粤司办〔2018〕182号)
7.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
8.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发挥调解职能作用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专项行动的通知》(粤司办〔2024〕38号)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送审稿)不分章节,共十五条,核心内容如下:
(一)总体性规定
第一条明确《办法》的制定依据与核心目的;第二条界定“以案定补”的具体定义;第三条、第四条明确经费的来源渠道、管理主体及监督责任,确保经费使用规范透明。
(二)“以案定补”实施相关规定
第五条划定案件补贴的适用范围;第六条明确案件补贴的发放对象;第七条确立案件补贴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第八条细化案件补贴分类及标准——将“以案定补”人民调解案件分为五类,其中:一类为特别重大案件(补贴400元/宗)、二类为疑难复杂案件(补贴300元/宗)、三类为普通案件(补贴200元/宗)、四类为书面调解的简易案件(补贴100元/宗)、五类为口头调解的简易案件(补贴50元/宗);第九条明确各类案件的归档标准及要求;第十条规范“以案定补”的申报流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强化对补贴发放全流程的监督管理要求,保障政策落地见效。
(三)附则
第十三条对《办法》中“以上”等表述作出明确释义;第十四条明确《办法》由区司法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方案》同时废止。
四、与原《方案》相比的优化之处
结构更严谨:打破原《方案》的框架式结构,采用条文式体例,逻辑层次更清晰、体系更完整,完全契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格式要求,提升政策执行的可操作性。
程序更规范:《办法》第十条明确了“申报—初审—审核—发放”的全流程案件补贴程序,相较于原《方案》,流程设计更细化、权责更明晰,确保补贴发放公开、公平、高效。
内容更完善:扩大补贴范畴:严格落实上级政策要求,将口头调解成功的简易案件正式纳入“以案定补”范围,并明确50元/宗的补贴标准,进一步激发调解员处理简易纠纷的积极性;
强化归档管理:新增各类案件卷宗归档要求,通过规范档案管理,夯实“以案定补”审核依据,推动人民调解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贴合实践需求:结合当前人民调解工作实际,优化补贴分类逻辑,使补贴标准更贴合案件复杂程度,提升经费使用绩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