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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韶关市浈江区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2025-12-30 15:44:14
来源:浈江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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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背景

我区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评审工作,原主要依据的韶浈府规〔2018〕1号文试行期限已届满,文件效力亟待延续并予以完善。近年来,国家、省、市相继出台《政府投资条例》、《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23〕95号)等新规,对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的规范化、精细化、绩效化提出更高标准,我区亟需出台配套政策做好衔接落实。同时,随着全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及重大项目深入推进,财政性资金投资规模持续扩大,评审项目的复杂程度、技术标准与风险防控要求同步提升,原文件部分条款已难以适配当前工作实际。为全面衔接上级政策要求、补齐制度机制短板、精准适配评审工作新形势,切实保障财政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重新制定本规范性文件具有极强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二、政策依据

本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05号)《韶关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韶关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成本控制办法》(韶府办〔2017〕2号)《韶关市市级基本建设类项目支出评审办法(试行)》(韶财预〔2021〕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浈江区实际制定。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韶关市浈江区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由原来的7章37条扩充为8章43条,核心修订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明确核心定义与适用范围

1.财政评审定义:明确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评审是指区财政局组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预算、结算进行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的审查行为(第三条)。同时强调区财政局是财政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韶关市浈江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和实施财政评审工作,评审机构和人员应依法独立行使评审监督权,保持评审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2.评审范围:在原有基础上细化明确评审覆盖范围,具体包括:一般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收入(不含财政贴息)的建设、维护、修缮等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超过50%(含50%)的相关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非经营性项目或财政补贴比例超过50%(含50%)的准经营性项目;政府另有批示或财政视情况需纳入评审的项目等(第五条)。同时明确不纳入评审范围的情形,包括预算单位日常办公场所零星维修、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设备、前期工作经费等。

(二)细化评审核心要素

1.评审内容:明确评审重点包括项目预算及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合同等合规性;工程建设支出合理性;政府采购情况;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等(第六条)。

2.评审时限:新增评审时限要求,按项目投资规模分类明确完成时限,其中工程预算评审400万元以内(含)项目为10个工作日,1亿元以上项目为25个工作日;工程结算评审400万元以内(含)项目为15个工作日,1亿元以上项目为50个工作日,特大型项目可适当延长(第七条)。

(三)厘清各方管理责任

系统界定各方主体职责,形成全链条责任体系:

1.区财政局负责贯彻执行上级政策、制定本地制度、指导评审中心工作、协调处理争议投诉;

2.评审中心负责依法独立出具评审报告、管理评审档案、报告重大问题;

3.项目主管单位负责初步审核送审条件、督促建设单位配合评审及落实整改;

4.建设单位作为责任主体,需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合理编制招标文件、及时报送评审资料等(第八条至第十一条)。

(四)新增关键管理举措

1.调整预算审核金额标准:将财政评审强制覆盖的预算审核金额从10万元提高到50万元,明确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须接受评审中心评审(第三条第二款)。

2.增设资金来源确认程序:强化源头管控,明确建设单位预算送审前需由财政局确认资金来源的程序,从源头保障资金使用合规性。

3.细化工程总承包项目评审要求:新增工程总承包建设项目送审特别要求,适配工程建设模式创新需求。

4.压实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增加建设单位加强项目管理和结算文件核对质量的要求,强化建设单位在项目全生命周期的管理职责。

5.专章规范工程变更:新增“工程变更”专章(第六章),对工程变更的评审管理作出专门规定,防范变更环节的资金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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