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浈江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政策文件:《浈江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韶浈府规审〔2025〕1号)
一、出台《办法》的背景及必要性
为规范和加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促进浈江区公共资源优化配置与高效利用,充分释放公共资源价值,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及我区实际情况,我区研究制定了《浈江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的出台,将填补区内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规定的空白,全面规范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的程序、权责、收益管理等关键内容,有助于破解当前资源配置不合理、监管不到位、权责不清晰等突出问题,进一步提升全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
二、核心目标任务
(一)构建制度体系:建立健全覆盖范围清晰、原则明确、程序规范的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框架,实现公共资源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市场化运作。
(二)优化资源配置:通过市场化竞争手段盘活存量公共资源,减少闲置浪费,提升公共资源利用效率和综合效益,探索多样化有偿使用方式。
(三)兼顾公益与效益:在充分释放公共资源经济价值的同时,严格坚守公共服务属性,推动有偿使用与民生保障相协调,实现公益属性与市场属性的平衡发展,助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三、主要依据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二)《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三)《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五条,核心内容可概括为以下六个方面:
(一)明确核心定义与基本原则:界定公共资源是指政府为满足公共需要,在区内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或依法行使所有者权益的各类市政设施、公共场地(所)、公共空间等有形及无形资产总称。确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核心要求,以及市场配置、效益兼顾、管办分离、收支分开四项基本原则,其中市场配置原则明确除特殊情形经区政府批准外,有偿使用项目均采用竞争性方式配置;收支分开原则明确相关收入作为政府非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统筹使用。
(二)界定十大类管理范围:明确有偿使用范围包括市政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及公共停车场、公园广场等城市公共场地设施、城市公共空间广告设置权、市政公共设施及空间冠名权、文体场馆、旅游资源,以及政府规划的加油站、充电桩、水库等特殊资源和光伏等新能源资源等十大类。明确土地、矿产、森林等自然资源按国家和省、市规定执行,审批权限不在区级的公共资源不纳入管理范围。
(三)建立清晰职责体系:设立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工作联席会议统筹协调全区工作,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明确区财政局、发改局、城管和执法局、文旅体局、农业农村局等行业主管部门的分工职责,包括建立动态台账、制定管理制度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相关项目等;要求区司法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协同配合,各镇(办)参照执行并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四)规范全流程管理程序:明确从资源梳理建账(各部门全面梳理资源情况建立动态台账)、年度计划制定(区财政局统筹制定并报联席会议审议)、实施方案编制(牵头部门编制并经联席会议审议及“三重一大”程序审批),到交易实施、合同签订备案、收入上缴,再到历史项目处置的全流程管理要求,其中实施方案需明确项目概况、交易方式、实施年限、交易底价等核心内容。
(五)强化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明确市场监管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职责,其中财政部门负责价值评估备案、收入收缴、资金管理等监督工作。明确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同时规定国家、省、市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六)明确特殊建设要求与范围衔接: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过程中,若涉及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工程建设的,需向有审批权限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需经批准且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同时明确管理范围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进一步厘清了区级管理边界与特殊建设场景的合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