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韶关市浈江区畜禽养殖场清理关闭 补偿办法的通知
韶浈府办〔2017〕101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直及驻区有关单位:
《韶关市浈江区畜禽养殖场清理关闭补偿办法》已经九届区政府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农业局反映,联系电话:8255062。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9日
韶关市浈江区畜禽养殖场清理关闭补偿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加快我区禁养区内生猪养殖场的关闭拆除退养步伐,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关于印发<广东省畜禽养殖水污染防治方案>的通知》(粤农〔2016〕2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同时参照毗邻县的做法和补偿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偿对象
在生猪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行动期间列入清理关闭范围内并符合补偿要求的养猪场。
二、补偿标准及办法
参照《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浈江区、武江区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韶府办〔2016〕76号)所定标准执行。
(一)旅游风景区及外围保护地带或饮用水源地划定前建成,畜禽养殖量以猪折算达到存栏生猪10头以上(含10头)的养殖场户的补偿标准:
1.简易栏舍(土砖-瓦或石棉瓦)110.00元/M2;
2.一般普通砖瓦或石棉瓦栏舍160.00元/M2;
3.高标准砖瓦栏舍260.00元/M2。(全屋钢架栏舍、砖混彩瓦栏舍)
(二)镇(村)集中居住区及周边100米范围内、旅游风景区及外围保护地带或饮用水源地划定后建成,畜禽养殖量以猪折算达到存栏生猪10头以上(含10头)的养殖场户的补偿标准:
1.简易栏舍(土砖-瓦或石棉瓦)60.00元/M2;
2.一般普通砖瓦或石棉瓦栏舍110.00元/M2;
3.高标准砖瓦栏舍210.00元/M2。(全屋钢架栏舍、砖混彩瓦栏舍)
(三)为加快生猪养殖场(户)的拆除进度,提高养殖户在生猪养殖业污染整治期间自行拆除养殖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各镇统一行动期间签订关闭拆除协议清空养殖场并自行拆除猪舍和管理房的补偿标准:
1.简易栏舍(土砖-瓦或石棉瓦)130.00元/M2;
2.一般普通砖瓦或石棉瓦栏舍180.00元/M2;
3.高标准砖瓦栏舍280.00元/M2。(全屋钢架栏舍、砖混彩瓦栏舍)
各镇在规定拆除时限后至2017年11月30日前自行关闭拆除的,养猪户必须作出书面承诺,按时自行关闭拆除后,按照补偿标准之(三)给予补助;2017年11月30日后仍未拆除的,由各镇申请组织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拆除,不予补助。
(四)对不同结构栏舍进行补偿时,应扣除折旧费,折旧费以栏舍补偿费为基数,按每年1%计算,折旧年限不超过20年。
(五)时间要求:2017年11月30日前完成。
(六)列入清理关闭范围内存在以下情形的养殖场(户)不列入补偿范围:
1.在政府已征用土地上新建的养殖场(户);
2.用于临时关养畜禽的场所。
三、关闭拆除猪舍补助程序
养殖户将已关闭、拆除的猪舍向当地村委会提出申请,报镇到现场落实确认。通过养殖户、村委会、镇政府人员签字确认,进行公示无异后,由区财政局将补偿资金直接拨付到农户。为确保财政补助资金的规范使用,区财政、审计、纪检等部门对补助资金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