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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2026-09-03 09:02:45
来源: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浈江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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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荣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梅琼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0MA4UUJQ962

地址:韶关市浈江区南郊六公里(原精选厂)广东力士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下料车间(北端部分)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6年8月12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对韶关市荣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主要经营机动车检验检测业务,已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202319050692),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营业。该公司共有2条安检线,4条环保检测线(轻型汽油线2条,轻型柴油线1条,重型柴油线1条)。我局执法人员调阅了该公司韶关市检测站机动车排气机构软件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和管理台账,发现该公司2026年3月5日检测车辆(车牌号:粤F23F09)、2026年4月13日检测车辆(车牌号:粤F11B35)、2026年4月21日检测车辆(车牌号:粤FAU379)上线检测时有明显黑烟外冒,但该公司仍违规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检测报告编号为:440204042603050941296830、440204042604130959084706、440204042604211621261083)。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1. 2026年8月12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原件1份;

2. 2026年8月17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原件1份;

3. 2026年8月12日现场照片2张;

4. 韶关市荣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基本情况;

5. 韶关市荣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及检测过程视频监控录像(车牌号为粤F23F09、粤F11B35、粤FAU379),证明你单位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事实;

6. 韶关市荣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7. 韶关市荣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电子发票(普通发票)3份,证明你单位违法所得。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据法定的检测方法、检测标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测,禁止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相关改正情况于2026年9月30日前书面报告我局。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进一步处理。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浈江区人民政府、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仁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浈江分局

202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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