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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十一”购物节来临浈江法院提醒:理性消费,小心假货!

2024-10-17 11:47:09
来源:浈江区人民法院 戴书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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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电商平台的发展,网购已经成为广大市民购物的重要方式甚至是首选方式,然而电商平台卖家鱼龙混杂,导致不乏假货掺杂其中。近日,浈江法院审结了一宗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浈江法院经审理查明,袁先生在某电商平台开设并经营某球拍店铺,主要从事羽毛球拍销售业务。2023年9月14日,原告钟先生从袁先生经营的网店下单购买了某品牌羽毛球拍,实际付款158.25元。原告收到羽毛球拍后,发现球拍柄上没有贴防伪涂层码,于是通过电商平台联系店铺,被告袁先生回复“就是这样子的,只有激光防伪码”“官网带有扫码防伪码的,价格贵些,都是一样的球拍”。

原告后在该羽毛球拍品牌官方旗舰店询问客服人员,正版球拍是否都一定有防伪涂层码,该客服人员回复正版商品都有。原告认为袁先生存在欺诈行为,不同意平台提出的退款退货方案,并提起诉讼。

浈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钟先生从袁先生经营的网店中购买了涉案羽毛球拍,双方建立了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袁先生经营的网店在涉案羽毛球拍的商品名、网页宣传页面均宣称涉案羽毛球拍某品牌球拍,但其与原告钟先生发生纠纷后,被告袁先生在电商平台中的回复承认其出售给原告钟先生的球拍与官网出售的球拍不一致,其所出售的球拍没有扫码防伪码,只有激光防伪码。鉴于原告钟先生已经提交了证明涉案球拍系仿冒产品的初步证据,截至目前袁先生仍未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涉案球拍的合法进货来源,原告钟先生主张袁先生存在欺诈行为,法院依法予以采信。原告钟先生要求被告袁先生退款158.25元,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规定,涉案球拍购买价格的三倍不足500元,原告钟先生要求被告袁先生赔偿500元,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当前双十一等购物节的预热活动进行得如火如荼,建议广大消费者理性消费,注意甄别商品真伪。若不小心买到假冒伪劣产品,也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捍卫合法权益,打击不法商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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