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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12-02 15:03:26
来源:乐园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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浈乐自然资执罚〔2025〕02号


姓名: 谢国新                                     

证件类型及号码: 身份证 4402211971*******1                          

本镇于 2025 年 3 月 21 日对你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在未办理林地使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24年8月至11月在乐园镇六合村委红边岭建设生猪养殖场(包括建设彩钢瓦棚和饲料塔,对地面进行水泥硬化等),造成2284平方米林地毁坏(其中乔木林地328平方米,宜林地1956平方米)。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调查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 的规定。

本镇于 2025 年 10 月 27 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在规定时间内未作出陈述和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林业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广东省林业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和<广东省林业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的通知》附件《广东省林业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序号4,你造成 2284平方米(折合3.43亩)其他林地毁坏(其中乔木林地328平方米,宜林地1956平方米)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裁量档次,裁量标准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二倍的罚款”。根据《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财农〔2017〕54号),韶关市浈江区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费用为28元/㎡;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恢复植被费用为10元/㎡,宜林地恢复植被费用为3元/㎡。因此,韶关市浈江区恢复乔木林地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38元/㎡,恢复宜林地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3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限10日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3.对所毁坏的328平方米乔木林地处以每平方米76元、1956平方米宜林地处以每平方米62元,共计146200元的罚款。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浈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浈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浈江区乐园镇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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