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划定浈江区33宗小型水库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的公示
依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局组织开展了33宗小型水库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现将管理范围界线成果予以公示,欢迎公众提出宝贵意见。
一、划界范围
此次划界范围为浈江区33宗小型水库,具体名录如下:
二、划界标准
根据《广东省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标准化工作指引(试行)》,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规定如下:
(一)工程管理范围:
1、工程区:挡水、泄水、引水建筑物及电站厂房的占地范围及其周边,小(1)型水库20~30m,主、副坝下游坝脚线外20~30m;小(2)型水库10~20m,主、副坝下游坝脚线外10~20m。
2、库区: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土地征用线以下的土地和水域。
(二)保护范围:
工程保护范围:工程区:主体建筑物管理范围边界外延不少于50m。库区:库区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者土地征用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之间的土地。
三、划界成果
经现场勘测,按照划界标准,结合水库实际岸线状况等综合因素,形成33宗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划界成果,有关节点坐标请到浈江区农业农村局实名查阅。
四、公示意见反馈时间及方式
自公示之日起10日内,公众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浈江区农业农村局提出宝贵意见。
书面意见请邮寄至:韶关市大学路11号4楼410室
联 系 人:冯友翔
联系电话:0751-8255963
电子邮件请发送至:sgzjnyj@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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