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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韶关市浈江区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价格工作预案的通知

2018-10-16 11:24:16
来源:韶关市浈江区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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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直各部门、各镇(办):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2016〕16号)、《中共韶关市委办公室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韶委办发电〔2017〕66号)和《关于印发韶关市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价格工作预案的通知》(韶发改价格〔2018〕35号)要求,更好地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经济社会稳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韶关市浈江区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价格工作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韶关市浈江区发展和改革局
                                2018年10月10日
    
        
            
韶关市浈江区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价格工作预案
目  录
   
1.总则...........................................5
1.1编制目的.....................................5
1.2编制依据.....................................5
1.3适用范围.....................................5
1.4工作原则.....................................6
1.5工作制度.....................................7
2.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8
2.1应急领导小组的构成与职责.....................8
2.2建立部门协调联动应急调控机制.................10
2.3地方组织体系和职责..........................11
2.4整合社会资源................................11
3.预警和预防机制................................11
3.1预警支持系统.................................11
3.2预警信息收集.................................11
3.3警情评估和预防...............................12
4.应急响应机制...................................12
4.1启动三级应急响应.............................12
4.2启动二级应急响应.............................14
4.3启动一级应急响应.............................15
5.应急响应终止...................................17
5.1终止条件.....................................17
5.2信息发布.....................................17
5.3总结和评估...................................17
6.保障措施.......................................18
6.1信息保障.....................................18
6.2资金保障.....................................18
6.3物资保障......................................18
6.4人员保障......................................18
6.5培训和演练....................................19
7.附则...........................................19
7.1名词术语......................................19
7.2预案解释......................................19
7.3预案生效......................................19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全区经济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价格工作预案》等价格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范围内或部分区域内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的应对工作。
1.3.1 警情分级
1.3.1.1 一级价格异常波动警情:指在全区范围内或者部分区域内发生与人民群众生产和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或服务价格出现剧烈波动,波及的范围很广,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时的市场价格状态。
1.3.1.2 二级价格异常波动警情:指在全区范围内或者部分区域内发生与人民群众生产和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或服务价格出现显著波动,波及的范围较广,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时的市场价格状态。
1.3.1.3 三级价格异常波动警情:指在全区范围内或者部分区域内发生与人民群众生产和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较为明显的波动,波及的范围较小,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轻微影响,或这些异常波动品种价格投诉举报数量明显增加时的市场价格状态。
1.4 工作原则
1.4.1 常备不懈、快速反应。区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突发价格异常波动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未雨绸缪,常备不懈,一旦出现价格异常波动,应及时启动预案。
1.4.2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区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价格异常波动应对工作。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对下一级价格主管部门的应对工作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和协调。
1.4.3 依法规范、综合监管。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以经济手段、法律手段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做到疏导与查堵相结合、事前防范与事后惩戒相结合。开展应急价格监测应做到依法、灵敏、准确、高效;建议出台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实施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应于法有据;查处价格违法案件,应做到职权法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1.4.4 分工协作、部门联动。价格主管部门内部各单位应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责,并加强与本级政府其他职能部门、单位之间的协调配合,建立联动机制,努力形成信息共享、多方参与、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
1.5 工作制度
1.5.1 指挥协调制度。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由价格主管部门组织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内部成立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领导小组,并建立多部门协调联动的调控机制,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分工协作,形成平抑价格异常波动的合力。
1.5.2 应急监测制度。建立应急价格监测制度,健全覆盖全区监测点的价格监测预警网络体系,实行定点、定时、定人监测,加强市场巡视,确保重要价格信息不漏报、不错报、不迟报,为机关决策提供及时可靠的信息。
1.5.3 应急值班制度。根据价格异常波动警情级别,分别实行一、二、三级应急值班制度,安排专人值守,充分发挥价格信息采集系统和12358价格监管平台的作用,及时发现掌握价格变动情况,快速处置价格举报信息,并向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府报告。
1.5.4 信息报送制度。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健全信息报送网络,确保监测数据、政策落实、检查情况、举报统计和文件资料等信息及时、准确、有效地上传下达,为上级机关做出决策提供依据,为相关部门行使职能提供参考,为下级机关开展工作提供指导。
1.5.5 应急执法检查制度。及时组织开展价格异常波动应急检查,认真受理和及时查处群众的投诉举报,依法打击哄抬价格、价格欺诈、价格垄断、变相涨价以及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的行为。
1.5.6 应急价格调控制度。根据价格异常波动的实际情况,价格主管部门适时启动多部门协调联动的调控机制,综合运用信息引导、跨区域调运、储备投放等方式,保障供应、稳定价格;及时启动社会求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缓解价格上涨对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
1.5.7 紧急措施制度。当出现二级价格异常波动警情时,依法按程序报请上级政府对警情地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价格干预措施。当出现一级价格异常波动警情时,依法按程序报请上级政府在全区范围内或者部分区域内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者全面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
1.5.8 新闻宣传制度。建立新闻宣传制度,发挥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宣传价格法律法规政策,告诫相关生产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自律;发布异常波动商品和服务市场供求和价格信息、价格检查重大举措,就群众关心的价格问题答疑解惑;树立严格执行价格政策的正面典型,曝光价格违法典型案件。
2.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
2.1 应急领导小组的构成与职责
2.1.1 应急领导小组构成。区发展和改革局成立由局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价格调控工作的局领导为副组长的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领导小组(下称应急领导小组),应急领导小组下设三个职能工作组:价格政策组、价格监测预警组、价格监督检查组。
2.1.2 应急领导小组职责。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对全区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应急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组织实施本预案。建立健全应急价格监测预警网络和预警体系,收集、分析重大价格波动及相关信息,组织认定价格异常波动警情级别;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发展和改革局汇报价格异常波动情况,建议出台或终止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组织对重大价格违法案件的查处和曝光;完成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 价格政策组职责。价格政策组设在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价格调控工作的股室,其职责是:负责与相关单位的联络、协调工作;组织起草有关文件;研究价格异常波动期间加强价格管理的政策,组织对警情级别进行评估,分析提请上级政府出台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的时机并提出政策建议;随时上报重大价格管理政策调整及价格变化情况。
2.1.4 价格监测预警组职责。价格监测预警组设在市发展改革局负责价格监测的机构,其职责是:组织开展应急价格监测,接收、整理、汇总各地上报的价格监测、市场调查巡视信息,分析价格异常波动形势和变动趋势,编写、报送价格异常波动情况简报和价格信息发布方案,发布价格预警信息。
2.1.5 价格监督检查组职责。价格监督检查组设在相应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其职责是:负责与相关单位的联络、协调工作;负责价格举报电话、12358价格监管平台的值守,实时处理价格投诉和举报,随时上报重大价格违法情况,提出平抑市场价格的建议。部署价格专项检查,查处重大价格违法行为,与相关单位建立联动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2.2 建立部门协调联动应急调控机制
2.2.1 协调联动部门。根据区人民政府决定或应急处理需要,建立由区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区委宣传部、区财政局、区经信局以及其他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参加的价格异常波动协调联动应急调控机制。各部门、单位确定一名联络人员,负责联系和协调相关工作。
2.2.2 协调联动部门职责。区发展改革局负责本预案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发展和改革局汇报价格异常波动情况,统筹协调各成员单位综合施策,形成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合力。
区委宣传部负责新闻发布、宣传报道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加强舆论监督,合理引导社会舆论。
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所需应急资金,并做好资金的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区经信局协调市商务局,负责建立生活必需品保障供应机制,做好市场供应工作。
其他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做好组织生产、供应、销售等工作,切实维护市场价格基本稳定。
2.2.3 协调联动适用范围。当发生市场价格异常波动警情时,根据区人民政府决定或应急处理需要,区发展和改革局可以适时启动多部门协调联动的应急调控机制,并函请相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配套措施。
2.3 地方组织体系和职责
区价格主管部门应参照市发展和改革局应急领导小组和多部门协调联动应急调控机制的构成及职责设置,设定相应的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工作机构及职责。
2.4 整合社会资源
争取社会各界力量对价格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物价员、社区和农村价格监督员等人员的作用,加强价格社会监督,维护市场价格稳定。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预警支持系统
价格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价格监测网络、12358价格举报投诉网络和价格系统纵向网络等价格信息采集系统,增加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充分发挥三大网络的作用,建立完善灵敏、快速准确的价格预警机制。
3.2 预警信息收集
区价格监测预警网络、价格举报投诉网络以及价格系统纵向网等信息采集系统应及时、准确地提供价格预警信息,并由同级应急领导小组下设的相关组分别负责处理。
3.3 警情评估和预防
发现预警信息后,警情地价格主管部门应立即进行跟踪监测,随时掌握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并提出相关建议。应急领导小组应根据收集到的价格预警信息和监测情况,组织对警情级别进行评估,认定警情级别,分析可能导致警情升级的风险因素,并采取必要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区发展和改革局应急领导小组应及时将价格异常波动警情信息和有关工作情况向区价格主管部门通报,并加强对警情地应急工作的指导。
4.应急响应机制
4.1 启动三级应急响应
当出现三级价格异常波动警情时,警情地价格主管部门应立即启动三级应急响应。
4.1.1 启动指挥协调制度。警情地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指挥协调下设各组人员各就各位,迅速开展工作。
4.1.2 启动三级应急监测制度。警情地价格主管部门在8小时工作时间内,实时监测市场价格情况,收集、整理、汇总价格监测信息,分析价格走势,密切关注价格异常波动警情升级的征兆或信号。如遇紧急情况,第一时间发出预警。
4.1.3 启动三级应急值班制度。警情地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安排值班人员10小时值守举报电话,价格举报网络24小时运行,接受群众投诉举报、政策咨询,分析价格违法特点,提出对策建议并向当地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如遇紧急情况,可随时上报。
4.1.4 启动三级应急信息报送制度。警情地价格主管部门实行价格异常波动监测一天一报制度,每天下午4:30前,将当天商品或服务价格异常波动情况、原因、趋势及对策建议等,除向上级应急领导小组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外,直接向市价格监测机构报告。如遇紧急情况,须随时上报。
4.1.5 启动三级应急执法检查制度。警情地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应及时调查、处置群众举报的价格异常问题,并对价格举报情况进行分析,报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对于商品或服务价格异常的行为,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可采取提醒、告诫等措施,引导经营者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履行稳定市场价格的义务。
4.1.6 启动三级应急价格调控制度。根据价格异常波动警情,警情地价格主管部门适时启动多部门协调联动的调控机制,保障供应、稳定价格,防止价格异动警情升级;及时启动社会求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缓解价格上涨对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
4.1.7 启动应急新闻宣传制度。警情地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新闻宣传,公告价格法规政策,及时发布价格检查信息,通过本地主要新闻媒体树立严格执行价格政策的正面典型单位、曝光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价格违法典型案件。
4.2 启动二级应急响应
当出现二级价格异常波动警情时,警情地价格主管部门应立即启动二级应急响应。
4.2.1 继续实施启动三级应急响应时所采取的措施。
4.2.2 启动二级应急监测制度。警情地价格主管部门8小时工作时间内,实时监测市场价格情况;8小时工作时间外,安排专人值班,实时监测市场价格情况,分析价格走势,密切关注价格异常波动警情升级的征兆或信号。如遇紧急情况,应在第一时间发出预警。
4.2.3 启动二级应急值班制度。警情地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安排值班人员16小时值守举报电话,价格举报网络24小时运行,节假日专人值班,接受群众投诉举报、政策咨询,分析价格运行特点,提出对策建议,并向当地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区发展和改革局应加强值班,密切跟踪警情地的事态发展,掌握市场价格动态。
4.2.4 启动二级应急信息报送制度。警情地价格主管部门实行价格异常波动监测半天一报制度,每天上午11时前和下午4时前,将当天商品或服务价格异动情况、原因、趋势及对策建议等,除向上级应急领导小组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外,直接向市价格监测机构报告。区发展和改革局应当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发展改革局报告有关情况,提出政策建议。如遇紧急情况,须随时上报。
4.2.5 启动二级应急执法检查制度。警情地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应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对群众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重大价格违法问题,迅速调查清楚并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区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迅速组织开展全区性价格专项检查,重点检查价格异常波动商品或服务品种生产、供应等环节的价格和收费。
4.2.6 启动二级应急价格干预措施制度。根据价格异常波动情形,需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价格干预措施时,警情地应当依法按程序报请上级政府决定。上级政府作出实行价格干预措施的决定后,警情地应按照上级政府的决定,及时向社会公告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具体范围和有关政策,并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区发展和改革局应及时启动多部门协调联动的调控机制,协调相关部门采取投放储备、调拨物资等手段,保障供给,稳定价格,并指导警情地落实价格干预措施。
4.3 启动一级应急响应
当出现一级价格异常波动警情时,警情地价格主管部门立即启动一级应急响应。
4.3.1 继续实施启动二级应急响应时所采取的措施。
4.3.2 启动一级应急监测制度。价格主管部门确保有足够的值班人员,24小时密切监测市场价格,分析价格走势。如遇紧急情况,应在第一时间发出预警。
4.3.3 启动一级应急值班制度。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安排值班人员24小时值守举报电话,价格举报网络24小时运行,节假日全天值班,接受群众投诉举报、政策咨询,分析价格运行特点,提出对策建议,并向市发展和改革局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如遇紧急情况,可随时报告。
4.3.4 启动一级应急信息报送制度。价格主管部门实行价格异动监测2小时一报制度。每隔2小时,将商品或服务价格异常波动情况、原因、趋势及对策建议等,除向上级应急领导小组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外,直接向市价格监测机构报告。区发展和改革局应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发展和改革局报告有关情况,提出政策建议。如遇紧急情况,须随时上报。
4.3.5 启动一级应急执法检查制度。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加大价格监督检查的频度,从严、从快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对群众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当场实施;重大价格违法问题,迅速组织调查并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4.3.6 启动一级应急价格紧急措施制度。根据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情形,警情地可依法按程序报请上级政府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者全面冻结价格等价格紧急措施。警情地和区发展和改革局应当根据实行价格紧急措施的决定,及时向社会公告实施价格紧急措施的具体范围和有关政策,并落实价格紧急措施。
5.应急响应终止
5.1 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相应的应急响应即行终止,并对社会公告:
5.1.1 价格剧烈波动情形消失,经上级政府批准后,解除价格紧急措施时,终止一级应急响应措施。
5.1.2 价格显著波动情形消失,经上级政府批准后,解除价格干预措施时,终止二级应急响应措施。
5.1.3 价格明显异常波动情形消失或原异常波动品种价格投诉举报数量明显减少时,终止三级应急响应措施。
5.2 信息发布
价格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及时、准确、全面发布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处置等相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防止产生负面影响;要统一信息发布口径,必要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5.3 总结和评估
价格异常波动结束后,警情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总结应对价格异常波动的经验教训,必要时成立专家组,或依托相应的科研机构,全面评估价格异常波动应对工作,并对预案进行修改、完善。
6.保障措施
6.1 信息保障
6.1.1 纵向信息保障。健全价格监测预警网络、举报信息网络和价格系统纵向网络等价格信息采集系统,建立三网之间的沟通联系。加强网络维护,确保监测数据、政策落实、检查情况、举报统计和文字资料等信息及时、准确、有效地上传下达。同时要建立与其他相关单位之间的信息传递网络,确保应急工作信息的及时、准确、有效传递。
6.1.2 横向信息保障。督促、帮助各地建立健全内部网络(包括电子邮件系统)、简报发放网络等价格信息采集系统和专门信息传递渠道,确保各级应急领导小组内部成员单位之间工作信息的及时、准确、有效传递。
6.2 资金保障
区财政部门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范,对应对价格异常波动给予相应的资金保障。
6.3 物资保障
区经信局等各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重要物资及基本生活物资的储备工作。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和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制度。
6.4 人员保障
价格主管部门应明确价格异常波动管理机构和职责,加强价格应急队伍建设,并在必要时统筹调配相关人员,确保价格应急工作顺利开展。
6.5 培训和演练
价格主管部门应组织开展价格异常波动应急知识培训,不断提高价格工作人员的应急意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演练,提高价格应急队伍的快速反应和处置能力。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7.1.1 本预案所称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是指由于突如其来的自然灾害、公共事件、社会安全、经济安全等国内外的各种不确定因素,引起市场供求关系、公众消费心理突然发生明显变化,进而形成对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大影响的全区性或区域性商品或服务价格过度上涨或过度下跌的现象。
7.1.2 本预案所称应急,是指为避免或减少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秩序的影响,采取有效预防、缓解、应对和恢复措施的全过程。
7.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7.3 预案生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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