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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浈江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列席和邀请列席韶关市浈江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人员的决定

2026-01-30 16:08:21
来源:区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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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27日韶关市浈江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不是韶关市浈江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和邀请列席韶关市浈江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

1.区委、区政府、区政协领导班子成员;

2.区人武部政委;

3.区监察委员会、区法院、区检察院一名负责人;

4.各镇(办)党政主要负责人;

5.区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

6.市生态环境局浈江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产业园管委会主要负责人;

7.区属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

8.驻浈江区省十四届人大代表;

9.浈江区选出的部分韶关市十五届人大代表;

10.出席区政协十届六次会议的委员(只列席开幕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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