浈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平竞争审查内部工作制度
为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以下简称《意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发改价监〔2017〕1849号,以下简称《细则》)和《广东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办法(暂行)》(粤发改价监〔2018〕132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市监竞争〔2018〕82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内部工作程序》的通知(粤市监办发〔2019〕715号),为确保我局制定的有关政策措施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防止出现排除、限制竞争问题,现就做好我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相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审查责任
(一)按照“谁起草、谁审查(清理)”的原则,各股室分别负责本股室拟出台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和已出台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清理工作。联合起草的政策措施,由牵头股室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其他股室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参与审查。
(二)法规股在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将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法规规章草案是否已完成公平竞争审查作为前置条件。
二、审查范围
我局出台或者负责起草的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影响市场主体活动的下列政策措施,均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一)我局负责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二)我局负责起草的市政府文件;
(三)以我局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
(四)我局和市场主体签订的合同、协议、合作备忘录;
(五)涉及出台具体政策措施的“一事一议”形式的请示和批复;
(六)其他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定和做法。
三、审查程序
(一)我局负责起草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须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其他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主办股室在提请合法性审核时,应将《浈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平竞争审查表》一并报法规股。
(二)需党组会、局长办公(局务)会审议事项中,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具体政策措施,提交时主办股室应完成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并填写《浈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平竞争审查表》。
(三)对不属于规范性文件、法规规章草案,又不需局党组会、局长办公(局务)会审议的事项,但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其它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等,主办股室也应开展公平竞争的自我审查,并填写《浈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平竞争审查表》,存档备查。
(五)各股室在增量政策措施起草和存量政策措施清理过程中要严格对照《细则》和《办法》明确的审查对象、标准和基本流程进行自我审查(清理),并填写《浈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平竞争审查表》,形成书面审查结论。未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公平竞争审查表应当作为出台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政策措施的必要说明材料,随其它材料一并走呈批程序,政策措施出台后与办文材料一并存档备案。
(六)各股室开展公平竞争审查,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在公平竞争审查表中说明征求意见情况。利害关系人指参与相关市场竞争的经营者、上下游经营者、消费者以及政策措施可能影响其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其他市场主体。相关部门不属于利害关系人范围。
请各股室、局属各单位高度重视,认真学习《意见》精神,按《细则》《办法》要求,切实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