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浈江区进一步加强煤矸石资源综合利用管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1-08-05 18:28:29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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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浈江区


                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韶浈府办〔202116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浈江区进一步加强煤矸石资源综合利用管理

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直及驻区有关单位:

浈江区进一步加强煤矸石资源综合利用管理的工作方案》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区发改局反映(联系人:郭昕庐;联系电话:0751-8230505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416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矸石资源综合利用改革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及形成过程

(一)起草背景和形成过程

1、做好前期准备工作。我区坚持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规范整顿煤矸石综合利用市场,推进煤矸石综合利用改革以实现煤矸石资源资产价值化的重要战略部署,加快我区煤矸石综合利用改革任务的落实,区发改局会同区自然资源局、区财政局及属地镇人民政府深入研究《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矸石资源综合利用改革实施意见》(韶府〔2022〕13号),按照《实施意见》和市发改局、市自然资源局等部门的有关要求,研究建立我区煤矸石资源管理和公开处置制度。

2、撰写实施方案。参照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矸石资源综合利用改革实施意见》的文稿,结合区级职能和各有关部门职责以及我区煤矸石资源实际情况,区发改局牵头起草了《浈江区进一步加强煤矸石资源综合利用改革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市实施意见正式印发后,我区根据正式文件的最新精神,修改形成了区《浈江区进一步加强煤矸石资源综合利用改革实施意见(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并于6月22日再次发送各有关单位征求意见,根据各单位反馈意见对《实施意见》(第二次征求意见稿)进行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实施意见》(讨论稿)。7月12日,区政府召开政府工作会议对《实施意见》(讨论稿)进行研究。区政府工作会议修改意见对《实施意见》(讨论稿)提出了修改意见并进一步完善形成了《实施意见》(送审稿)。7月15日,《实施意见》(送审稿)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2023年3月21日,《浈江区进一步加强煤矸石资源综合利用改革实施意见》印发实施。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分3个部分,含1个附件。

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主要介绍煤矸石综合利用改革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

第二部分是工作任务,主要介绍全区推进煤矸石综合利用改革的重点工作方向及主要工作措施。

第三部分是保障措施,主要包括《实施意见》在落实过程中的有关体制机制保障以及试点。

附件是《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矸石资源综合利用改革任务清单》,主要明确《实施意见》各项工作任务的责任单位以及完成时限。


浈江区进一步加强煤矸石资源综合利用

管理的工作方案


根据《韶关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矸石资源综合利用管理的通知>的通告》(韶发改能源〔20194)精神为更好地综合利用我区煤矸石资源,发展循环经济,改善生态环境,坚决打击取缔非法开采煤矸石行为。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1. 煤矸石资源

方案所称煤矸石,是指煤矿建设、生产过程中排放出来的含碳岩石等固体废弃物,是废弃资源。

二、成立领导机构

政府立煤矸石资源综合利用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发改局、区工信局、浈江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生态环境局浈江分局以及有关镇政府组成,负责全区范围内煤矸石资源综合利用的政策研究、重大事项决策等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局,具体负责日常协调管理工作。有关镇政府按照本方案要求负责镇区范围内煤矸石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工作。


三、煤矸石资源使用范围

我区范围内的煤矸石按《韶关市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专项规划》(韶府复〔2009152号)要求,优先保障煤矸石发电用途。按《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国电粤华韶关煤矸石发电项目煤矸石资源使用权有关问题的批复(韶府复〔2010102号)和浈江区政府与深圳市粤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签订的煤矸石取用供应协议,我区辖内的全部煤矸石资源使用权已转让给国粤电力公司,我区辖内只有国粤电力公司具备煤矸石利用项目建设和煤矸石取用资格。国粤电力公司要按要求将申请取用的煤矸石优先保障煤矸石发电用途,用于发电后仍有剩余的煤矸石可用于生产建筑材料等符合国家产业、环保政策的项目,禁止用于高耗能、高污染项目。

四、实行准入条件管理

煤矸石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实行准入条件管理,按照“项目+基地”模式进行核准。煤矸石利用的主要方向包括发电、生产环保砖和生产水泥活性材料等。准入条件如下:

  1. 煤矸石发电项目的准入条件按照国家有关火电项目建设管理规定执行,报请省或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煤矸石制砖项目的准入条件包括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全市煤矸石利用规划、建设规模为年产3000万块标砖以上,能耗标准执行JC/T 713-2007国家标准。水泥活性材料项目的准入条件包括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全市煤矸石利用规划、年产水泥活性材料120万吨以上,单位产品能耗执行GB16780-2007标准。

  2. 所有煤矸石利用项目必须达到规模以上企业产能水平,各类污染物排放等达到国家和地方相关环保标准,承诺合理的年度缴纳税收保底数额。申请程序如下:

1.按照《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及相关产业政策规定,煤矸石资源综合利用发电项目由国粤电力公司向市发改部门提出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申请,逐级上报各级能源主管部门,申请列入国家、省能源发展规划后,按国家和省基本建设程序规定申请办理项目核准的批复;符合准入条件的煤矸石制砖项目由区发改局实行备案管理;水泥活性材料项目由市、区发改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相关产业政策管理。

2.国粤电力公司在获得同意开展煤矸石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前期工作的批复或备案后,必须在6个月内与煤矸石资源所在镇(办)、村委会、村小组签订煤矸石取用协议,并办理煤矸石资源存量勘察报告的评审及备案手续,确定取用煤矸石的具体范围和取用年限。委托编制煤矸石资源存量勘察报告并获得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备案手续后,自行委托相应机构编制煤矸石的取用方案(方式、深度等)和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安全生产、林地复绿等报告,并分别报有相应审批权的部门审批。

五、煤矸石利用项目布局和煤矸石取用管理

(一)国粤电力公司煤矸石发电项目要严格按照省或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文件开展建设;发电以外的拟建煤矸石利用项目选址要靠近煤矸石资源地,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保规划等专项规划,并按规定报有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备案或批准。取用煤矸石要制定可供监督的取用方案,内容为:必须在指定的位置和范围,并在指定的区域内进行筛选对适用的煤矸石,使用密封、有专门标识的车辆运输至利用场所,专供经批准的项目使用,不得转卖煤矸石;对筛选后的废料要清运填埋。

(二)煤矸石取用实行年度总量管理。国粤电力公司于每年初申报煤矸石取用位置、范围和年度需要量,并附取用方案(方式、深度等)和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安全生产、林地复绿、经核准的上年度煤矸石资源存量勘察报告等审批文件,由区发改局根据企业的生产能力和生产经营情况报请区政府同意后予以核准。国粤电力公司必须按核准的总量、位置、范围和取用方案(方式、深度等)取用煤矸石。对堆存在区政府拟开发利用土地上的煤矸石,国粤电力公司必须按照区政府提出的时间要求,及时办理取用手续并取用清表。同时,对建成投产后税收达不到保底数额的项目,次年减少或不安排煤矸石取用指标没有取得煤矸石年度用量指标的,不得取用煤矸石未落实韶关市区渣土扬尘清源专项治理有关规定的,不予核准年度煤矸石取用。

(三)国粤电力公司在煤矸石取用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的,将停止安排煤矸石年度取用总量指标。具体如下:

一是挖取深埋地下自然状态的煤矸石和偷采煤炭行为的二是或违反环保、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责令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三是或能耗水平不达标的四是不按时交纳规定税费的(由税务部门向发改部门反馈)

  1. 煤矸石利用项目实行缴纳生态修复金制度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38号)的精神,区政府对国粤电力公司按国家政策要求征收生态修复金,主要用于对原堆存煤矸石的土地和环境进行整理修复。生态修复金由国粤电力公司按年度在申请核准年度取用总量指标时一次性缴纳,存入区财政专户进行管理。国粤电力公司生态修复金缴纳凭证作为区政府核准其年度取用总量指标的依据之一。

七、煤矸石利用的监管职责分工

(一)区发改局具体负责全区煤矸石资源综合利用的日常协调管理,并按职能权限做好煤矸石利用项目前期申报或备案工作。

(二)浈江公安分局负责配合协助预防和打击各类非法开采私挖偷采行为,协助区住建局做好煤矸石运输车辆的交通秩序管理及整治工作

(三)区住建局(交通运输局)。负责煤矸石运输秩序管理、整治、运输道路的维护(破损道路资金由使用方负责)和扬尘整治工作。

(四)区财政局负责统筹煤矸石取用过程中涉及的相关费用,设立专账进行管理

(五)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煤矸石取用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和监管。

(六)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煤矸石利用日常安全监管。

(七)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办理煤矸石资源存量勘察报告的备案手续,并组织开展煤矸石资源存量的年度监测和核查工作;负责煤矸石取用占用林地的申报和复绿监管。

(八)区税务局负责对煤矸石利用企业的税费种征收,对税收和生产规模明显不相符的企业,采取严格的监管措施。

市生态环境局浈江分局。负责煤矸石利用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

(十)有关镇政府负责镇区范围内煤矸石资源的日常监管工作,把省、市、区煤矸石资源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和精神宣传到村(组)及群众中去。组织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巡查,坚决制止、严查打击村委及村小组私自、非法取用煤矸石行为。协助国粤电力公司做好取用点村(组)签订取用协议及地面附作物清点赔偿等工作;协助做好取用点日常协调工作,积极处置可能发生的村民占道、阻工等干扰行为,营造依法取用煤矸石的良好社会氛围。

八、有关事项

(一)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原于201768日发布的《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浈江区加强煤矸石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韶浈府办〔201743号)同时废止。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4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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