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十里亭镇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实施方案
为切实落实森林防火工作责任,有效遏制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广东省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韶关市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办法》和《浈江区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原则、责任人
(一)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坚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权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二)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责任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党委主要领导负总责,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对森林防火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政府分管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对森林防火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辖区内国有林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为森林防火工作主体责任人,对森林防火工作负直接责任。
二、森林防火职责
(一)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各村职责
1、组织学校、村委会、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在村委会以及进村、进山路口设置森林防火警示标牌;进村到户发放禁火令、倡议书及宣传单等资料,普及森林防火和用火安全知识,提高全民森林防火和用火安全意识。
2、全面落实“镇领导包村、镇、村干部包山田林坟路口”的分片包干责任制。制定包片包村森林防火工作方案,把山头、路口、坟地的森林防火责任分片包干到镇领导、驻村干部、村干部、护林员,并登记造册,责任到人。
3、各村委要制定森林防火村规民约,建立健全“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火源管理长效机制。及时排查森林火灾除患并落实整改,特别是在春分、清明等祭祀时节,村干部要按照森林防火包片村工作方案开展巡查,落实包山包坟盯守责任。
4、建立健全护林员管理制度。按《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要求5000亩林地至少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护林员,划定管护责任区,落实巡护责任人,实行护林网格化管护。与护林员签订护林合同,明确管护职责和范围,完善管护责任及管理制度。每年对护林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业务知识、扑火技能的培训一次以上。
5、建立和装备村级半专业森林防火扑救队伍。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技能培训和扑火演练。组织指导村委会建立森林扑火小分队。
6、加强野外火源管理,排查森林火灾隐患。严格执行上级有关野外火源管理规定,制定并落实本辖区的野外火源管理工作措施,对违法野外用火及时采取措施,依法处理;加强对辖区内油(气)站、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等重点部位周边和森林公园等重点林区的巡查,对存在的森林火灾除患及时做好督促整改。
7、加强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制定村级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各村要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发生森林火灾,立即启动应急处置办法,村委会分管领导必须立即赶赴现场,迅速组织、调度村半专业扑火队伍赶赴火场展开扑救,并及时向镇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对持续燃烧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村委会主要领导必须到现场组织处置,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镇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
8、火场处置。森林火灾扑灭后,应安排足够人员看守火场,清理余火,防止火场死灰复燃发生二次灾害。确保安全后,留守火场人员方可撤离。
9、协助森林火灾调查工作。森林火灾扑灭后,各村委应当及时协助相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评估和调查。协助配合林业部门、森林公安或地方公安机关开展森林火灾案件查处工作。
10、负责森林火灾应急扑救过程中的后勤保障工作,承担扑火的相关费用。
11、负责落实精神病人、智障人员等特殊人群的监护人及监护责任,没有法定监护人的应指定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
12、负责落实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林业经营单位的防火责任,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落实防火措施。
13、负责做好本村委的森林防火值班工作,保障信息畅通,严格执行报告制度。
(二)村民委员会工作职责
1、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对森林防火各项工作的部署。
2、负责做好群众性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利用广播、宣传栏、标语、会议等形式,大力宣传森林防火有关规定,宣传安全用火知识,做到家喻户晓,制定森林防火村规民约,提高群众的森林防火自觉性。
3、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包干包片制,将森林防火责任具体落实到人。森林特别防火期、高火险天气期间,在重要区域和进山主要路口设置醒目警示牌,加强森林防火巡查和值守。
4、详细掌握辖区范围内的山情、林情和耕作区情况,加强野外用火管理,发现违规野外用火行为及时制止,消除火灾隐患。
5、做好对老人、小孩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落实精神病患者、智障等特殊人群的监护,防止意外火灾的发生。
6、组建村扑火小分队。一旦发生山火,及时向当地政府或区防火办报告,并迅速组织紧急扑救处置。严禁组织妇孺儿童和学生扑救森林火灾。
7、积极配合林业部门、森林公安或地方公安机关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及时提供破案线索。
8、做好森林防火值班工作,严格执行报告制度。发现野外违规用火和森林火灾,及时向当地政府或区防火办报告。
(三)护林员的主要职责
1、宣传、贯彻《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韶关市野外用火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落实森林防火措施。
2、实行网格化护林防火巡查,加强对野外火源管理,及时发现和制止野外违规用火行为,消除火灾除患。
3、护林人员应尽职尽责认真开展护林防火巡查,进入森林特别防护期,应加大防火巡查密度,严防森林火灾的发生。发现森林火灾应及时报告村委会和当地政府,并协助组织和参与扑救。
4、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5、协助管理和维护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6、建立森林防火巡查日记、档案。
三、森林防火责任追究
(一)村级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森林防火职责,或村年度内发生3次发生火情,由镇委,镇政府对村书记、主任实施约谈;村级被约谈后整改不到位或继续发生火情;或发生过火面积2公顷以下火灾,由镇委,镇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主要责任人作书面检讨,限期整改;因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得力、处置不及时,村级发生持续时间超过2小时或过火面积2公顷以上火灾,由镇委、镇政府、镇纪委按照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二)各村领导在发生火灾后无特殊原因不按规定时限到达现场组织处置,或年度内森林火灾频发性质严重,或迟报瞒报森林火灾情形严重,对有关责任人应从重处理。
(三)对护林员因责任落实不到位,引发森林火灾造成损失的,或在扑救森林火灾过程中不履职尽责的,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森林火灾发生后,村委应及时组织火灾情况调查,3日内形成火灾情况报告报镇森林防火指挥部。
四、实施方案的解释、实施时间
(一)本实施方案所称“森林火灾”是指单次森林火灾,所称“年度”是指森林防火责任书签订年度,所称“以上”不包括本数,“以下”包括本数。
(二)有关单位领导或分管工作变更的,在考核年度内,按任职或分管期间实际发生的森林火灾情况追究责任。
(三)本实施方案由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我镇已公布文件与本实施方案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方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