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财政局 韶关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关于印发《韶关市数字政府基础能力均衡化发展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12-01 15:05:19
来源: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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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市数字政府基础能力均衡化发展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贯彻落实广东省数字政府基础能力均衡化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韶府发函〔2022〕27 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数字政府基础能力均衡化发展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行〔202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财政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制定了《韶关市数字政府基础能力均衡化发展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反映。

韶关市财政局              韶关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2023年5月15日

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韶关市数字政府基础能力均衡化发展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管理,提高奖补资金使用效益,加快全市数字政府基础能力均衡化发展,助力“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落地见效,推动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向更高水平和更高质量迈进,根据《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贯彻落实省数字政府基础能力均衡化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韶府发函〔2022〕27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数字政府基础能力均衡化发展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行〔202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奖补资金是指由省财政安排,用于奖励和补充我市推进数字政府基础能力均衡化发展(以下简称均衡化发展)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奖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权责明晰。奖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确保专款专用,科学地划分各环节权责,细化落实至各均衡化项目建设单位。

(二)坚持统筹兼顾、重点突出。围绕省市中心工作,按照均衡化发展工作要求,统筹兼顾、科学合理地分配使用奖补资金,重点突出奖补性质和激励机制,进一步促进相关部门和县(市、区)树牢主体责任、提升推动均衡化发展工作积极性。

(三)坚持结果导向、管理规范。根据均衡化发展工作要求和既定的绩效目标,将均衡化发展项目管理、资金分配、资金执行、监督管理与工作评估、绩效评价紧密结合,建立健全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的奖补资金管理和使用制度,切实加快实现均衡化发展,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二章  职责分工

市财政局职责如下:

(一)牵头制定和修订本地区奖补资金管理制度。

(二)指导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组织项目申报、审核、采购、绩效管理等工作。

(三)按规定及时拨付奖补资金,实施监督检查等。

(四)按上级部门要求做好其他奖补资金管理事项。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职责如下:

(一)配合制定和修订本地区奖补资金管理制度。

(二)制定本地区均衡化发展实施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及时做好相关项目入库等工作。

(三)负责奖补资金相关项目的立项、采购、实施、验收等工作。

(四)配合奖补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开展。

(五)配合均衡化发展评估工作开展。

(六)配合人大、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开展财政资金监督检查和审计等工作。

(七)按上级部门要求做好其他奖补资金管理事项。

第三章  奖补资金分配

奖补范围和支出内容。

(一)奖补范围:奖补资金主要奖补经评估已按要求完成年度均衡化发展指标任务的相关部门和县(市、区)。

(二)支出内容: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围绕均衡化发展指标任务并纳入均衡化发展项目库范围内的项目合同款项。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根据省财政厅每年下达给我市的均衡化奖补资金总额情况,结合各项目完成情况、转移支付资金执行情况、项目建设成效等因素,制定具体的分配方案。

第四章  项目库管理

第八条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应根据均衡化发展工作目标和指标任务,制定符合本市数字政府建设实际的均衡化发展实施方案、不低于均衡化发展总体进度目标的年度工作计划,并相应做实具体项目。项目规划应充分利用“粤复用”平台研判复用情况并避免重复建设;对于确实无法复用的,需充分论证并提交情况说明,否则不予纳入均衡化发展项目库。项目报送应通过省数字政府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平台(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平台)报送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审核入库。

第九条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应根据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项目审核意见,及时组织均衡化项目建设单位修改完善后再次提交审核。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经审核通过后完成备案,作为均衡化发展评估工作的重要依据。项目经审核通过后,纳入均衡化发展项目库,均衡化项目建设单位应尽快落实,完成立项、采购等工作,确保项目成熟、奖补资金下达后即可执行。

第十条奖补资金参照“大专项+任务清单”的模式,实施项目库管理。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根据省、市数字政府改革建设“十四五”规划、数字政府基础能力均衡化发展指标任务以及各业务领域年度重点工作等要求,以绩效目标为引领,细化均衡化发展指标任务,提出具体可量化的执行标准和核心指标体系,并根据需要动态更新。

第十一条均衡化项目建设成果应及时形成应用案例,按程序上架“粤复用”。

第五章  预算编制

第十二条省、市财政部门提前下达奖补资金后,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应组织均衡化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奖补资金金额,通过项目管理平台细化安排至项目库储备项目,明确奖补资金支出时间,提交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审核,审核通过后确定地市奖补资金年度支出计划。奖补资金用于政务信息化基础设施类项目原则上不超过本地区奖补资金总额的50%,并应满足序时进度要求。

第六章  预算执行

第十三条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均衡化项目建设单位应落实奖补资金执行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日常管理、情况反馈、应急演练、安全保密等日常管理机制,依法合规使用奖补资金,提高执行效率。

第十四条奖补资金由省财政厅下达地市财政部门,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确保专款专用,坚决防止奖补资金浪费、闲置、挤占或挪用。

第十五条 均衡化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奖补资金年度支出计划执行。支出计划原则上不允许调整,若确需调整的,需书面说明调整依据和理由,经省、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审核通过后方可调整。支出计划调整情况纳入均衡化发展评估内容,酌情扣分。

第十六条奖补资金执行应安全规范,绩效应按计划实现。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应结合奖补资金年度支出计划和绩效目标,对奖补资金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实行动态监控,及时将监控情况反馈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监控内容包括奖补资金支出进度、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发现存在问题和风险等。

第十七条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应建立定期分析机 制,及早发现问题,研究支出进度滞后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低的原因,提出改进措施,总结经验,提高奖补资金使用效益,有关分析报告及时报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第十八条 各均衡化项目下达的年度均衡化资金应按照资金支付计划按期完成支付,原则上要求在当年9月30日前全部完成支付。当年度已下达奖补资金无法支付且无合理理由的,省政数局将在第三、四季度开展核查,并按程序向省财政厅申请调整收回资金,并联动考量调减下一年度奖补资金的分配额度。

第七章  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市财政局应在绩效评价工作过程中加强对均衡化项目建设单位的指导。奖补资金执行年度内,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应组织均衡化项目建设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形成奖补资金整体绩效自评报告报市财政局备案,并抽取一定的均衡化项目进行绩效自评复核,形成评价报告,适时通报评价结果。同时,应推进绩效评价结果信息公开,逐步建立绩效问责机制。

第二十条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应加强对奖补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对评价发现的问题,组织均衡化项目建设单位进行落实整改,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抄送市财政局。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均衡化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奖补资金执行管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风险防控方案,排查并采取有力措施防范风险。指派专人管理奖补资金,对奖补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进行跟踪监控。

第二十二条 省、市财政部门按照预算法及相关规定对奖补资金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对存在问题及时纠正和整改。

第二十三条均衡化项目建设单位应自觉接受人大、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依法实施的审计、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奖补资金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在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财政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等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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