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韶关市浈江区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指引》的通知
各镇、办党(工)委:
为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浈江区实际制定了《韶关市浈江区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反映(联系电话:8551323)。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调解工作
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12月10日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指引
建设项目 | 建设内容 | |
一、加强队伍建设 | (一)强化政治思想建设 | 1、各级调委会应组织广大人民调解员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加强人民调解员职业道德、法治理念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社会责任感和职业荣誉感。 |
(二)强化党的建设 | 2、具备条件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单独建立党组织,落实基层党建工作制度,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 |
(三)强化纪律作风建设 | 3、教育引导人民调解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树立廉洁自律良好形象。 4、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设立单位,应公布接受投诉人民调解员违纪违法行为的信息渠道;在接到有关对人民调解员的意见、建议和投诉后,应区别情况及时处理。 | |
二、组织机构建设 | (四)健全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 | 5、镇(办)、村(社区)应依法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6、各镇(办)应抓好辖区内企业事业单位(尤其是500人以上企业)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引导和支持妇联、工会等社会团体设立人民调解组织;推动在工业园区、行业协会、大型集贸市场、物业管理小区、外来务工人员聚居地等矛盾纠纷集中的特定区域和行业至少建立1个人民调解组织;加快推进医疗纠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环境保护纠纷等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
(五)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备案工作 | 7、村(社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将人民调解委员会人员组成以及调整情况自设立、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送所在地镇调委会办公室(司法所)备案。镇(办)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人员组成以及调整情况自设立、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送区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区司法局)备案。 | |
(六)实现“十有”要求 | 8、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具备“十有”,即有名称、有场所、有印章、有标识、有徽章、有标牌、有程序、有文书、有档案、有制度。 | |
(七)调解室设置规范 | 9、各调委会设有1个独立的调解室。面积在15㎡以上,调解室布局要规范,设置调解员、当事人座席,悬挂全国统一的人民调解标识;人民调解流程及相关工作制度要上墙;调解人员名单及岗位职责应当在明显位置予以公示。 | |
(八)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 | 10、人民调解委员会应配备办公桌椅、文书档案柜等必要的办公设施。 | |
三、健全制度建设 | (九)落实人民调解员培训制度 | 11、制定年度人民调解员培训计划;按照分级培训的原则,认真对人民调解员开展法律政策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每年度至少开展一次人民调解员任职培训,结合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每年完成两次人民调解员轮训。 |
(十)建立健全工作制度 | 12、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健全岗位责任、例会、学习、培训、考评等各项管理制度和档案管理、纠纷排查、登记、统计报送、信息反馈、回访督促等各项业务制度。 | |
(十一)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 13、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公开、公示、评议等制度,设置意见箱(簿),听取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 |
四、规范业务开展 | (十二)认真履行人民调解员职责。 | 14、积极参与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认真做好工作情况报告,善于运用信息化技术做好纠纷登记、数据统计、案例选报和文书档案管理等工作。 15、做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注重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提高公民法治意识。 16、发现违法犯罪以及影响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的苗头隐患,及时报告辖区公安机关。自觉接受司法行政部门指导和基层人民法院业务指导,严格遵守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规定,积极参加各项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 17、认真完成司法行政部门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
(十三)开展纠纷排查预防工作 | 18、人民调解委员会贯彻“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工作方针,根据民间纠纷发生规律,坚持每月排查分析一次,每季度集中排查一次,及时发现纠纷苗头,做好预防工作。对重大复杂矛盾纠纷要做到随时跟踪排查。 | |
(十四)做好纠纷调处工作 | 19、及时参与矛盾纠纷的调处,没有发生因调解不及时或调解员过失引起的纠纷激化情况发生,实现“四无”目标,即无民间纠纷激化引起的自杀、刑事案件、群体性械斗和集体上访。矛盾纠纷调解率达100%以上,调解成功率达97%以上。 | |
(十五)规范使用人民调解文书 | 20、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使用司法部《关于印发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和统计报表的通知》(司发通[2010]239号)中规定的人民调解文书格式。 21、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由人民调解员填写《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人民调解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及双方责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 | |
(十六)督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 22、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适时进行回访,并填写《人民调解回访记录》。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的,应当督促其履行。发现人民调解协议内容不当的,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再次进行调解达成新的调解协议。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应当告知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 |
(十七)规范统计报送工作 | 23、统计工作有人负责,按要求全面、及时地对人民调解工作情况进行登记和统计,数据准确、真实。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按期填写《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案件汇总登记表》,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报送《人民调解组织队伍经费保障情况统计表》、《人民调解案件情况统计表》。 | |
(十八)规范档案管理 | 24、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制作调解卷宗,做到一案一卷。调解卷宗材料主要包括《人民调解申请书》或者《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人民调解调查(调解、回访)记录、《人民调解协议书》或者《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等。纠纷调解过程简单或者达成口头调解协议的,也可以多案一卷,定期集中组卷归档。 | |
五、规范“以案定补、以奖代补”机制 | (十九)补贴发放的对象范围 | 25、“以案定补”补贴发放对象为在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统计在册的镇(办)、村(社区)人民调解员(含兼任调委会副主任的村、社区法律顾问、镇(办)专职人民调解员。行政事业在编在岗公职人员兼职人民调解员的不得领取相关补贴。 |
(二十)补贴案件发放标准 | 26、一类特别重大案件,每宗补贴400元;二类疑难复杂案件,每宗补贴300元;三类普通案件,每宗补贴200元; 四类为简易案件,每宗补贴100元。具体发放标准参照《浈江区人民调解“以案定补、以奖代补”实施方案》。 | |
(二十一)调解文书及档案的制作 | 27、符合第四类简易案件的可以只登记不立卷,须有人民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调解现场相片和协议履行完毕的证明材料。其他三类案件应当按照司法部《关于印发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和统计报表的通知》( 司发通〔2010〕239 号)规定的调解文书卷宗标准进行制作。 | |
(二十二)调解案件的报送程序 | 28、所有以村(社区)或者其他调委会调解的案件要以村(社区)调委会或者其他调委会组织的名义填写一式三份申报表并由村(社区)或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主任签名并加盖村(社区)或其他调委会公章后,报镇(办)调委会、司法所及司法局各一份备案。 29、申报材料经乡镇(街道)调解委员会初审,初审可以采取书面检查、抽查卷宗、走访当事人等方法,对发放对象和条件进行审查核实。初审通过后,汇总签名盖章后报区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区司法局)审核,将采取书面检查、查询卷宗、电话抽查当事人等方法进行审核,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及时将补贴发放给人民调解员。 | |
(二十三)加强补贴资金监督管理 | 30、调解补贴严格按照谁补贴谁领取,不得以他人名义领取补贴,或者虚构案件申报补贴。 31、属于奖励集体组织的补贴,只能用于人民调解组织工作经费(不得用于个人补贴发放),并接受各级财政及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村(社区)调委会不按规定发放补贴或骗取、截留、侵占、挪用补贴的,一经发现,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整改,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法律责任。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