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书(韶关市健森贸易有限公司)
韶关市浈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浈市监处罚〔 2022 〕455 号
当事人:韶关市健森贸易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4MA7NFWL70H
经营场所:韶关市浈江区文化街4号一幢西边一层
经营者姓名:蒋*
身份证件号码:51**************20
2022年5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韶关市浈江区文化街4号一幢西边一层韶关市健森贸易有限公司 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
1.当事人经营场所设置有陈列架,陈列架上摆放着“玄青三”渗透液、增效垫、多功能治疗仪等商品,但没有在商品或陈列架处注明商品的规格、计价单位、价格等有关情况。
2.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部体验区张贴有“玄青三”中药提速适用范围表:(类型:A:风湿骨关节专用;功能:舒筋通络、祛湿除湿、消炎止痛;适应症:类风湿、风湿性关节炎、肩周炎、腱鞘炎、颈椎病、腰椎腰椎间盘突出、骨质增生、坐骨神经痛、静脉曲张、股骨头坏死等。使用方法:治疗部位:疼患处,温度:强档或中档,时间:60-120分钟)(类型:B:前列腺炎专用;功能:分清利浊、利湿通淋、软坚消肿;适应症:前列腺炎、前列腺肥大、尿急、尿频、尿等待、余沥不尽、小腹重坠、腰痛等。使用方法:治疗部位:会阴、肾俞,温度:中档或弱档,时间:60分钟)(类型:C:妇科病专用;功能:通经止通;适应症:盆腔炎、附件子宫内膜炎、月经不调、经寒酸痛等。使用方法:治疗部位:肚脐、小腹部、气海穴,温度:中档,时间:60-90分钟)(类型:D:呼吸系统疾病专用;功能:镇咳化痰、润肺平喘、滋阴补肺;适应症:气管炎、肺炎、肺气肿、鼻炎、咽喉炎、风寒感冒和肺部感染而引起的各种呼吸道疾病。使用方法:治疗部位:背部两肩胛骨之间(肺俞穴),温度:中档,时间:60分钟)(类型:E:肠胃病专用;功能:健脾燥湿、消食止滞等;适应症:急慢性胃炎、十二指肠溃疡、慢性结肠炎。使用方法:治疗部位:肚脐、小腹部气海穴,温度:中档,时间:60-90分钟)(类型:F:男性功能障碍专用;功能:固本培元、壮阳健肾、益气养血;适应症:肾虚腰痛、肾炎、阳痿早泄、尿频等、对糖尿病有治疗或辅助治疗作用。使用方法:治疗部位:肾部命门穴,温度:中档或弱档,时间:60-120分钟类型:G:心脑血管专用;功能:通络活血、益智健脑、安神明目;适应症:高血压、中风后遗症、脑动脉硬化、失眠、神经衰弱、脑供血不足等。使用方法:治疗部位:风府、曲池、涌泉穴,温度:中档或弱档,时间:30-60分钟))的字样。当事人涉嫌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等有关问题。
本局于2022年5月20日立案并查明以下事实。经查明:
一、当事人在经营场所销售“玄青三”渗透液、增效垫、多功能治疗仪等商品。从2022年5月1日起,当事人在经营场所设置商品陈列架,用于展示、销售“玄青三”渗透液、增效垫、多功能治疗仪,但没有在商品或陈列架处注明商品的规格、计价单位、价格等有关情况。
由于未发现销售明细台账,无法查明违法所得。
二、当事人推销“玄青三”多功能治疗仪产品,从2022年05月01日开店起,在韶关市浈江区文化街4号一幢西边一层经营场所内的体验区张贴有“玄青三”中药提速适用范围表:类型:A:风湿骨关节专用;功能:舒筋通络、祛湿除湿、消炎止痛;适应症:类风湿、风湿性关节炎、肩周炎、腱鞘炎、颈椎病、腰椎腰椎间盘突出、骨质增生、坐骨神经痛、静脉曲张、股骨头坏死等。使用方法:治疗部位:疼患处,温度:强档或中档,时间:60-120分钟)(类型:B:前列腺炎专用;功能:分清利浊、利湿通淋、软坚消肿;适应症:前列腺炎、前列腺肥大、尿急、尿频、尿等待、余沥不尽、小腹重坠、腰痛等。使用方法:治疗部位:会阴、肾俞,温度:中档或弱档,时间:60分钟)(类型:C:妇科病专用;功能:通经止通;适应症:盆腔炎、附件子宫内膜炎、月经不调、经寒酸痛等。使用方法:治疗部位:肚脐、小腹部、气海穴,温度:中档,时间:60-90分钟)(类型:D:呼吸系统疾病专用;功能:镇咳化痰、润肺平喘、滋阴补肺;适应症:气管炎、肺炎、肺气肿、鼻炎、咽喉炎、风寒感冒和肺部感染而引起的各种呼吸道疾病。使用方法:治疗部位:背部两肩胛骨之间(肺俞穴),温度:中档,时间:60分钟)(类型:E:肠胃病专用;功能:健脾燥湿、消食止滞等;适应症:急慢性胃炎、十二指肠溃疡、慢性结肠炎。使用方法:治疗部位:肚脐、小腹部气海穴,温度:中档,时间:60-90分钟)(类型:F:男性功能障碍专用;功能:固本培元、壮阳健肾、益气养血;适应症:肾虚腰痛、肾炎、阳痿早泄、尿频等、对糖尿病有治疗或辅助治疗作用。使用方法:治疗部位:肾部命门穴,温度:中档或弱档,时间:60-120分钟类型:G:心脑血管专用;功能:通络活血、益智健脑、安神明目;适应症:高血压、中风后遗症、脑动脉硬化、失眠、神经衰弱、脑供血不足等。使用方法:治疗部位:风府、曲池、涌泉穴,温度:中档或弱档,时间:30-60分钟)的字样,加深顾客关于玄青三”多功能治疗仪、渗透液、增效垫等产品的印象,达到宣传目的。
据当事人的供述,以及当事人提供的“玄青三”多功能治疗仪《使用说明书》规定的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规定的适用范围,“玄青三”多功能治疗仪的适用范围并不包括你(单位)宣传的以下内容:类型:A:风湿骨关节专用、舒筋通络、祛湿除湿、消炎止痛、腰椎腰椎间盘突出、骨质增生、静脉曲张、股骨头坏死等;类型:B:前列腺炎专用;功能:分清利浊、利湿通淋、软坚消肿;适应症:尿急、尿频、尿等待、余沥不尽、小腹重坠、腰痛;类型:C:妇科病专用;功能:通经止通;适应症:盆腔炎、附件子宫内膜炎、月经不调、经寒酸痛;类型:D:呼吸系统疾病专用;功能:镇咳化痰、润肺平喘、滋阴补肺;适应症:肺炎、肺气肿、鼻炎、咽喉炎、风寒感冒和肺部感染而引起的各种呼吸道疾病等;类型:E:肠胃病专用;功能:健脾燥湿、消食止滞等;适用症:急慢性胃炎、十二指肠溃疡、慢性结肠炎;类型:F:男性功能障碍专用;功能:固本培元、壮阳健肾、益气养血;适应症:肾虚腰痛、肾炎、阳痿早泄、尿频等、对糖尿病有治疗或辅助治疗;类型G:心脑血管专用;功能:通络活血、益智健脑、安神明目;适应症:高血压、脑动脉硬化、失眠、神经衰弱、脑供血不足。
你(单位)在经营场所进行上述宣传活动,由于未发现销售明细台账,无法查明违法所得。
当事人推销“玄青三”渗透液、增效垫、多功能治疗仪等产品,在其经营场所内部体验区张贴的“玄青三”中药提速适用范围表的宣传资料,是广州玄青中药开发有限公司编辑制作图文发给当事人,由当事人自行找广告公司制作打印后张贴在经营场所对外宣传的,当事人未对上述所说的适应症的范围进行审核或找专门的机构进行审核,也没有发现内容超出“玄青三”多功能治疗仪《使用说明书》的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的适用范围以及销售配套使用的“玄青三”渗透液、增效垫的适用范围,也没有提供产品科研成果或其它证明材料证明产品具有所宣传的超出“玄青三”多功能治疗仪《使用说明书》规定的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规定的适用范围以及销售配套使用的“玄青三”渗透液、增效垫的适用范围的适应症。
调查中,当事人执行了产品索证索票制度,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述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二、天水市中医药保健研究所的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玄青三”渗透液、增效垫、多功能治疗仪检验报告、购进单据,以上复印件各1份。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广州玄青中药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广州玄青中药开发有限公司产品出库单复印件各1份。
证据二、证据三证明当事人已履行产品进货查验义务。
证据四: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设置商品陈列架,用于展示、销售玄青三”渗透液、增效垫、多功能治疗仪,但没有在商品或陈列架处注明商品的规格、计价单位、价格等有关情况的事实;证明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二类医疗器械备案证的事实。
证据五、本局2022年5月20日对当事人所做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设置商品陈列架,用于展示、销售玄青三”渗透液、增效垫、多功能治疗仪,但没有在商品或陈列架处注明商品的规格、计价单位、价格等有关情况;证明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二类医疗器械备案证;证明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部体验区张贴的“玄青三”中药提速适用范围表的内容进行核对、确认,证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的体验区张贴宣传的玄青三”渗透液、增效垫、多功能治疗仪的适应症上文字表述内容的事实,证明当事人存在发布违法广告内容的事实。
证据六、2022年07月06日,当事人所做的第一次《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陈述设置商品货架的时间、用途,没有因未明码标价而多收取费用。2022年7月19日,当事人所做的第二次《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陈述、确认在经营场所张贴的“玄青三”中药提速适用范围表的内容的文字表述内容,均是广州玄青中药开发有限公司编辑制作图文发给当事人,由当事人自行找广告公司制作打印后张贴在经营场所对外宣传的,证明当事人并未对上述所说的适应症的范围进行审核或找专门的机构进行审核,也没有发现其中添加内容超过“玄青三”多功能治疗仪“使用说明书”的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的适用范围以及销售配套使用的“玄青三”渗透液、增效垫的适用范围。没有科研成果或其它证明材料证明产品具有所宣传的超出“玄青三”多功能治疗仪《使用说明书》规定的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规定的适用范围以及销售配套使用的“玄青三”渗透液、增效垫的适用范围的适应症。
此案件的《行政处罚告知书》2022年9月6日本局以邮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2022年9月21日,本局在浈江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告告知。告知当事人可在收到告知书后5日内作陈述申辩;当事人逾期未作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
一、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我局的案件调查工作,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积极整改,依据《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一)价格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当事人设置陈列架展示、销售商品,但没有在商品或陈列架处注明商品的规格、计价单位、价格等有关情况,违反明码标价规定。
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决定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千伍佰圆(¥1500元)
二、你(单位)自2022年4月28日登记成立,服务至2022年5月20日被我局执法人员监督检查发现你(单位)对其经营的商品的性能、功能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时间较短。你(单位)在本案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另外考虑刚开业时间不久,违法行为较轻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规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罚款幅度分别按照下列方式计算:……从轻处罚:[Y+(X-Y)×30%]以下至法定最低罚款金额;……X为法定最高处罚金额,Y法定最低处罚金额,没有最低处罚金额时,Y值为零。”第十四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处’的行政处罚,属于减轻情形的,不予处罚;属于从轻情形的,可以处罚;属于一般情形和从重情形的,应当处罚。”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决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张贴的宣传资料,其中添加内容超过“玄青三”多功能治疗仪“使用说明书”的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的适用范围以及你们销售配套使用的“玄青三”渗透液、增效垫的适用范围,当事人作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属于作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决定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元(¥40000元)。
综上合计罚款人民币肆壹千伍佰圆(¥415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浈江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指定的任意一家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浈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浈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