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浈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公告

2022-09-06 16:37:02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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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浈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市监罚告〔2022399

韶关市健森贸易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一、事实及理由

1、你(单位)在经营场所销售“玄青三”渗透液、增效垫、多功能治疗仪等商品。从202251日到520日,当事人在经营场所设置商品陈列架,用于展示、销售“玄青三”渗透液、增效垫、多功能治疗仪,但没有在商品或陈列架处注明商品的规格、计价单位、价格等有关情况。

由于未发现销售明细台账,无法查明违法所得。

2、你(单位)推销“玄青三”多功能治疗仪产品,从20220501日到520日,在韶关市浈江区文化街4号一幢西边一层经营场所内的体验区张贴有“玄青三”中药提速适用范围表:类型:A:风湿骨关节专用;功能:舒筋通络、祛湿除湿、消炎止痛;适应症:类风湿、风湿性关节炎、肩周炎、腱鞘炎、颈椎病、腰椎腰椎间盘突出、骨质增生、坐骨神经痛、静脉曲张、股骨头坏死等。使用方法:治疗部位:疼患处,温度:强档或中档,时间:60-120分钟)(类型:B:前列腺炎专用;功能:分清利浊、利湿通淋、软坚消肿;适应症:前列腺炎、前列腺肥大、尿急、尿频、尿等待、余沥不尽、小腹重坠、腰痛等。使用方法:治疗部位:会阴、肾俞,温度:中档或弱档,时间:60分钟)(类型:C:妇科病专用;功能:通经止通;适应症:盆腔炎、附件子宫内膜炎、月经不调、经寒酸痛等。使用方法:治疗部位:肚脐、小腹部、气海穴,温度:中档,时间:60-90分钟)(类型:D:呼吸系统疾病专用;功能:镇咳化痰、润肺平喘、滋阴补肺;适应症:气管炎、肺炎、肺气肿、鼻炎、咽喉炎、风寒感冒和肺部感染而引起的各种呼吸道疾病。使用方法:治疗部位:背部两肩胛骨之间(肺俞穴),温度:中档,时间:60分钟)(类型:E:肠胃病专用;功能:健脾燥湿、消食止滞等;适应症:急慢性胃炎、十二指肠溃疡、慢性结肠炎。使用方法:治疗部位:肚脐、小腹部气海穴,温度:中档,时间:60-90分钟)(类型:F:男性功能障碍专用;功能:固本培元、壮阳健肾、益气养血;适应症:肾虚腰痛、肾炎、阳痿早泄、尿频等、对糖尿病有治疗或辅助治疗作用。使用方法:治疗部位:肾部命门穴,温度:中档或弱档,时间:60-120分钟类型:G:心脑血管专用;功能:通络活血、益智健脑、安神明目;适应症:高血压、中风后遗症、脑动脉硬化、失眠、神经衰弱、脑供血不足等。使用方法:治疗部位:风府、曲池、涌泉穴,温度:中档或弱档,时间:30-60分钟)的字样,加深顾客关于玄青三”多功能治疗仪、渗透液、增效垫等产品的印象,达到宣传目的。

据你(单位)供述,以及你(单位)提供的“玄青三”多功能治疗仪《使用说明书》规定的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规定的适用范围,“玄青三”多功能治疗仪的适用范围并不包括你(单位)宣传的以下内容:类型:A:风湿骨关节专用、舒筋通络、祛湿除湿、消炎止痛、腰椎腰椎间盘突出、骨质增生、静脉曲张、股骨头坏死等;类型:B:前列腺炎专用;功能:分清利浊、利湿通淋、软坚消肿;适应症:尿急、尿频、尿等待、余沥不尽、小腹重坠、腰痛;类型:C:妇科病专用;功能:通经止通;适应症:盆腔炎、附件子宫内膜炎、月经不调、经寒酸痛;类型:D:呼吸系统疾病专用;功能:镇咳化痰、润肺平喘、滋阴补肺;适应症:肺炎、肺气肿、鼻炎、咽喉炎、风寒感冒和肺部感染而引起的各种呼吸道疾病等;类型:E:肠胃病专用;功能:健脾燥湿、消食止滞等;适用症:急慢性胃炎、十二指肠溃疡、慢性结肠炎;类型:F:男性功能障碍专用;功能:固本培元、壮阳健肾、益气养血;适应症:肾虚腰痛、肾炎、阳痿早泄、尿频等、对糖尿病有治疗或辅助治疗;类型G:心脑血管专用;功能:通络活血、益智健脑、安神明目;适应症:高血压、脑动脉硬化、失眠、神经衰弱、脑供血不足。

你(单位)在经营场所进行上述宣传活动,由于未发现销售明细台账,无法查明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你(单位)《营业执照》、《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法定代表人蒋燕《身份证》;证据二、天水市中医药保健研究所的《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玄青三”渗透液、增效垫、多功能治疗仪《检验报告》、《购进单据》;证据三、广州玄青中药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广州玄青中药开发有限公司《产品出库单》;证据四、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物品清单》、《询问笔录》;证据五、《询问笔录》2份、“玄青三”多功能治疗仪《使用说明书》。

二、处罚内容及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你单位设置陈列架展示、销售商品,但没有在商品或陈列架处注明商品的规格、计价单位、价格等有关情况,违反明码标价规定。

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拟对你单位责令改正,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千伍佰圆(¥1500元)。

2、你(单位)自2022428日登记成立,服务至2022520日被我局执法人员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对其经营的商品的性能、功能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时间较短。你(单位)在本案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另外考虑刚开业时间不久,违法行为较轻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规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罚款幅度分别按照下列方式计算:……从轻处罚:[Y+X-Y×30%]以下至法定最低罚款金额;……X为法定最高处罚金额,Y法定最低处罚金额,没有最低处罚金额时,Y值为零。”第十四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处’的行政处罚,属于减轻情形的,不予处罚;属于从轻情形的,可以处罚;属于一般情形和从重情形的,应当处罚。”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拟对你(单位)减轻处罚。

你(单位)作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属于作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拟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拟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元(¥40000元)。

综上合计罚款人民币肆壹千伍佰圆(¥415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 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 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 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 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许德峰、汤明端  联系电话: 0751-8212629        

联系地址:浈江区启明南路61号三楼浈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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