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浈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韶关市浈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浈市监撤销字[ 2022 ]2号
当事人:韶关市安润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40200MA51E1022R
住所:韶关市浈江区北江中路43号天泓居2幢301房(仅限作办公室使用)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肖瑶
身份证号码:4290061991*******2
联系电话:1328600****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湖北省天门市竟陵办事处徐家湾小区40号
2022年3月15日,当事人韶关市安润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登记注册法定代表人肖瑶向本局提交材料,该企业为冒用其身份信息以欺骗手段取得公司注册登记,现申请撤销。本局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并查明以下事实:
2021年3月11日韶关市浈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吊销当事人韶关市安润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2021年11月2日,当事人韶关市安润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登记注册法定代表人肖瑶向本局提交材料,该企业为冒用其身份信息以欺骗手段取得公司注册登记,申请予以撤销。因当事人提交资料不足,暂不予以立案,2022年3月15日,当事人补充材料《湖北中真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本局执法人员调取该公司登记注册资料进行审核,该公司提供的肖瑶身份证复印件与肖瑶本人现场提供给本局的身份证及复印件不符。经本局发函韶关市浈江区税务局要求提供该公司实名办税情况,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浈江区税务局于提供资料(盖章),证明当事人韶关市安润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韶关市浈江区税务局未查询到登记信息。本局于2022年3月16日发布《关于对韶关市安润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冒名登记进行调查的公示》,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网站上作出“冒名登记事项”公示。至2022年5月6日限期之日止,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
经查明,韶关市安润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登记时提供虚假的身份证明材料,以欺骗手段于2018年3月15日取得公司登记。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据一:《企业登记档案登记资料》、《证明书》证明当事人的登记注册信息和登记注册时,由刘伟明作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提供登记材料的情况。
证据二:肖瑶提供的《撤销冒名登记(备案)申请表》、《撤销公司登记(备案)承诺书》、现场取证照片2张,肖瑶身份证明。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向本局申请撤销公司登记的情况;
证据三:韶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浈江区税务局于提供资料(盖章),证明当事人韶关市安润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韶关市浈江区税务局未查询到登记信息。
证据四:《现场检查笔录》及检查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登记注册地址为居民住宅,无人经营。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与登记注册所提供复印件不符的情况。
证据五:湖北中真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当事人提交的登记注册资料中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均不是出自肖瑶本人的笔迹。
证据六:《关于对韶关市安润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冒名登记进行调查的公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网站上作出“冒名登记事项”公示,证明至2022年5月6日未有人对我局提出异议。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本局于2022年6月23日将《韶关市浈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公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此权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四十一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构成了“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当事人提交虚假的身份证明材料取得公司设立登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严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一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决定撤销当事人2018年3月15日的设立登记。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浈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浈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