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浈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2021-05-25 14:47:05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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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韶关市浈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浈市监撤决字[2021] 1号

   当事人: 韶关市汇丰华南创展企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 :   440200000028976  ,住所: 韶关市浈江区风度中路亿和广场C座906号(限作办公室使用),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邱招良 ,经营期限:自2005-03-28至2019-06-09 ,经营范围: 投资实业;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与管理;废水、废气、噪声污染治理技术研究;环保工程设计、咨询服务;环保材料和设备研究开发(以上经营项目法律、法规禁业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7年6月20日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吊销当事人韶关市汇丰华南创展企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2021年1月19日,当事人韶关市汇丰华南创展企业有限公司登记注册股东、监事卓夫义向本局提交材料,该企业为冒用其身份信息以欺骗手段取得公司注册登记,现申请撤销。 本局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并查明以下事实:

  2017年6月20日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吊销当事人韶关市汇丰华南创展企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2021年1月19日,接浈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股移交材料,当事人韶关市汇丰华南创展企业有限公司登记注册股东、监事卓夫义向本局提出申请,该公司冒用其身份证(身份证号:440************112)和签名作为注册股东、监事资料取得公司设立登记,并向本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0204民初2052号)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0204民初2052号)确认韶关市汇丰华南创展企业有限公司未经卓夫义同意盗用其身份证及姓名,注册为股东并经工商登记在册的事实。判决:一、被告邱招良、韶关市汇丰华南创展企业有限公司侵犯原告卓夫义姓名权;二、原告卓夫义在被告韶关市汇丰华南创展企业有限公司的股东权无效本局发函韶关市浈江区税务局要求提供该公司实名办税情况,韶关市浈江区税务局于2021年3月3提供的《关于韶关市浈江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查询的复函》,证明当事人韶关市汇丰华南创展企业有限公司在韶关市浈江区税务局登记状态为非正常,无税款申报入库记录。本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2月3日对当事人注册登记住所进行实地检查,明当事人登记注册地址为居民住宅,无人经营。   

  经查明,韶关市汇丰华南创展企业有限公司在登记时提供虚假的身份证明材料 ,以欺骗手段于2005年3月28日取得公司登记。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企业登记档案登记资料》证明当事人的登记注册信息。

  证据二:卓夫义提供的《撤销冒名登记(备案)申请表》、《撤销公司登记(备案)承诺书》、现场取证照片3张,卓夫义身份证明。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向本局申请撤销公司登记的情况;

  证据三:韶关市浈江区税务局提供的《关于韶关市浈江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查询的复函》,证明当事人韶关市汇丰华南创展企业有限公司在韶关市浈江区税务局登记状态为非正常,无税款申报入库记录。

  证据四:《现场检查笔录》、见证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及检查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登记注册住所为居民住宅,无人经营。

  证据五: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证明书》、《民事判决书》((2020)粤0204民初2052号)证明韶关市汇丰华南创展企业有限公司侵犯卓夫义姓名权,卓夫义在韶关市汇丰华南创展企业有限公司股东权无效。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本局于2021年3月17日将《韶关市浈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公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此权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的规定,构成了“提交虚假的身份证明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当事人提交虚假的身份证明材料取得公司设立登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严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一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决定撤销当事人2005年3月28日的卓夫义为韶关市汇丰华南创展企业有限公司股东的设立登记。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浈江区人民政府或者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浈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0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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