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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浈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公告

2021-05-12 16:55:21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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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韶关市浈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公告

  浈市监不撤决字〔2021〕1号


  当事人:韶关市华凝工业材料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03**********

  住所:韶关市浈江区犁市镇五四村委碧亭路东400米3号

  法定代表人:李湘华

  联系电话:138******46         其他联系方式:           

  股东李湘华,男,汉族,1979年*月*日出生,住湖南宜章县一六镇旨背岭村第7村民小组,身份证号码431**************9。

  股东孙丹霞,女,汉族,1981年*月*日出生,住湖南宜章县岩泉镇孙家村第七村民小组,身份证号码431**************1。

  2020年3月17日,孙丹霞向本局提交《撤销公司股东登记申请书》,反映当事人设立登记时提交材料中有关“孙丹霞”签名部分,未取得本人同意或追认,申请撤销当事人股东登记。

  2020年12月16日,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粤0203行初284号判决,判令本局在法定期限内对孙丹霞提交的《撤销公司股东登记申请书》作出处理。2021年1月4日,上诉期限届满,判决生效。

  2021年1月7日,本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当事人涉嫌冒名登记的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日,至2021年2月21日。

  2021年1月14日,对受托人黄乐平进行询问调查。

  2021年1月19日,对李湘华邮寄送达询问通知书。

  调查认定的事实

  当事人的设立登记档案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已不在登记的住所从事经营活动。

  2014年4月、5月,黄乐平受李湘华委托办理当事人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工商设立登记。受托时,黄乐平明确告知李湘华要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涉及签署的要本人签字。同年5月21日,原韶关市工商局核准当事人的工商设立登记,登记股东为孙丹霞和李湘华,法定代表人为李湘华。

  2019年12月,孙丹霞认为黄乐平的代理行为无效,向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于2020年3月主动撤诉。2020年5月,孙丹霞向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后在同年7月主动撤诉。

  2021年1月7日-2021年2月21日,本局将当事人涉嫌冒名登记的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仁化县华粤煤矸石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粤公司)提出如下异议。一、当事人、孙丹霞及李湘华未向华粤公司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2017年12月27日,就当事人与华粤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仁化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0204民初778号民事判决:限当事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华粤公司货款784964.18元及支付利息。2018年5月15日,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2018)粤02民终480号民事判决:驳回当事人上诉,维持原判。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华粤公司向法院申请追加孙丹霞、李湘华为被执行人。2019年5月27日,仁化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0204民初591号民事判决:追加孙丹霞、李湘华为(2018)粤0224执字第394号执行案的被执行人,并分别在未足额缴纳当事人股东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2020年6月22日,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2020)粤02民申11号民事裁定:驳回孙丹霞、李湘华的再审申请。从2019年10月29日起,当事人、孙丹霞及李湘华因未向华粤公司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均被公布为失信被执行人。二、孙丹霞对被登记为当事人股东知情。孙丹霞、李湘华系夫妻关系,而李湘华正系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及另一名股东。作为与李湘华朝夕相处的妻子孙丹霞,声称对丈夫的重大投资行为不知情的说法站不住脚。此外,仁化县人民法院(2019)粤0224民撤3号开庭笔录记载,孙丹霞在(2018)粤0224执字第394号执行案听证前已知道其是当事人股东。仁化县人民法院(2018)粤0224执异13号执行裁定书记载,(2018)粤0224执字第394号执行案的听证时间为2018年6月25日。由此可知,孙丹霞在2018年6月25日前已知道被登记为当事人股东。华粤公司还提出,孙丹霞申请撤销股东登记的根本目的是为了逃避执行,华粤公司作为当事人股东登记行为的利害关系人,反对撤销当事人股东登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撤销公司股东登记申请书》、《撤销公司登记(备案)承诺书》、孙丹霞身份证,证明孙丹霞申请撤销当事人股东登记。

  证据二:设立登记档案,证明当事人的设立登记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证据三:现场笔录、现场照片,挂号信函收据、给据邮件跟踪查询系统截图。

  证据四:询问笔录、浈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204民初3264号、(2020)粤0204民初987号民事裁定书2份、黄乐平身份证。黄乐平陈述,在接受李湘华委托办理当事人设立登记申请时,已告知李湘华要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涉及签署的要本人签字。在2019年12月、2020年5月,孙丹霞认为黄乐平的代理行为无效、其不是当事人股东,分别提起民事诉讼,但均主动撤诉。

  证据二、三、四证明,当事人冒名登记的事实不成立。

  证据五: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证明本局在2021年1月7日-2021年2月21日,对当事人涉嫌冒名登记的情况进行社会公示。

  证据六:2021年1月25日,华粤公司向本局提交《关于孙丹霞申请撤销股东登记的异议》,附生效民事判决、裁定书,庭审笔录等文书。证明华粤公司系当事人股东登记的利害关系人。华粤公司认为孙丹霞申请撤销股东登记,是为了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反对撤销当事人股东登记。

  2021年3月12日,本局公告送达浈市监不撤听字[2021]1号《不予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以下简称听证告知书)。2021年3月24日,向孙丹霞送达听证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行使陈述、申辩权,要求举行听证。

  2021年3月31日,孙丹霞向本局提出听证申请。2021年4月23日,本局召开听证会。孙丹霞、李湘华、华粤公司、办案人员参加听证会。听证会上,办案人员提出拟作出的行政决定的事实、证据、行政决定建议及依据。随后,孙丹霞、李湘华、华粤公司依次进行陈述、申辩。孙丹霞称对被登记为当事人股东不知情、未追认,请求撤销当事人股东身份。孙丹霞为证明其主张,当场提交笔迹鉴定意见书、(2019)粤0204民初3264号庭审笔录2份证据。李湘华称孙丹霞对被登记为当事人股东不知情,请求撤销孙丹霞的当事人股东身份。华粤公司提出异议,请求不予撤销孙丹霞的当事人股东身份。围绕争议焦点,听证参加人进行了质证、辩论,并发表最后意见。

  本局认为,本次听证遵循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保障和便利了当事人、第三人依法行使陈述、申辩权,听证程序合法。孙丹霞虽然提交笔迹鉴定意见书,证明2014年5月10日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上的“孙丹霞”签名非本人所签。但孙丹霞未向华粤公司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华粤公司提出的异议属实。孙丹霞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案件性质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撤销。”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其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可能存在本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对孙丹霞撤销当事人股东登记的申请,本局以被许可人韶关市华凝工业材料有限公司为当事人,对其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于法有据。

  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经对当事人涉嫌冒名登记的情况进行社会公示、调查核实,本局认定,当事人冒名登记的事实不成立。

  行政许可的内容和依据

  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有证据证明被冒用人对该次登记知情或事后曾予追认,或者公示期内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经调查属实,登记机关认为冒名登记不成立的,应依法作出不予撤销登记决定。”本局决定:

  不予撤销当事人股东登记。

  韶关市浈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