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浈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公告

2021-03-12 17:22:39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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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浈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公告

韶关市华凝工业材料有限公司及其利害关系人:

  孙丹霞申请撤销韶关市华凝工业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凝公司)股东登记的投诉,现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不予撤销华凝公司股东登记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2020年3月17日,孙丹霞向本局提交《撤销公司股东登记申请书》,反映华凝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材料中有关“孙丹霞”签名部分,未取得本人同意或追认,申请撤销华凝公司股东身份。

  经核查,2014年4月、5月,黄乐平受李湘华委托办理华凝公司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工商设立登记申请时,已明确告知李湘华要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涉及签署的要本人签字。2014年5月21日,原韶关市工商局核准华凝公司的工商设立登记,登记股东为孙丹霞和李湘华,法定代表人为李湘华。2021年1月7日-2021年2月21日,本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华凝公司涉嫌冒名登记的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仁化县华粤煤矸石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粤公司)提出异议,反对撤销华凝公司股东登记。本局还查明,华凝公司的设立登记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现已不在登记的住所从事经营活动。李湘华未在指定时间、地点,接受本局询问调查。

  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有证据证明被冒用人对该次登记知情或事后曾予追认,或者公示期内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经调查属实,登记机关认为冒名登记不成立的,应依法作出不予撤销登记决定。”本局拟作出不予撤销华凝公司股东登记的决定。

  本听证告知书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依据有关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邓伟明、许德峰     联系电话:0751-8212629

  特此公告

  韶关市浈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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