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浈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韶关市浈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浈市监撤决字[2020]234号
当事人: 韶关市德睿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 : 91440204MA4UXUML5K,住所: 韶关市浈江区南郊二公里四通市场内侨通大厦万东酒店4楼402房,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李训海,成立日期: 2016年11月8日,经营范围: 销售:一类医疗器械,二类医疗器械,保健食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0年7月2日,当事人韶关市德睿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登记注册法定代表人李训海向本局提交材料,该企业为冒用其身份信息以欺骗手段取得公司注册登记,现申请撤销。 本局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并查明以下事实:
2019年7月8日韶关市浈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吊销当事人韶关市德睿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2020年7月2日,当事人韶关市德睿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登记注册法定代表人李训海向本局提交材料,该企业为冒用其身份信息以欺骗手段取得公司注册登记,申请予以撤销。并向本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广东华亿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本局执法人员调取该公司登记注册资料进行审核,该公司提供的李训海身份证复印件与李训海本人现场提供给本局的身份证及复印件不符。经本局发函韶关市浈江区税务局要求提供该公司实名办税情况,韶关市浈江区税务局于2020年7月31日提供的《关于韶关市浈江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查询的复函》,证明当事人韶关市德睿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韶关市浈江区税务局未查询到登记信息。本局于2020年7月22日发布《关于对韶关市德睿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冒名登记进行调查的公示》,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网站上作出“冒名登记事项”公示。至2020年9月17日限期之日止,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
经查明,韶关市德睿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登记时提供虚假的身份证明材料 ,以欺骗手段于2016年11月8日取得公司登记。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企业登记档案登记资料》、《证明书》证明当事人的登记注册信息和登记注册时,由彭韶敏作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提供登记材料的情况。
证据二:李训海提供的《撤销冒名登记(备案)申请表》、《撤销公司登记(备案)承诺书》、现场取证照片3张,李训海身份证明。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向本局申请撤销公司登记的情况;
证据三:韶关市浈江区税务局提供的《关于韶关市浈江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查询的复函》,证明当事人韶关市德睿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韶关市浈江区税务局未查询到登记信息。
证据四:《现场检查笔录》及检查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登记注册地址为酒店客房,无人经营。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与登记注册所提供复印件不符的情况。
证据五:广东华亿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当事人提交的登记注册资料中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均不是出自李训海本人的笔迹。
证据六:《关于对韶关市德睿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冒名登记进行调查的公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网站上作出“冒名登记事项”公示,证明至2020年9月17日未有人对我局提出异议。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本局于2020年11月10日将《韶关市浈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公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此权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的规定,构成了“提交虚假的身份证明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当事人提交虚假的身份证明材料取得公司设立登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严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一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决定撤销当事人20 16年11月8 日的设立登记。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浈江区人民政府或者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浈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0二一年 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