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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浈江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公告

2025-08-22 10:36:17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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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浈城管综执强拆告字(2025)第003号


韶关群达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忠),你(单位)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在韶关市浈江区新韶镇大学路191号1、2号厂房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未按批准内容擅自进行建设。

我局于2025年8月2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韶浈城管综执处决字(2025)第048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和住建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的规定,本单位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限3日内拆除韶关群达实业有限公司(之二)建筑物(建筑面积共1232.90㎡);依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和住建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的规定,本单位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限3日内拆除韶关群达实业有限公司(之四)建筑物(建筑面积共498.42㎡)。

本单位于2025年8月8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韶浈城管综执处催字(2025)第010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仍未履行自行拆除义务。

为维护国家法律的严肃性,现依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将相关强制拆除事项公告如下:

1.我局决定于公告3日后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韶关群达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忠)在韶关市浈江区新韶镇大学路191号1、2号厂房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未按批准内容擅自进行建设的建筑物,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2.请当事人在2025年8月25日前搬离违法建筑内的所有财物。

3.若未在上述限定时间内搬离违法建筑物内的财物,我局将在公证机构公证或者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见证下,将违法建筑物内的财物登记造册,运送他处存放,强制拆除产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4.对于强制拆除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否则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韶关市浈江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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