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领域典型案例——建筑垃圾
一、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当事人韶关市佳***工程有限公司在西堤北路施工过程中,将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堆放在施工现场,因未及时清理现场的建筑垃圾造成扬尘污染。2023年10月26日,被本机关执法人员巡查发现,执法人员当即对当事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当场向当事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清理现场堆放的建筑垃圾。2024年11月28日,执法人员巡查至浈江区和平路时,发现存在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造成扬尘污染的情况,根据现场的情况,初步了解到现场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涉嫌由韶关市佳***工程有限公司所为。为进一步了解情况,执法人员经批准进行了立案调查处理,并向当事人发出了《调查询问通知书》。
二、处理结果
经调查,当事人未做好施工现场管理未及时清理的建筑垃圾造成扬尘污染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现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圆整(¥10000)的行政处罚。2024年2月26日,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积极配合并于当天主动缴纳了罚款,本案结案。
三、法律法规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四、城管提醒
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现场的管理,及时清理现场的建筑垃圾,避免产生扬尘污染。浈江城管在此呼吁广大市民朋友,请自觉遵守建筑垃圾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依规处置建筑垃圾,共同维护整洁文明的城市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