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浈江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1-09-26 15:19:57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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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浈府办〔2011〕75号
关于印发《浈江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府直属有关单位:
《浈江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业经区人民政府七届三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径向区财政局反映。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浈江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
“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平稳运行和发展,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性,根据《广东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粤府办[2011]33号)和《韶关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指导意见》(韶府办[2011]134号)文件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核定任务、收入上缴、支出分类、费率控制、分级平衡、结余留用。
第三条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
第二章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任务
第四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
基本医疗服务包括: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初级诊治以及诊疗明确的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护理;提供急诊抢救及转诊转院服务等;提供中医药等适宜技术和服务。
公共卫生服务包括: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等;传染病和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监督协管;承担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等。
第五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任务由区卫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核定。
第三章 收入
第六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由经常性收入、财政专项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构成。
第七条 经常性收入包括医疗收入、药品收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收入(各级财政安排)和其他政府补助等收入。
医疗收入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医疗服务活动中取得的收入,包括门诊收入和住院收入。
药品收入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医疗服务活动中取得的药品类收入。
基本公共卫生项目收入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基本公共卫生项目的补助收入。
其他政府补助收入是指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收入及财政专项补助收入之外安排的人员经费补助收入和公用经费补助收入。
第八条 财政专项补助收入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的基本建设经费和设备购置经费及其他指定专门用途的财政经费。
第九条 其他收入包括资产性收益、社会捐助、利息收入等。
第十条 医疗收入、药品收入、其他收入应在次月7日前缴入财政专户。
上述收入缴入财政专户时,应按“医疗收入”、“药品收入”、“其他收入”注明收入分类。
第十一条 预收住院病人医疗款,暂不上缴财政专户,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住院病人结算确认医疗收入后方上缴财政专户。
第十二条 实际上缴财政专户金额按以下方法进行调整:
实际上缴财政专户金额=本月确认的医疗收入+药品收入+其他收入-本月应收医疗保险金余额+上月应收医疗保险金余额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缴财政专户时应按以上方法编制调整表一并上交区财政部门和卫生部门。
第四章 支出
第十三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出分为:人员经费、药品支出、离退休经费、公用经费支出、基建支出和设备购置支出。
第十四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出实行分类管理。
第十五条 人员经费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编在职医务人员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及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支出、抚恤金、社会保障支出和住房公积金支出。
区卫生部门每月10日前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向财政部门提出拨款申请,将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绩效工资的70%)及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抚恤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奖励性绩效工资(绩效工资的30%)7月和次年的1月分两次下拨。
第十六条 药品支出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医疗服务活动中发生的药品类成本支出。
药品采购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
第十七条 离退休经费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离退休人员的退休金、生活费支出,以及已参加养老保险退休人员的补差经费支出。
区卫生部门每月10日前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向财政部门提出拨款申请,将退休金、生活费、补差经费直接支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第十八条 公用经费支出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日常运作所需要的支出,包括:卫料支出、维修费、办公费等支出。
公用经费实行费率控制。费率按2010年度公用经费占医疗收入的比重确定。
第十九条 基建支出和设备购置支出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于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方面的支出。
基本建设要符合国家有关招投标的规定,设备购置实行政府采购。
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均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五章 分级平衡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负责全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综合平衡,卫生部门负责全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整体平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本单位的收支平衡。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将社区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经费补偿指标下达给卫生部门,卫生部门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和收支情况制定拨款计划并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将补偿经费直接支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第二十二条 经费补偿指标按以下方法计算:
当月经费补偿指标=人员经费(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抚恤金+社保费用+住房公积金)+离退休经费+公用经费
公用经费按2010年度公用经费支出数预拨,季末按控制费率清算。
药品采购支出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二十三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做好本单位的收支平衡,年末收支结余留用。年末收支结余可按不超过50%的比例计提奖励基金,作为浮动性绩效奖励。
第二十四条 建立医疗风险基金制度。财政部门按当年上缴医疗收入的4%提取医疗风险基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当年医疗收入的1%提取医疗风险基金。
发生医疗事故时,由发生医疗事故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取的医疗风险基金赔付,不足部分在财政部门提取的医疗风险基金赔付。在医疗风险基金仍不能完全赔付时,由财政部门安排资金先行垫付,同时由财政部门、卫生部门作出扣减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用经费的方案,直至抵偿该医疗事故损失。
医疗事故赔偿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向区卫生部门提出申请,区卫生部门、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后向区政府提出计划,经批准后实施。
第六章 银行账户
第二十六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原则上只能开设基本账户和一个一般账户。
第二十七条 基本账户用于接收财政拨款和日常运作开支。该账户可以提取现金。
第二十八条 一般账户用于归集医疗收入、药品收入和其他收入,并上缴财政专户。
预收住院病人医疗款结算后应存入该账户。与医疗保险机构清算的医疗收入、药品收入也应转入该账户。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切实加强管理,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自觉遵守财经纪律,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各项规定,接受监督。
区财政部门、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情况进行指导,定期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资金的收取、使用和帐户管理等方面的工作进行检查。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试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