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浈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注销登记告知书(浈市监撤告字〔2026〕2号)
韶关市御金莎健身器材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注销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注销登记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实,你单位于2024年2月22日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根据《韶关市浈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裁决书》(韶浈劳人仲案字【2024】25号)、《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等材料,2023年12月8日至2024年2月20日韶关市御金莎健身器材有限公司正在仲裁程序中,韶关市御金莎健身器材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作出简易注销承诺的日期为2024年1月29日,并在《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中承诺“本市场主体承诺申请注销登记时不存在以下情形:……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正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存在隐瞒公司正在仲裁程序中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主体不得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正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当事人提交的《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办理简易注销登记的行为,属于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行为。
你单位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主体不得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正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我局拟撤销韶关市御金莎健身器材有限公司2024年2月22日的注销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四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及利害关系人对上述拟作出的撤销注销登记决定,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 李文轩 李程涛 联系电话: 0751-8910237
联系地址: 韶关市浈江区中山路7号
韶关市浈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