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的核查结果公示
2024年7月25日,我局收到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中国抽的抽样检测报告,抽样检测报告显示浈江区十里亭粤北万家福超市经营的生产日期为2024-04-01的潮汕菜皇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同日,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2024年7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浈江区十里亭粤北万家福超市进行调查,其经营场所内发现有生产日期为2024-04-01的潮汕菜皇产品4袋。我局执法人员将抽样检测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制作现场笔录,向当事人送达询问通知书。
经调查发现: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的潮汕菜皇产品30包,1包销售价格为3元。抽检工作人员抽样了12包,支付给当事人购样费用36元;当事人销售11包该产品,当事人将3包该产品退回经销商,我局对4包该产品进行了扣押。
当事人经营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能提供违法产品的合格检测报告和购进票据,能说明进货来源,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等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决定没收潮汕菜皇产品4包,免于其他行政处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韶关市浈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