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4年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2014-07-04 00:00:00
来源:财政局系统管理员
分享:
区属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4年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检查的通知》(粤财监〔2014〕24号)转发给你们,按省、市财政部门的要求,提出如下工作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颁布实施后,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将成为常态化工作机制。各单位、各部门要针对财政专项资金检查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等特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二、高度重视,积极配合
各单位、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认真做好各项工作,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自查工作、提交自查报告,同时积极主动配合省开展重点检查工作。
三、时间安排和材料报送
1.区直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本行业的自查自纠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作出整改。同时,区直各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和资金使用单位认真填报有关表格,并撰写自查自纠工作报告(内容及要求详见省文件),连同省文件中的附表3-3、3-4、3-5、3-6、3-7、3-8(其中3-1、3-2由财政各业务股汇总填报;3-3、3-4由各主管部门填报;3-5、3-6由相关单位填报;3-7、3-8由资金使用单位填报),于2014年7月12日前加盖公章后以书面和电子版形式报送区财政局监督办。
2.区财政局各相关业务股室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按省的要求负责组织实施职责范围内的自查自纠工作,做好数据的核实和相关对接工作,撰写自查自纠工作报告(内容及要求见省文件),连同省文件中的附表3-1至3-6于7月12日前,经分管局领导审阅后,以书面和电子版形式报送局监督办,以便汇总上报市局。
3.自查表格中专项资金范围为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5月31日期间所有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
4.对自查自纠工作走过场,不按要求报送自查表格和自查报告的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我局将向省、市建议列入省重点检查对象。
联系人及电话:李宝芳:8874371;
电子邮箱:zjczjdb@163.com
 
附件:
1.《关于开展2014年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检查的通知》 (粤财监〔2014〕24号);
2.浈江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附表(3-1至3-8);
3. 关于省财政专项资金填报补充说明。
 
 
 
 
 
 
韶关市浈江区财政局
2014年6月30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