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浈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决定书(韶关市异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韶关市异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0MA4UHWBYX0
住所(住址):韶关市浈江区南郊三公里土产进出口公司仓库第三幢01房(自编)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成义
身份证件号码:******************
1.2026年3月3日,我局收到刘卫平提交的撤销申请。我局决定立案调查。
2.2026年3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调取了韶关市异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10月8日在设立登记的登记材料。
3.2026年3月14日,我局收到刘卫平邮寄的《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湘湖大司鉴【2026】文鉴字第91号)。
4.本局执法人员通过广东省市场准入信息系统查看韶关市异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办理设立登记时的登记档案(包括《董事、监事、经理信息》《股东资料》《股东会决议》等)。
5.本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5月9日通过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兼股东刘成义(身份证号码:******************)登记在我局业务系统的手机号码***********进行联系,无法联系到刘成义。
6.因在调查期间,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无法联系或拒不配合,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3月3日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发出《关于对韶关市异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冒名登记(备案)进行调查的公示》,公示期为45日。当事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
经查,韶关市异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提交的《韶关市异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上》上“刘卫平”的签名不是本人签署,且刘卫平对该笔设立登记不予追认。
故本局认定当事人于2015年10月8日提供的《韶关市异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上》在本局取得设立登记的行为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设立登记。
上述事实,主要有《撤销冒名登记申请表》《承诺书》《询问笔录》《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湘湖大司鉴【2026】文鉴字第91号)《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韶关市异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登记档案、《关于对韶关市异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冒名登记(备案)进行调查的公示》等证据证明。
本局认为,韶关市异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市场主体股东及经理设立登记(备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现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决定:撤销当事人韶关市异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10月8日办理的刘卫平作为股东及经理的登记(备案)事项。
如对上述撤销登记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浈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浈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