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的核查结果公示

2024-07-15 10:09:42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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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30日,浈江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24J1604945),报告显示浈江区十里亭粤北万家福超市经营的潮汕菜皇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g/kg )不合格(指标:≤0.1;实测:0.281)。 同日,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2024年5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浈江区十里亭粤北万家福超市进行调查,其经营场所内未发现有生产日期为2024-01-01的潮汕菜皇产品。我局执法人员将抽样检测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制作现场笔录,向当事人送达询问通知书。

经调查发现: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的潮汕菜皇产品10包,1包销售价格为3元。抽检工作人员抽样了9包,支付给当事人购样费用27元;当事人销售1包该产品。

当事人经营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能提供违法产品的合格检测报告和购进票据,能说明进货来源,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等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决定免于行政处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韶关市浈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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