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全面发放高龄老人津贴工作的通知
从2015年11月开始全面发放高龄老人津贴。现就做好高龄老人津贴发放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具有浈江区户籍且年龄在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高龄老人(以下简称高龄老人)。
二、发放时间
2015年10月开始全面接受高龄老人的高龄津贴发放申请,于2015年11月起全面发放已提出申请并获批准的高龄老人的高龄津贴。2015年10月接受申请的,各镇(办)须于2015年11月10日前将有关材料汇总报区老龄办,以便及时发放高龄津贴。
三、发放标准
(一)80至8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20元;
(二)90至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30元;
(三)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200元。
四、申请程序
高龄津贴发放工作按照个人申请、村(居)委会调查核实、镇政府(办事处)审核、区老龄办审批、财政部门核发的程序进行,实行三级审批、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做到公开、公正、透明。
(一)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提前一个月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行动不便的老人可委托近亲属代理申请,敬老院、福利院收住的孤寡老人可委托敬老院、福利院工作人员代为申请,填写《浈江区80岁以上高龄老人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详见附件1)。未成立社区居委会的新建居民小区内的申请人,可直接向户口所在地镇政府(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人须出具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验原件,留复印件),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委托亲属或其他人员办理申请手续的,还须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二)村(居)委会接到申请后,要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单位查询、向公安派出所核实情况等形式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申请人应予配合。并将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址等基本情况在村(居)委会公告栏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签署审核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将合格的申请材料上报镇政府(办事处)。
(三)镇政府(办事处)在收到村(居)委会提交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上报区老龄办。
(四)区老龄办在收到镇政府(办事处)申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要及时纳入高龄津贴发放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审批时限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浈江区高龄津贴申请表》审定后,应在区老龄办、镇政府(办事处)以及村(居)委分别留存备案。
五、发放方式
(一)按月发放。村(居)委会每月5日前将《浈江区 年 月80岁以上高龄老人津贴发放明细表》(详见附件4)上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将高龄老人津贴发放明细表汇总后,于当月10日前上报区老龄办审核。区老龄办每季结束前8个工作日内将《浈江区 年第 季度80岁以上高龄老人津贴发放汇总表》(详见附件2)上报市老龄办备案。
(二)实行社会化发放。每月25日前,由区财政局向银行提供发放名单和金额,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高龄津贴发放到高龄老人账户。
六、变更和终止
(一)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应在年满90周岁、100周岁之月起凭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查原件,留复印件一份)向其户籍所在村(居)委申请变更发放档次、提高津贴标准。村(居)委应于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填报《浈江区高龄老人津贴变更报告书》(详见附件2),上报镇政府(办事处),镇政府(办事处)在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区老龄办,区老龄办在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批。
(二)享受津贴老人长期在外地居住的,应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备案,并建立联系渠道和联系方式。享受津贴的老人户籍迁出本辖区的次月或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之日起满6个月的停止发放津贴。村(居)委会应于查证此事的10个工作日内将《浈江区高龄老人津贴终止报告书》(详见附件3),上报镇政府(办事处)。镇政府(办事处)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区老龄办,区老龄办从批准次月起停止发放津贴。因上述原因停止发放津贴的人员再度迁入本辖区或再度取得联系,可以重新申请高龄老人津贴,重新申请核准的次月起发放津贴。
(三)享受津贴的高龄老人去世后,其子女或亲属应于当月将老人死亡情况告知村(居)委会,敬老院、福利院收住的孤寡老人由敬老院、福利院工作人员告知,村(居)委也可自行调查核实,村(居)委会应于查证此事后10个工作日内将《浈江区高龄老人津贴终止报告书》(详见附件3)上报镇政府(办事处)。镇政府(办事处)在5个工作日内报区老龄办,并从老人去世后次月起停止发放津贴。
七、有关要求
(一)加大宣传力度,切实做到家喻户晓。各镇政府(办事处)应督促指导村(居)委会通过召开会议、发放宣传资料、张贴公告等形式,广泛进行宣传,让城乡广大居民群众知晓全面发放80岁以上高龄老人津贴的时间要求、应提交的有关证件材料等,确保该项老年优待政策家喻户晓。各镇政府(办事处)应将该文件印发至各村(居)委会。
(二)高龄老人津贴应全额用于高龄老人本人,赡养人及其他人员不得占用和挪用,不得虚报高龄老人的人数,不得瞒报或迟报去世老人情况。否则,高龄津贴由区老龄办予以追回,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