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韶浈民罚决﹝2025﹞3号
当事人:
名称:韶关市浈江区景山生态陵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40204096156949K
地址: 韶关市浈江区新韶镇陈江村委土井村“大园岭”
本单位于 2025 年 5 月 26 日对 韶关市浈江区景山生态陵园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进行经营活动案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韶关市浈江区景山生态陵园2014年至2024年存在超章程宗旨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以上事实有《韶关市浈江区景山生态陵园章程》《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执法录像视频》《浈江区公益性公墓服务对象底册资料明细表》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的规定。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 2025 年 6 月 26 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2025 年9月28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韶浈民(听通)字(2025)第1号),对此,2025年10月15日8时30分至2025年10月15日9时00分你单位缺席未作陈述申辩。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广东省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持续1年以上,属于从重处罚裁量档次。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撤销登记。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5年11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