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浈江区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韶浈民罚决(2026)2号)送达公告
韶关市浈江区景山生态陵园:
经查证,你(单位) 于2024年11月至2025年期间,在韶关市浈江区新韶镇陈江村委土井村“大园岭”浈江区景山生态陵园公墓A区、B区、C1区、C2区建造并售卖15个占地面积均超过1㎡标准的墓穴并取得了销售墓穴费共计308700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墓穴占地面积超过《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1㎡标准。根据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的规定,本单位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于2026年4月30日前改正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308700元;
3.并处罚款617400元(罚款金额按违法所得2倍金额计算)。
如你(单位)不服本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韶浈民罚决(2026)2号,详见附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韶关市浈江区民政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期满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 浈江区西堤北路39号
联系部门:韶关市浈江区民政局 社会救助和地名事务股
联系电话: 0751-8899079
韶关市浈江区民政局
2026年3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