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浈江区民政局《不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韶浈民罚告(2026)2号)送达公告
韶关市浈江区景山生态陵园:
经查证,你(单位) 于2024年11月至2025年期间,在韶关市浈江区新韶镇陈江村委土井村“大园岭”浈江区景山生态陵园公墓A区、B区、C1区、C2区建造并售卖15个占地面积均超过1㎡标准的墓穴并取得了销售墓穴费共计308700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墓穴占地面积超过《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1㎡标准。根据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的规定,本单位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于2026年4月30日前改正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308700元;
3.并处罚款617400元(罚款金额按违法所得2倍金额计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书面提交陈述、申辩意见,提起听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不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韶浈民罚告(2026)2号,详见附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韶关市浈江区民政局领取该《不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期满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 浈江区西堤北路39号
联系部门:韶关市浈江区民政局 社会救助和地名事务股
联系电话: 0751-8899079
韶关市浈江区民政局
2026年3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