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示-韶关市金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2026-07-24 11:25:24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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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韶浈民罚决(2026)5号

处罚事由

1.未依规落实入院评估制度接收精神障碍患者。收住患有精神障碍的老年人,未按照法规要求开展入院评估,入院评估档案缺失、内容空白,且经责令整改后再次出现类似问题;

2.违规实施保护性约束,台账记录不规范。在未规范开展约束评估的前提下,对2名在院老年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配套的《保护性约束使用观察表》填写逻辑混乱;

3.2024年3月1日至2025年9月26日期间收住未成年人。经核查该名人员入住合同,上述时段内该人员未满18周岁,机构擅自接纳未成年人入住,超出营业执照核准的养老服务经营范围,涉嫌超范围经营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1.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企业超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处罚。”,本单位拟对你(单位)2024年3月1日-2025年9月26日期间收住未成年人,涉嫌超范围经营的行为不予处罚。

2.根据《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或者实施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广东省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配合行政机关查处,主动改正或经责令改正后改正,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本单位拟对你(单位)违规实施保护性约束的行为予以从轻裁量,责令限期改正。

3.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广东省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经责令改正后未及时改正,对服务对象造成一定损害的”的规定,本单位拟对你(单位)未依规落实入院评估制度接收精神障碍患者,经责令整改后再次出现的行为予以一般裁量,作出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人)名称

韶关市金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200MA54YMDWX6

处罚结果

1.罚款:10000元;2.其他:责令于2026年7月18日前改正违法行为。

处罚决定日期

2026年7月15日

处罚机关

韶关市浈江区民政局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