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企业超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处罚。”,本单位拟对你(单位)2024年3月1日-2025年9月26日期间收住未成年人,涉嫌超范围经营的行为不予处罚。 2.根据《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或者实施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广东省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配合行政机关查处,主动改正或经责令改正后改正,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本单位拟对你(单位)违规实施保护性约束的行为予以从轻裁量,责令限期改正。 3.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广东省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经责令改正后未及时改正,对服务对象造成一定损害的”的规定,本单位拟对你(单位)未依规落实入院评估制度接收精神障碍患者,经责令整改后再次出现的行为予以一般裁量,作出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