浈江区督学责任区制度实施方案(修订)

2023-03-07 16:38:32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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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和教育部《关于加强督学责任区建设的意见》(教督〔20l2〕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厅字〔2020〕1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和实施督导责任区制度的意见》(粤教督〔20l3〕6号)《教育部关于印发〈督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督[2016]2号)广东省《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中共韶关市委办公室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韶办字〔2021〕29号)韶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韶关市督学责任区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韶教督〔2021〕1 号)的精神,现就实施浈江区督学责任区制度提出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全国、全省、全市、全区教育大会精神,紧紧围绕确保教育优先发展、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建立适应浈江教育发展实际的督学责任区制度,健全教育督导制度,创新督导机制,落实教育督导责任,加强督导队伍建设,强化教育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功能,推动教育督导工作规范化、常态化、制度化,以进一步加强经常性教育督导工作,及时、准确了解和掌握学校、幼儿园工作状况,推进我区中小学校、幼儿园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同时,通过对责任区内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典型,总结推广经验,为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推进教育改革与发展提供决策参考,推进我区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发展、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切实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工作原则

(一)全覆盖原则

督学责任区的实施范围包括全区所有的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以上均含民办)。

(二)统筹原则

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具体实施督学责任区制度,落实教育督导经费,划分责任区,设立督学责任区办公室,安排督学挂牌的学校,加强监督、指导,督促整改和督导结果的应用并及时向市反馈情况。

(三)依法督导原则

督学责任区督学必须遵守《教育督导条例》《督学管理暂行办法》《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规程》《中小学校责任督学工作守则》和《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督导。

三、督学责任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成立督学责任区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由区教育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区教育局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区教育局机关各股室负责人和各督学责任区负责人组成。督学责任区工作领导小组每学期召开专题会议,定期研究督学责任区工作,了解责任区督学的工作状况,分析和研究督学反映的情况、问题、建议和经验。

(二)成立浈江区人民政府督学责任区办公室

根据实际情况,在区教育局设立“浈江区人民政府督学责任区办公室”(以下简称“督学办”),专职督学实行集中办公管理,办公地点设在区教育局,督学办负责组织督学开展督导活动及责任区日常工作。

(三)督学责任区的划分

根据实际情况,全区共设7个督学责任区26个督学小组,每个督学责任区的专职督学为该责任区负责人,每个小组配备1-2名专职督学和2-3名兼职督学,按照1名督学负责5所左右学校的标准,开展督导工作;督导工作的对象为责任区内所有公、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

(四)责任区督学的组成

责任区督学主要由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组成,包括区专职督学、兼职督学,各在职督学应合理安排好督导工作和其他工作,确保完成对本责任区的督导工作。同时,根据本区的实际情况,聘任1名总督学、2名副总督学。聘任区直相关部门的业务负责人担任特约教育督导员。聘任区教育局股室负责人担任特约督学。

(五)责任区督学的工作任务

责任区督学主要负责对本责任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办学行为和教育教学工作进行随机督导。责任区督学要按照“依法监督、正确指导、及时反馈、深入调研、合理建议”的工作方针,在教育督导室的指导下,采取随机听课、查阅资料、列席会议、座谈走访、问卷调查、校园巡视等方式开展随机督导工作。重点督导学校落实立德树人、推进依法治校情况,主要包括学校党建及党建带团建队建、意识形态和政治安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师德师风、资源配置、教育收费、安全稳定等情况。具体工作任务是:

1.督导检查学校贯彻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情况,及时发现危及学校政治安全、意识形态安全、校舍安全、师生人身安全,侵犯师生合法权益和教育教学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调查核实群众举报、投诉的有关教育问题。

2.指导帮助学校合理制定学校发展规划,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办学水平,形成办学特色;督促指导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教学规律,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落实国家课程方案,扎实推进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

3.及时推介督导过程中发现的典型经验;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部门和学校反馈可能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以及违背教育规律的问题。

4.认真研究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中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形成调研报告。

5.准确掌握学校的办学现状、发展动态及存在的问题,定期或不定期的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报告,提出建议并督促落实。

6.完成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区教育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六)督学责任区内学校的职责

1.被督导单位应与责任督学保持联系,提供教育督导信息,举行重大活动邀请责任督学观摩、巡视。

2.在开展教育督导工作时,各中小学校、幼儿园要主动配合、支持责任督学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并为责任督学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3.被督导单位收到责任督学反馈的问题、督导报告或整改通知书,应当针对存在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责任督学,同时抄送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4.被督导学校对督导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责任督学当面作出解释和说明,也可向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或区教育局提交书面复核申请。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或区教育局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四、督学责任区制度的管理

(一)对责任督学的督导管理

1.责任督学由区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在符合督学任职条件的对象中选聘,并颁发督学聘任证书。

2.每位督学在区域内开展教育教学检查活动时必须持证上岗。督学责任区的工作机制、督查方法、考核方案等由区教育局和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制定,日常工作由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安排,具体检查由督学责任区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

3.所在责任区的督学,承担该责任区经常性督导任务。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定期召开责任区督学会议,听取责任督学的工作情况汇报,解决责任督学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部署有关工作。

4.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组织责任督学的业务培训工作,定期总结、交流督学责任区的工作经验,并于每年年底对各责任区的工作业绩进行评比、通报。

(二)督导活动的工作要求

责任区督学在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中小学校督导检查实行责任区负责人负责制,进行随访督导。具体要求是:

1.根据督学责任区学期工作计划和专项工作要求开展督导工作,不事先通知被督导检查单位及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2.督导活动须有2名以上督学同时参加,督学对本责任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随机督导每月不少于1次,其中专职督学需每月全覆盖督导责任区内中小学校、幼儿园。根据实际情况,实地督导采取专职督学为主、兼职督学为辅的形式。

3.每次开展督导,应明确督导任务和督导重点,事前须报告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备案,可事先不通知被督导学校,多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随机实施经常性督导或专项督导;进校实施督导应出示《督学证》;督导结束前可向被督导学校主要负责人即时反馈并提出整改建议,但对当场未能确认或未找到佐证资料的情况,须核实后再反馈。每次督导结束后,须于10个工作日内将《浈江区教育督导工作纪实》和《浈江区责任区督学工作情况反馈表》交到督学办,期末由督学办汇总交至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发现问题需整改的,须及时报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并向被督导学校发出《浈江区教育督导整改通知书》。

4.在督导检查过程中,不得接受被督导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陪同、宴请和提供的各种招待与礼品礼金等;不得影响被督导单位和中小学校的正常工作秩序。

5.每学期初(即2月和9月),督学责任区负责人应结合上级

有关要求及区教育督导部门的工作要点,制定督学责任区工作计划,并向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报送本学期工作计划;每学期末(即1月和7月),收集整理本责任区督学督导活动的《浈江区教育督导工作纪实》《浈江区责任区督学工作情况反馈表》等督导资料,并提交一次督学责任区工作总结和至少一篇督导案例,及时总结本督学责任片区的办学情况、工作特色及主要成效、存在问题及建议等。

(三)督导评估结果的使用

责任督学检查结果与各中小学及幼儿园的评先评优和年度考核挂钩。对问题严重,群众满意度低,整改不力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四)责任督学业绩考核的主要指标

1.所负责的督学责任区内学校和幼儿园能建章立制,加强制度建设;能认真组织实施发展规划,在轻负高质、特色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等方面举措实,载体新,成效显著。

2.注重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与督导专业理论、督导专业技能的学习。在督导工作中,能以“依法督导,规范高效;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秉公办事,廉洁自律”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

3.对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学校违规办学等问题能及时有效地查访解决;对责任区内违反办学规定的学校、能及时发现,并严肃查处;对影响学校发展、违背教育规律的倾向性问题能及时提交督导报告。

4.履行督学责任区内责任督学的工作职责,按要求完成责任区督导检查的各项任务。每次督查结束后,能认真填写检查记录情况,及时将《浈江区教育督导工作纪实》《浈江区责任区督学工作情况反馈表》交回各督学责任区办公室。专职督学需每月全覆盖督导责任区内中小学校、幼儿园。

五、实施督学责任区制度的保障机制

(一)设立教育督导专项经费

设立教育督导专项经费,用于开展教育督导相关工作。督学在督导活动中发生的交通费、伙食补助费等在本级督导专项经费中开支。

(二)建立督学责任区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督学责任区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督学责任区工作,听取责任区督学的工作汇报。要制定督学责任区建设总体规划,建立督学责任区工作机制,加强对督学责任区的管理。

(三)开展督学培训

依据《教育督导条例》,结合新形势和新要求,积极组织开展督学专业化培训,扎实做好分级分类培训工作,提升督学队伍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每年组织多种形式的督学培训6次以上,培训重点是教育政策法规、教育理论、教育督导理论与技术和综合素质等,通过集中培训、考察调研和学习交流等多种形式,提高督学的专业化水平。

(四)建立责任区督学奖惩机制和退出机制

1.区人民教育督导室要完善对督学责任区办公室及督学的监督,健全教育督导岗位责任追究机制。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断提高教育督导队伍政治素质。加强职业道德建设,确保督导人员恪守职业操守,做到依法督导、文明督导。严格执行廉政纪律和工作纪律,督促各督学坚持原则,无私无畏,敢于碰硬,做到忠诚、干净、担当。严格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督学的违纪违规行为,认真查实,严肃处理。

2.督学责任区内中小学校、幼儿园全部实行挂牌督导公示,公开督导事项、挂牌督学的联系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3.实行责任区考核,重点考核责任区督学在责任区学校、幼儿园督导的工作量和成效、责任区督学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被上级教育主管部门采纳情况、责任区学校、幼儿园对责任区督学的评价情况、学生家长和社会对学校和幼儿园的评价情况等。对工作成绩突出的责任区督学进行表扬奖励,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并在教育局对相关人员的年度考核中参考运用。

4.督学在督导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或者危及师生生命安全隐患而未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取消聘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督学或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玩忽职守,贻误督导工作的;(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正的。(3)滥用职权,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取消聘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责任区督学,按照《国家教育督导条例》《广东省教育督导规定》《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建立责任区学校奖惩机制和问责机制

责任区学校、幼儿园要积极支持责任区督学的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并为责任区督学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对责任区督学提出的意见要认真研究,并积极加以整改。对积极支持督导工作,努力规范办学行为,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学校(园)予以表扬;对无故不执行督学提出的合理督导意见或阻挠、拒绝督学依法行使职权的,将根据《教育督导条例》《广东省教育督导规定》《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由教育督导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幼儿园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对涉及问题严重的,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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