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备案工作的通告
根据《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99号,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现就开展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备案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备案对象
依据《条例》第七条规定,在下列公共场所建设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由该系统管理单位向所在地公安机关进行试点备案:
(一)城乡主要路段、行政区域道路边界、桥梁、隧道、地下通道、广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周边区域等公共场所。
(二)商贸中心、会展中心、旅游景区、文化体育娱乐场所、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政务服务大厅、公园、公共停车场等人员聚集场所。
(三)出境入境口岸(通道)、机场、港口客运站、通航建筑物、铁路客运站、汽车客运站、城市轨道交通站等交通枢纽。
(四)客运列车、营运载客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客运船舶等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
(五)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的服务区。
在上述场所之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建设的公共安全系统,无需向公安机关备案。
二、备案时间
2025年4月1日之后启用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应当在系统投入使用之日起30日内,将单位基本情况、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位置、图像采集设备数量及类型、视频图像信息存储期限等基本信息,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4月1日前已经启用的,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90日内备案。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变更。
三、备案方式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可以自主选择通过线上或者线下方式进行备案,推荐采用线上方式进行备案。
(一)线上方式备案。登录“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备案平台”(以下简称“备案平台”,网址:http://psvs.mps.gov.cn)进行注册、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办理备案授权书。
(二)线下方式备案。从备案平台(网址:http://psvs.mps.gov.cn下载填写《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备案基本信息表》,加盖公章后,经办人携带单位授权委托书、身份证件到浈江区复兴路1号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联系人:钟警官,0751-8469359)或韶关市浈江区鑫汇路88号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公安17号窗口(联系人:陈警官,0751-8252313)办理。
四、法律责任
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公安机关将依照《条例》第二十九条进行处罚。
特此通告。
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
2025年4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