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韶环(浈江)不罚〔2026〕4号
浈江区双龙子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204MA4W28UK0A
地址:韶关市浈江区犁市镇溪头村小组三角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6年4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浈江区双龙子养殖场,你单位于2011年编制了《常年存栏150头母猪、1200头肉猪养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取得原韶关市环境保护局环评批复(韶环审〔2012〕6号),配套建设有固液分离机、沼气池等粪污治理设施。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养殖,存栏母猪约1000头、育肥猪约3600头,且经问询,你单位2025年年出栏量为17130头生猪,远超环评批复规模,未办理扩建项目相关环评手续,并投入生产。
你单位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我局于2026年8月11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及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制度。你单位在我局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希望能免予或减轻行政处罚,我局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公开道歉承诺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环(浈江)罚告[2026]6号、《韶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内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鉴于你单位此前已编制环评并于2026年4月9日进行评审,观察期内,你单位委托核工业二九0研究所根据专家意见更改项目名称,重新修改环评报告书,承诺于2026年9月重新报送审核。你单位于2026年7月27日进行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第一次公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参照《韶关市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等文件,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态度,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仁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韶关市浈江区新韶镇大学路5号 邮政编码:512000
联系人:付兴涛 联系电话:0751-8769802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