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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6-09-29 11:34:57
来源: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浈江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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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环(浈江)不罚〔2026〕3号

武洪涛(韶关市启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4405261970******8

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太安路78号粤海新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6年4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韶关市启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你公司已编制环评报告,并取得原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批复(韶环审〔2008〕101号、韶环审〔2011〕71号),根据批复要求,你公司养殖规模为常年存栏700头种猪、2200头肉猪,粪污固液分离后,固态粪便外售,液态污水经沼气池、曝氧池、生化池处理后灌溉树林。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养殖,存栏种猪约630头、育肥猪约3100头,且经调查,你公司2025年年出栏量为14252头生猪,远超环评批复规模,未办理扩建项目相关环评手续,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并投入生产。

你公司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我局于2026年8月11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及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制度。你在我局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希望能免予或减轻行政处罚,我局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公开道歉承诺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环(浈江)罚告[2026]5号、《韶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内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鉴于你公司通过合规分流、出栏处置的方式控制存栏量,填报了《韶关市启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年出栏生猪4900头扩建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且承诺后续按环评要求规模养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参照《韶关市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等文件,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态度,决定对你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仁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韶关市浈江区新韶镇大学路5号    邮政编码:512000

联系人:付兴涛                  联系电话:0751-8769802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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