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公告
韶浈府〔2024〕29 号
为加强我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广东省公路条例》《广东省农村公路条例》《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路政管理的实施细则》《韶关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各公路的实际情况,现将划定本行政区域各类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公告如下:
一、本区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一)国道不少于20米;(二)省道不少于15 米;(三)县道不少于10米;(四)乡道不少于5米。
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需满足安全视距等要求,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14)及《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 D20-2017)等规定确定。
公路用地是指从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1米的区域。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以登记范围为界,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至少以1米为界;实际征收土地超过上述标准的,其公路用地范围以实际征收土地的范围为准。
二、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原有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对公路运行安全无严重影响的,可暂时维持原状,但不得扩建。需要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路政许可审批手续。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厂矿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用地边界外缘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标准,并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建设:(一)国道、省道不少于50米;(二)县道不少于20米。
三、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机构负责。发改、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机构做好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工作。
四、新建、改扩建公路线路确定后,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不再规划和审批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对已经立项即将开工或者正在建设的公路,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机构依法实施路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建设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抢建、抢种。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点击查看):韶关市浈江区辖区内公路一览表.xlsx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政府
2024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