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的通告
韶浈府【2021】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植物检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和《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为切实做好我区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确保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现通告如下:
一、松材线虫病是全国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是松树传染性毁灭性极强的病害,对森林资源造成极大危害。我区是松材线虫病疫区,全区范围内的所有松树均为疫木,辖区内单位和个人都要严格遵守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的相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2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2〕5号)有关要求,本区辖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私自采伐疫木,不准利用疫木做柴火、建筑用材等,禁止在疫区内非法经营、加工、利用松木。
三、本区辖区内的运输企业和个人严禁承运无《植物检疫证书》的松类苗木、松木材及其制品。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因重大建设工程需要,从非疫区县(区)外其他地区调入的松木,经审批后方可调入,就地变性使用,不得中转调运。严禁从其他松材线虫病疫区调入松木。
四、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松木及其制品管理,确保松木不进入流通领域,严厉打击擅自藏匿、偷运和非法经营、加工、利用松疫木等行为。各镇(办)要落实松木采伐和除治监管责任;村(居)干部和护林员要及时发现并报告擅自采伐、使用枯死松树等行为。
五、任何单位各个人有举报违法违规使用疫木的责任和义务,不得干扰、阻挠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发现违反本通告禁令行为的,应及时向当地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或区自然资源局报告(电话:0751-8932621)。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政府
2021年2月22日